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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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客户还应填写加盖了公章的申请书,由申请书中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

(三)特别优惠

若客户提供经分行有权人签字的《中国银行贵金属产品优惠申请表》,销售价格可在原有基础上优惠一级。有权人暂定为分行零售、对公条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优惠销售价格由总行通过参数设置、系统控制,无需柜员计算、输入,但优惠业务需要由柜台经理审核、授权。

若客户的购买重量已达一定重量,系统将自动按总行设置参数确定销售优惠价格,无需提供《中国银行贵金属产品优惠申请表》。

四、实物贵金属制品的回购。

(一)代销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业务由协议企业办理,我行销售网点暂不受理实物贵金属的回购。

(二)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业务是指我行代理加工商进行品牌实物金的回收。柜员审核客户的贵金属(含证书等)符合回购条件后,将回购款从加工商结算账户直接转至客户账户。可回购的贵金属制品规格种类、回购价格、回购业务办理时间、加工商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详见总行每期业务通知。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持有人提出回购服务,须满足如下条件:

(1)持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由指定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

(2)持有人提供的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其塑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破损,防伪标识完好;

(3)持有人需提供与金条相符的产品证书,产品证书编号与金条编号一致;

(4)客户持有销售证明(销售凭证或发票),持有人可与原销售证明上载明的购买人不同。

(5)产品上的防伪编码与加工商回购系统内显示的数据档案核对一致。

2、如下情形之一的贵金属均不得进行回购:

(1)包装有破损的;

(2)不能提供产品证书及销售证明(销售凭证或发票)的;

(3)贵金属产品、产品证书号码及规格相互不一致的;

(4)产品上的防伪编码与回购系统内显示的数据档案核对不一致的。

3、品牌实物金持有人提出回购申请后,我行将资金从加工商账户划转至持

有人账户,不得将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客户或汇入他行。回购价格按照客户提出回购申请日总行通知的回购价格为准。加工商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不垫款。

4、回购的贵金属制品目前无法在系统中纳入柜员贵金属尾箱管理。为了控制风险,采取账、实分管模式:由一个柜员(含库管员)收取实物,另外的柜员在系统中记账。

五、发票开具。

品牌实物贵金属发票开具:分行在向客户出售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时,若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申请书上勾选需要开具发票,柜员在做出售交易时应详细登记客户发票需求信息,待收到分行开具的发票后联系客户领取。

代销实物贵金属发票开具: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销售发票统一由贵金属合作企业向客户开具。客户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时应在申请书上选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柜员在做出售的交易时应在交易界面登记。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系统中各经办行的申请开具发票,并按照我行要求的地址、联系人邮寄给各分行。

分行可集中或传递到各网点向其发放发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行与网点间、网点与客户间交接时均应做好交接登记。

六、系统管理。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出入库、调拨、销售等各业务环节,必须通过图形前端系统的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七、实物管理。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各类贵金属制品实物(含网点展示柜中实物)的交接、保管、自查及检查等环节应按照我行现金管理的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营业终了,柜员先盘点实物库存,再在图形前端系统进行日终平账(系统控制),输入库存提交后,系统自动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平账后打印库存明细清单,并按照尾箱管理的要求换人复点是否账实相符并签署核对结果。

柜台经理应该核对网点每个柜员的贵金属库存合计与表外账余额、实物贵金属销售系统的总账(使用“0427银行库存查询”查询)是否相符并签署核对结果。核对无误后,贵金属制品日终随现金入金库保管。若网点用实物贵金属在展示柜中展示的,该贵金属也应调拨到某一柜员尾箱中核算、管理,日终复点后与其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贵金属制品的工艺木盒外包装在日终时可不与贵金属一并入现金库保管,但应保证存放在监控摄录范围内。

回购的贵金属制品(含外包装)及销售期全部结束后未销售的贵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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