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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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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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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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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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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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总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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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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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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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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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绪论一.民法的语源1.历史沿革社会分工和财产私有产生商品经济,民法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而产生的A.罗马私法【市民法---万民法(国际私法)---融合(查士丁尼法典)】B.拿破仑市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2. 中华法系无民法(改革开放前)原因: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B.思想尊儒,等级制度,政治制度从而强调义务本位;C.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计划经济)3.民法自清末修法后引入中国,翻译时去掉了“市”字二.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中民法没有一致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分类1.实质民法:不拘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均为处理民事关系的依据形式民法:民法典为主2.广义民法:包括商法在内的全部民法规范,如我国的民法狭义民法:除商法以外的民法规范3.普通民法:通指民法典,即起母法作用的法典。
即指对法律主体,适用范围,事项不做特别限制的法特别民法:只适用于特定主题,范围,事项的民法规范,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为民事特别法,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均为特别法4.自然法民法:全面客观地反应,保护,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实在法民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修伪,完善的正在施行的处于实然状态的法律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对象概述1.法律调整: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赋予权利义务关系,使在行为前可对行为后果作出合理的行为预期2.决定调整对象的依据:主要为社会关系(人与人发生的在社会中的各样联系),将有相似性质或相同调整方式的关系用一种规范调整,即法律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1986年版)缺陷:A。
以公民代替了自然人,缩小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民事关系与国籍没有什么关系 B.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缺少人文关怀(维护公有财产的价值导向为当时时代的特征)C.语言,立法技术上的缺点,平等主体的主体?1.平等主体的理解A.法律地位(资格)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隶属关系B.意思表示自由,不受相对人的限制C.受法律的同等保护D.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指具体的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A.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B.人格:指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一种资格或状态组成要素:物质(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自由,隐私等)C.人格权:存在于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格利益:与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的社会利益*人格权特征:a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b 是专属权,与人生不可分离,转让,抛弃,继承D.身份:指自然人在特定群体中所处的地位,其功能在于对人进行区分,区分的目的在于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分类: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固定的,基于血缘相对的,基于契约关系亲属法外的E.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特征:绝对权范畴,但不同于人格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表现或资格F.人身关系的特点:a 与人生紧密相连,不得分离,转让,抛弃,继承b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又间接地与经济利益相连,可能构成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依据,人身关系受损往往导致主体财产关系受损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A.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环境之中B.可作为民法上媒介的财产的特点:a 对主体具有效用(有使用或者是交换价值)b 具有稀缺性c 能为人力控制支配d 具有合法性,即法不禁止持有,流通C.财产关系存在的形式a 财产所有——静态b 财产流转——动态以所有法为核心的物权法,和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D.分类a 有形财产关系:有形有体,质量,三维空间的财产b 无形财产关系:无一定质量,空间,但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第三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1.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直接面对面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市民社会通过国家中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国家A.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个人意志,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B.政治国家/公共(权)社会:定义: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空间国家意志,主体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个人意志(利益)服从公共意志(利益)C.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私法: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益*公法:保障公共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权力法律行使的终极关怀都是为了主体自身二.民法是私法1.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未有统一定论公法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一般为强制性规范;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多为任意性规范2.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使划分标准越来越模糊,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尤其随着社会法的出现愈演愈烈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意义重大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群3.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额(针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4.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支配权——所有权交易双方——民事主体交易规则——债法,合同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原因一.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1.定义:民法规范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2.民法渊源的体例:一元制(法国);多元制多元制: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公认的法理3. 我国采用多元制的法源:制定法,习惯(间接法源),最高院判例中阐释的法理(变相法源)<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的民法规范:以法律真空为前提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综合性民事单行法3.民事(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5.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原则:不与法本身发生冲突,只可据法律具体使用进行细化6.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民法规范A.条约——双边;公约——多边B.在国内生效的原因:国家间经济文化交往密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冲突时优先适用C.生效条件:政府参加或缔结,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未保留利益的条款<三>.间接渊源/补充性渊源1.国际惯例2.国家政策3.最高法院判例中所阐明的法理4.习惯A.习惯在我国立法层面不作为一种民法渊源B.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已实施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C.我国物权法中85.116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在此作为依据* 习惯的适用条件a 有该习惯的客观存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存在b 该规范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被反复实施c 习惯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d 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5.法理二.民法的适用<一>.对人的适用范围1.对人适用范围的原则A.属人主义——居民主权的必然要求B.属地主义——领土主权的必然要求2.我国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对等保护主义为补充,民法主体由民法通则规定* 例外情形:A.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国际私法和管理,应使用中国民法时适用中国民法B.据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和适用<二>.空间适用范围1.一般遵循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2.领域:A.领海,领土,领空;B.根据国际法对等保护原则,视为某国领域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飞行器,国际电车也视为流动的领土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在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规在地方适用<三>.时间适用范围1.生效:A.自颁布之日生效;B.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丧失效力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3.溯及既往A.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从轻原则B.专门规定某一事项有溯及力三.民法的具体适用原则<一>.民法在适用中的逻辑三段论推理1.确定大前提:找法,确定请求权基础2.确定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定条件下3.得出结论完整法条: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案件事实(S)即: T——RS——TS——R<二>.具体适用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6.上阶位法优于下阶位法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基本原则: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实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2.功能:A.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价值追求B.作为填补民法漏洞的工具3.基本原则的特征A.非规范性B.强行性二.基本原则的分类<一>.以个人本位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自治<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1.公序良俗2.诚实信用3.禁止权利滥用<三>.公序良俗原则1.含义:“公序”为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的风俗。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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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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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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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12581bcde2bd960591c67791.png)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f378cd10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f.png)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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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1a874af9581b6bd97e19ea5b.png)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03a1a672f46527d3240ce050.png)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论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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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要求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任何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诚实信用本来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上的弱者之保护、环境保护等。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第二章第二节法律事实的构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并非任何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
只有民法规定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包括状态和事件。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等。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当得利等。
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分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第三节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资格。
享有这一资格并不等于实际取得民事权利(2)获得: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权利能力就存在。
第一章-总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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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1.民法的概念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为: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
②可以被支配。
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有以下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自愿设立。
②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③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④主要为财产关系。
6.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1)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2)分类①根据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根据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③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关系不同,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根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同,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⑥根据权利成立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不同,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广泛性。
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与发展的一切方面,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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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有些概念要记忆
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
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
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
导论
【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
普通民法一、财产法 1)物权法所有权
限制物权
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侵权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
【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
就发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
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
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行为
【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
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
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
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
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
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
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
第四章自然人
【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
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知识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TIPS:侵权与责任能力有关,合同和意思能力有关
【知识点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划分基本标准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意思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TIPS:16以上18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以上18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人不满10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章法人
【知识点8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知识点9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知识点10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设立、成立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TIPS:组织机构/法人机关(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知识点11 中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新,非营利性)4)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
【知识点12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考点举例子和概念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财产组合,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人按规使用的财产为基础,独立于出资人,没有股东只有管理会,产生的利益不归属出资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中国红十字会)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成立目的}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中间法人(校友会)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机关)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4)结构图
公法人(国家机关)
私法人财团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
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 中间法人(工会商会学会协会)
【知识点13 法人机关】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代理关系,是代表关系。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不考)【知识点1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
法客=权利客体=权利标的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广泛性
【知识点15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考点判断题司考题自己看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7)虚拟财产
【知识点16 物的概念特征】
**考点什么是物?
概念: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可用来区分标的物是否违法——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与否)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质精神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一般指有体物,客观实在性
5)物须有独立性,一物一权/交易上不能独立为生生资料的不为物 TIPS:1)虚拟财产只具有虚拟性,不是物。
2)可从合同生效角度和公序良俗角度分析和人体有关的问题。
3)集合物不能成为物权之标的物。
【知识点17 物的分类】 **考点区分意义法律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考)
【标准:是否能移动,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
charpter 1 动产
不动产土地
地上定着物(持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其功能)
(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是土地的一部分)
charpter 2 树
地的附着物地上附着物管道
地上定着物房不动产的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