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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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一、预案目的
为确保我国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干旱、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三、预案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同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领导体制,实行分级负责,
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3. 快速反应,科学救援。
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
4. 社会参与,共同应对。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挥体系
1. 国家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门和军队参加,负
责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 地方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军队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3. 现场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应急救援队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应急救援措施
1. 预警和监测。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动态,发布
预警信息,指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2. 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自然灾害信息畅通,及时报告灾情和救援情况。
3. 人员转移。
对可能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4. 应急救援。
启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5. 基础设施保障。
对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抢修,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6. 物资保障。
组织调配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受灾地区的生活物资供应。
7.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8. 社会动员。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9. 灾后重建。
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六、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1. 预案启动。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 预案终止。
当自然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秩序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终止应急预案。
七、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1. 培训。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 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效果。
八、预案的修订和解释
1. 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九、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1. 发布。
本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2.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附则
本预案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