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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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合同、协议、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2、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4、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5、商户信息资料。
第二条职责
行政印章管理员兼任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
1、负责档案归档手续办理、更新《档案目录》。
2、负责档案查阅手续办理、维护《档案借阅登记表》。
3、负责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交接等日常性工作。
4、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
5、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6、其他档案管理事宜。
第三条归档
1、档案加盖印章后,档案管理员应跟踪档案去向,监督经办人员提交存档的档案。
2、经办人员提交存档档案,档案管理员于《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档案目录》签字确认。
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档案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3、档案管理员将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
存放时,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4、档案以原件或正本归档。
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第四条查阅
5、需查阅档案的人员,应至档案管理员处领取《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
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
如有复印必要,
经借阅部门分管副总审批同意后(在《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注栏内签字,并注明同意复印)方可复印,并在复印件加注再次复印无效。
7、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8、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档案、机密文件及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等,须经总经理批准。
9、档案查阅完毕交还时,档案管理员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条期限
常规性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则为永久保存。
对于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须对保存价值进行重新核定,需继续留存的,延长保管期限,否则,由行政办公室报分管副总审批后统一销毁。
第六条处罚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档案的;
2、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机密档案的;
3、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档案的;
4、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档案的;
5、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有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