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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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皖政[2015]8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0

【实施日期】201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皖政〔201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难题,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省财政安排10亿元,按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小微企业纳税额、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在全省占比(权重各半)合并计算比例分配,于9月底前以超调库款资金形式拨付到市,由市统筹使用。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对本地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

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资金额度、期限、费率,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并于10月底前正式运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按季度考核通报,督促各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二、实施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最高额抵质押、余值抵质押、多个债权人共同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登记服务,合理设定抵质押有效期,不得指定或强制评估。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业务补助、创新奖励、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4321”模式应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基层行和信贷人员考核办法,不得将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企业;银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加强政策扶持,强化风险分担,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实现“4321”模式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

三、开展“税融通”业务。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 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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