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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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专用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32.1一般规定
32.1.1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电气照明安装工程的专用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32.1.2检验批的划分:按楼层、单元或使用场所区域划分。
32.1.3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
32.1.4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每项应有85%及以上的抽检处或偏差值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自检、交接检查、专业检查)记录。
32.1.5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11-2003第4.0.6条的规定执行。
32.2主控项目
32.2.1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2.2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小于15S;备用照明小于等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小于等于1.5S);安全照明小于等于0.5S;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和计时检查。
32.2.3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和尺量检查。
32.2.4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
不宜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
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和尺量检查。
3.2.5疏散指示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2.6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C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当采用白炽灯、
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2.7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2.8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和查阅隐蔽工程记录。
32.3一般项目
疏散照明应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抽检数量:抽检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3.2安全照明应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间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抽检数量:抽检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3.3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应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
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
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抽检数量:抽检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32.4.1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按表32.4.1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
表32.4.1 H06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