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
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
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1935.05亿元,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1363.27亿元。
一、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1、须满足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必需是无房的,经授权管理核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定是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在有实际租房行为发生的前提下进行。
因为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其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所以如果存在提取人通过虚假信息进行提取的行为,一经查处,将进行严厉惩治。
3、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还要携带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单位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2、按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公积金缴存满12个月以上,当月缴存余
额不低于本金总额的60%。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符合提取规
定时,其余月可以无缴存。
二、提取规则:
1、公积金提取的最高金额为个人已缴入公积金总额的50%。
2、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不低于本金
总额的60%,其余月可以有2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3、发起提取的账户所在月缴存满1个月,当月缴存余额低于本金总
额的60%,且满足本金总额的30%,其余月可以有5个月以内的断缴月;
4、公积金提取最低限额为1000元;
5、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6、提取的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不能用于购买住房;
7、提取的资金必须在6个月内用于住房租赁支出,如未达到支出要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支取作业;
8、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支取前必须缴齐仍未缴清的公积金缴存本息;
9、提取时须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收款账号中进行提取,不得擅自将提取款项划转至个人其他账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08年11月25日第20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行署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副专员、专员助理协助专员工作。
行署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等领导同志分工如下:张吉勇同志负责行署全面工作。
吴勇同志负责行署常务工作。
负责编制、人事、公安、司法、民族宗教、旅游、移民、工业生产、供电、质监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公室、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地区信息中心、行署应急办<总值班室>、行署督查室)、政务服务中心、国教办、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和地区行政学院、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人事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委(宗教局)、旅游局、移民局、经贸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区人大工委、地区政协工委、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商会)、试验区建设、地区信访局、《毕节日报》社、毕节国安处、人民武装、消防、武警、供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深圳对口帮扶毕节有关工作。
许庆同志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环保、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林业局(生态建设)、环保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残联。
联系地区科协。
郭孟卓同志负责水利、烤烟生产、乡企、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水利局(水保办)、烟办、乡企局、广播电视局。
联系地区烟草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毕节烟厂有关工作。
苑荣同志负责农业、畜牧、供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区农办(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开发办)、农业局(区划办)、农机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供销社。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职工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县市(区)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又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几种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二)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的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其他单位的职工已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三)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提取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便捷,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租房自住;(5)离休、退休;(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出境定居;(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身份证明;(2)婚姻状况证明;(3)购房合同(协议)或者房产证;(4)购房贷款合同和贷款还款证明;(5)租房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6)离休、退休证明;(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8)出境定居证明;(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提取流程2.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2.3 审核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审核不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三、提取金额3.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3.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账户。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通知甲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毕署通[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毕署通〔2010〕4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8号)精神,现将行署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毕节地区行署工作部门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毕节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毕节地区教育局毕节地区科学技术局(毕节地区知识产权局)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毕节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毕节地区公安局毕节地区监察局毕节地区民政局毕节地区司法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毕节地区环境保护局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毕节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地区交通运输局毕节地区农业委员会毕节地区水利局毕节地区商务局毕节地区文化和体育局(毕节地区新闻出版局、毕节地区版权局)毕节地区卫生局毕节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节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毕节地区审计局毕节地区林业局毕节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毕节地区畜牧水产局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毕节地区统计局毕节地区旅游局毕节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毕节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毕节地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地区监察局与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行署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行署机构个数。
二、毕节地区行署部门管理机构毕节地区粮食局,由地区商务局管理。
毕节地区物价局,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三、毕节地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毕节地区档案局(毕节地区档案馆)毕节地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毕节地区行署其他机构毕节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行署管理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6•【文号】[财综字[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5月26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云南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云南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现就职于(公司名称),
担任(职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人
因(提取原因,如购房、装修、还贷等),需提取本人在(城市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本人承诺如下:
1. 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取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不通过
非法渠道或手段进行公积金提取。
3. 提取的公积金将专款专用,仅用于(具体用途),不挪作他用。
4.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公积金提取失败或不符合提取条件,本人愿意无
条件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关处理。
5. 本人已充分了解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并愿意遵守公积金
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
6. 本人承诺在提取公积金后,继续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因
提取行为影响正常的公积金缴纳。
7. 如遇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本人将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并按照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责,并愿意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承诺人签字:
日期:
(注:本承诺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司属各项目部、总部各部门:为了方便大家提取公积金,特把提取需办理的手续告知大家,具体情况如下:提取基础知识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毕署办通〔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6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对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宋丽丽(行署副专员)副主任:冯兴忠(行署副秘书长)唐衍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应立(地区房产局局长)成员:袁德琴(地区财政局局长)李克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刘晓益(地区审计局局长)安宁(地区卫生局局长)周遵富(地区工业能源委党组书记)阮仕君(地区农委党组书记)张世贵(地区工会副主任)张远达(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吴成璋(银监会毕节监管分局局长)徐清敏(地委政法委纪检组长)丁先文(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毕节卷烟厂厂长)屈小锋(毕节一中副校长)聂忠智(毕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祥(大方县政府副县长)张智(黔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丽(金沙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小井(织金县政府副县长)雷光文(纳雍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肖明龙(威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潘智(赫章县政府副县长)施正军(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衍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毕节关于房屋变化的小标题
毕节关于房屋变化的小标题摘要:一、毕节地区房屋变化概述1.传统房屋建筑特点2.现代房屋建筑的发展3.房屋政策对房屋变化的影响二、毕节地区传统房屋建筑特点1.建筑材料与结构2.风格与样式3.功能与布局三、毕节地区现代房屋建筑的发展1.建筑材料与技术的进步2.风格与样式的多样化3.功能与布局的现代化四、房屋政策对毕节地区房屋变化的影响1.政策推动下的住房改革2.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3.房屋政策对房屋市场的影响正文:毕节地区位于我国贵州省,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和历史遗产。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毕节地区的房屋建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也反映了房屋政策的演变。
一、毕节地区房屋变化概述毕节地区的房屋变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传统房屋建筑与现代房屋建筑。
传统房屋建筑以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建筑风格为主,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现代房屋建筑则受到政策、经济、科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与传统房屋建筑截然不同的特点。
二、毕节地区传统房屋建筑特点毕节地区的传统房屋建筑以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建筑风格为主,具有以下特点:1.建筑材料与结构:主要采用木材、土砖、石头等当地材料,结构以穿斗式木结构为主。
2.风格与样式:依山傍水的地理位置使得房屋风格独具特色,样式多样,如吊脚楼、鼓楼等。
3.功能与布局:传统房屋的功能与布局以满足居住、生活、祭祀等需求为主,布局严谨,富有民族特色。
三、毕节地区现代房屋建筑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毕节地区的现代房屋建筑呈现出以下特点:1.建筑材料与技术的进步:钢筋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引进,使得房屋建筑更加坚固、美观、舒适。
2.风格与样式的多样化:现代房屋建筑风格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简约、欧式、中式等。
3.功能与布局的现代化:现代房屋建筑的功能与布局以满足人们生活、工作、休闲等需求为主,布局更加灵活、人性化。
四、房屋政策对毕节地区房屋变化的影响毕节地区的房屋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对房屋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政策推动下的住房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住房改革政策,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推动了毕节地区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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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9月26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对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开具的有关提取手续到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按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和翻建住房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原则上一次性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一定比例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购建、大修和翻建自住住房的总金额支出的70%。
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使用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全额发票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工程预算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产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据、买卖双方契约及房屋交易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劳动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者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近期偿还贷款的凭证、还贷款的账号。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有效证明材料。
(十)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
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