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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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全力推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高效运行,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容景观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二、考核范围4个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3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3个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城关镇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

区、开发区、县分别列出考核分数和名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一)4个区和3大开发区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45分;3.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0.8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考核0.8分,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考核1分,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考核0.7分,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考核0.7分,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考核0.7分,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0.3分)。

(二)3县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95分;2.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县对城关镇、乡镇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工作状况考核2分;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考核1.5分;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1.5分)。

四、考核机构成立合肥市城市管理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五、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1)4个区每月状态考核四次:2次互查,2次暗访。

3大开发区每月组织状态考核两次:1次互查,1次暗访。

检查内容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主要检查城市管理网格责任制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区的项目单位数量相同。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市)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商业步行街、广场等地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执行情况。

规划、工商、园林、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关于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地报告材料

关于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地报告材料

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 年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精神,1997 年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 2003 年 12 月经修订后,以省政府令第80号重新颁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站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省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强化学习宣传,营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良好范围1、积极推进《条例》学习。

《条例》是一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规章,是城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始终将加强《条例》的学习作为重点,多次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了系统的《条例》学习,并结合普法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严格测试和考核,执法人员贯彻《条例》的意识、执法水平和素质、法规应用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2、扎实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在平时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结合大型城市创建和整治活动,多次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以播放贴近生活的宣传形式,着力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和宣传效果。

每年在各类媒体刊发报道100多篇。

二是通过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版面、设立咨询台等宣传途径,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省会城市,要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市民素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该制度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市民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保持城市整洁、文明、有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将明确政府各级部门的职责。

市容环境整治需要政府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市政府将承担整体协调、制定政策和推动落实的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环境整洁工作,包括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绿地养护等。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容环境规划,确保城市风貌和景观设计的统一性。

交通执法部门负责管理车辆停放、道路交通秩序等。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工地的卫生管理工作。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该制度将明确市民的责任。

市民是城市环境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整洁程度和市容环境卫生。

因此,市民需承担维护城市环境的责任。

市民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如垃圾桶、公厕等,不乱丢垃圾。

市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投放。

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乱停放车辆,不随意穿行非机动车道。

市民还应自觉参与环境整治活动,如组织义工清扫街道、消防宣传等。

通过明确市民的责任,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再次,该制度将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是城市环境的重要影响者和塑造者,他们的管理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员工参与环境整治活动,如定期清理办公区域、绿地养护等。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界环境的管控,不乱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

通过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推动他们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

最后,该制度将建立监督和奖惩机制。

监督和奖惩机制是保证责任区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治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94年5月1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市容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镇)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市容理部门的统一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意识。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合理、新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整洁、美观。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与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并定期清洗油漆。

第八条标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电子屏幕、条幅等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及横(条)幅、气球、电子屏幕的设置必须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工程渣土量日益增大,渣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除雪防滑的应急预案5篇

除雪防滑的应急预案5篇

除雪防滑的应急预案5篇除雪防滑的应急预案(篇1)除雪工作是冬季养护工作的重点,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会造成局部交通瘫痪和大面积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除雪方案。

近年来,恶劣天气频发,给冬季除雪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如何尽快清除积雪,及早开放交通,尽量减少运输成本,保证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这一问题已经摆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面前。

京沪处通过不断的摸索,根据雪情和天气情况合理运用机械、化学、人工除雪方式,取得良好的除雪效果,其中以机械除雪为主,化学方式除雪为辅(即撒布融雪剂),个别情况个别部位采用人工除雪。

一、不同除雪方式的应用京沪处现有推雪撒布一体车8台,吹雪车2台,沿线设置3个应急小分队,小分队抢险人员共150人。

每年融雪剂按照每公里不低于3吨进行储备,在高速公路沿线分散存放,一般20-40km设置一个存放点,每个存放点放置1-2台推学撒布一体车,融雪剂使用后及时进行补充。

根据以往经验,降雪越大机械除雪所花的费用相对越高,化学除雪所花费用相对越少。

一般一场小到中雪融雪剂消耗量为100吨左右。

除雪过程一般先采用化学除雪(即撒布融雪剂),再机械除雪,必要时部分路段采用人工除雪。

1、化学除雪撒布融雪剂一般有降雪前、雪中和雪后撒布三种,要重点控制好撒布时间和撒布量。

降雪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撒布融雪剂,防止降雪在车辆碾压下结冰,从而避免车辆事故发生,同时也便于后续机械除雪的实施。

撒布融雪剂的最佳时间是在路面出现结冰前的1-2h撒布,一般降雪前撒布量为10 g/㎡,根据不同的降雪量、气温和路面结冰情况调整撒布数量和撒布次数。

一般天气预报为小雪时(雪量一般为2CM以下),降雪初及时针对重要路段如桥面、匝道、服务区进出口等撒布一遍融雪剂,撒布量为15-20g/㎡;天气预报为中雪时(雪量一般为5CM以下),降雪初及时出动所有融雪剂撒布车对全线撒布一遍融雪剂,撒布量为20-30g/㎡,对重要路段,如桥面、匝道等可视融雪情况进行二次撒布融雪剂;天气预报为大雪、暴雪时,降雪初及时出动所有融雪剂撒布车对全线撒布一至二遍融雪剂,撒布量为35-80 g/㎡,同时对重要路段如桥面、匝道、服务区进出口位置增加撒布数量。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20•【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本市环城公园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生态、审美、游憩效益,结合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环城公园绿线范围(含逍遥津、包河和杏花村绿地)及其周围的水体、树木花卉、鸟类、文物、古迹和公园设施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三条公园环境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一)环城林带及水域以内地带为保护区;(二)保护区界限外延50米以内地带为控制区。

第四条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公园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

第二章绿地管理第五条公园绿线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测量定线,市园林管理部门立碑标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

第六条公园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的,应按规划逐步调整为公园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的(除集体经营的公园外)由市园林管理部门逐步征用。

第七条公园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应限期归还。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在公园保护区内,禁止非公园设施的建设;对已建的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物,应根据公园环境需要,逐步整修、装饰或拆除。

第九条在公园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

对已建的有碍公园环境的建筑物,应按公园景观要求逐步整修装饰。

第十条在公园视线范围内,新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天际线、建筑仰角、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必须经市规划设计部门审批。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3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及市属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合肥市市容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含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监察机构的市容监察工作。

各区、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市容委的指导和监察。

城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园林、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基层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兴建住宅小区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分区认领制度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分区认领制度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分区认领制度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速,人口数量激增,城市建设和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分区认领制度的出现,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

通过将公共环境卫生责任进行分区认领,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使城市更加清洁、整洁、美丽。

二、分区认领制度的内容1. 制度的基本原则分区认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由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居民自愿参与、社区自治、多方合作。

政府部门对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负总责,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需要依托于居民的自愿参与和社区自治,实行多方合作。

2. 划分责任区域将城市的公共环境分为不同的责任区域,每个责任区域由一定数量的居民、商户或社区组织进行认领,并承担该区域公共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制定管理细则对于每个责任区域,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的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包括清扫、垃圾分类、绿化养护、环境保护等各项具体工作。

4. 政府监督和支持政府部门对分区认领制度进行监督和指导,为认领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清洁工具、技术培训、资金补助等。

5. 推广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分区认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鼓励更多的居民和社区组织参与到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分区认领制度的意义1. 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分区认领制度,可以有效地强化居民、商户和社区组织的公共环境卫生责任意识,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身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并愿意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 提高环境管理效率将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区域,可以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更加高效地进行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的效率。

3. 增进社区凝聚力分区认领制度可以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有机社区凝聚力,形成共同管理、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4. 打造美好城市形象通过分区认领制度,可以使城市的公共环境更加整洁、美观,提升城市的品质与形象,为城市营造出宜居、宜商、宜游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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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
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第十九条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

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

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第二十四条沿街两侧责任人,在每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

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第二十五条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第二十六条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

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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