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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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姓名:蔡胜彬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公共管理
指导教师:曹任何
20071015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个新格局深刻地改变着世界,那就是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迅速发展并作为国家、企业之外的社会管理主体广泛参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和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发展进展缓慢,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对其研究也还未成熟。
本文基于此点,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介绍社会团体的产生、变迁与原因,进而深入阐述社会团体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旨在剖析社会团体这一概念这一组织的本质内涵。
同时以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呼唤社会团体发展和社会团体发展推动政府改革两项内容说明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现状分析,分两个部分论述,一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二是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论述如何加快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对策建议,从政府改革和加强社会团体自身建设两个角度予以探讨。
关键词:社会团体,市民社会,政府改革
Abstract
Since the 1980s, in the global socio-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 a new pattern impacts the world greatly.It was social groups that developed rapidly ,one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ey ,besid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s, participate in the community management of human society in various fields and play a great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and democracy construction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s
Social groups in the slow progr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don’t play its due role.The research on them is not enough. Based on this point, referring to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results, the author trys to study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group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As well as the main contents and possible innovation,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review.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s the formation of social groups, changes and causes, then elabarates the concept of social groups, 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The aim is to analyze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concept and the organization. Then this part exposits the necess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groups when China's society is call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groups promote government reforming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groups in two parts. The first 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groups at present, and the second is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groups. The forth chapter elaborates how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group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wo, the government reforming and strengthening of social groups about its own building.
Keywords: Social Association, Civil Society, Government Reforming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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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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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第1章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一个新现象深刻地改变着整个世界,那就是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并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社会治理主体广泛参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体制改革推进资源从国家流向社会,“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有了较大发展,公民社会逐步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广泛参与社会治理。
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地位和作用都在不断增强。
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即将全面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将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这也要求我们对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为体制改革提供目标和依据,为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对策。
1.1.2 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转型时期”,社会团体的快速发展,是这一时期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它引起了海内外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总体而言,社会团体是应解决社会问题的需求而出现的社会组织。
现代社会和现代政治已变得如此庞大而复杂,仅依赖政府,依赖企业已越来越难以实现个人作为社会公民角色的多元化追求,加之自发性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公民能力感的增强,致使人民相信自己的独立选择和自我组织的社会参与行为更能解决问题。
人们自发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已经不是出自社会压力下的某种规范或义务,而是试图通过社会团体,使“现代发达社会能够再次创造出负责的有成效的公民权,能够再次给予个人——特别是知识型的个人”创造“为社会做出成绩的领域”。
第二、有助于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
社会团体的实践价值尤其体现在政治方面,并凸显于行政管理方面。
在政府改革过程中,社会团体的发展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制约公共行政权力,有利于政府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那么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团体如何把握机遇,正视所面临的问题,争取政府改革过程中的支持,完善自身机制和建设,对社会团体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有益于政府与社会团体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政府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推动的。
社会团体的成长推动着政府改革的深化,政府改革则影响着社会团体的发育。
可以说,一方面,政府改革为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但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通过对政府改革中社会团体发展问题的研究,使我们掌握政府改革对社会团体发展的影响,了解政府改革中社会团体发展的意义,从而利用政府改革推动社会团体的发展。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的状况
明确地界定社会团体是对其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
我国学者王颖认为,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营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性。
我国学者王名等人认为,给社会团体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工作,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相互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
第二,各个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法律界定不一样。
第三,不同类型社会团体之间差异性相当大,要找到这些差异显著的组织之间的共性相当不容易。
1998年我国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是采用组织的共同特征来定义社会团体的,认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此定义指的对象其实包容了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才真正开始起步,但发展迅速。
国内学者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视角对非营利组织的形成、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2.2 国外研究状况
日本学者川口清史认为:“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荣誉获取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
”他还指出:非营利组织通常是美国的提法,实际上,从具有的公共性质的教育、医疗、福利等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来看,这些组织不同于企业,不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同时这些组织一般是民间性的机构。
因此,可以将它称之为非政府组织,即它既非政府部门,又不是营利的独立部门。
关于怎样界定非营利组织的范畴,美国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彼得・德鲁克(Peter F ・ Drucker)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既非企业又非政府的机关,其目的是人与社会的变革,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农业合作社、消
费合作社等组织不是非营利组织。
由于彼得・德鲁克将进行商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提供劳务的合作社不列为非营利组织,所以其所指的第三部门,是狭义的非营利组织。
萨拉蒙(Salamon)与安黑尔(Anheier)在各国研究人员的帮助下,分两个阶段对41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展开国际比较研究,从萨拉蒙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来看,他所指的非营利组织是广义的,即第三部门不仅包括为社会公益作贡献的医疗教育、福利等组织,而且也包括各类合作社。
欧洲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范畴的研究,在名称上不同于日本与美国,而将合作社、互助会、非营利组织结合在一起统称为“社会经济组织”。
这里所指的“社会”是相对于“国家”与“私人”而言的。
“社会经济组织”是具有社会目的的独立组织,合作社、互助会、非营利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基本原则是参加成员共同负责与一人一票制。
从“社会经济组织”的内容来看,其与美国萨拉蒙所说的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采用了“社会经济组织”这一术语而已。
1.2.3 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创新是社会团体的一大优势,这种优势既表观在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式的创新,也表现在新的社会组织方式的创新;而这仅仅靠理想和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社会团体要依靠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研究来保持自己的创新能力。
因此,社会团体要能够对各种新的需求和机会做出迅速反应,积极引导社会发展的潮流。
社会团体要想得以持续发展,最根本的途径是真正做到利他主义和专业精神并举,进而达到理想、知识与权力的良性结合,从而为创建一个公正合理、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早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合但(Nathan)委员会就讲过,社会团体具有实验功能,它们可以凭自愿者的理想主义去做拥有强制功能的国家不宜去做、而追求自利的企业又不愿去做的事。
“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
从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团体部门似乎可以视为19世纪欧洲理想主义者们自愿实验的空想社会主义行动的后继者。
总之,如果说,现代经济的发达源于“看不见的手”在经济市场中的活动,那么,未来走向人类共同理想的社会,可能要依靠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的活动。
前一只手指的是,为一已之利的个人努力在市场机制下自发地合成为整体受益,而后一只手即指为着不同类型团体利益的个人以及集体的努力,将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地将发展变化的社会机制内装在自己
的组织机制中,从而走向更加民主的未来。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1.3.1 主要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要通过对社会团体的概念阐述,分析我国社会团体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求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对策,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
从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评述国内外研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社会团体变迁及其发展的必要性。
从社会团体的产生、变迁与原因、社会团体的概念、特征与类型等方面来论述社会团体的基本理论,为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
从转型期我国的改革要求社会团体发展和社会团体发展推进政府改革两个方面阐述社会团体发展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分析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特点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加快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政府和社会团体自身两方面研究,研究政府应从转变观念、政社分开、大力扶持、依法管理等方面支持我国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自身应从善治、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外部环境、建立道德机制等方面来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
1.3.2 创新点
第一、国内对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研究较多,但系统研究社会团体的产生、发展、现状、对策较少。
通过对我国社会团体进行系统研究,以利于我国政府改革过程中正确的引导和发展社会团体提供参考,充分的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改革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第二、全面的分析我国社会团体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对社会团体在新时期适应社会、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自身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我国社会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2章社会团体变迁及其发展的必要性
2.1 社会团体的类型与特征
2.1.1 社会团体的内涵
在中国,社会团体也被简称为“社团”。
尽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社会团体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在人们心中还是相当模糊的。
给社会团体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工作。
之所以这么困难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相互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比如同样是大学,有的可能是营利的,有的可能是非营利的;第二,各个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法律界定不一样,使得研究者想给出一个普适世界的社会团体定义几乎不可能;第三,不同类型社会团体之间差异性相当大,要找到这些差异显著的组织之间的共性相当不容易1。
目前理论界对社会团体的定义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是共同特征说。
这是对社会团体定义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希望通过归纳各种不同社会团体组织的共同特征来说明社会团体是什么。
比如英国社会团体管理专家斯坦利・海曼认为给社会团体下定义十分困难。
因此,他不力求给社会团体下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概括出社会团体所应具有的共同特征:一是成员致力于某些共同目标;二是经费不仰仗官方;三是首要目标不在于获取最大利润;四是成员有随时退出的自由。
可见斯坦利・海曼主要在于强调社会团体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愿性。
1998年我国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是采用组织的共同特征来定义社会团体的,认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此定义指的对象其实包容了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
二是互益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强调社会团体的互益性,我国学者王颖认为,社会团体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营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性。
这种定义源自于美国社会学家布劳(Blau),他认为将社会组织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经营性组织,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组织;第二是互益组织,主要是指谋利于成员的组织,如职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政党、文艺团体、兴趣团体和教会组织等;第三是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指那些致力于服务对象的利益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等;第四是公共服务组织,主要是指服务于社区公共利益的组织,包括政府、军队、科学院、图书馆和博物馆等。
显然,布劳所说的互益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组织,这里突出了社会团体的根本特征是它的互益性2。
1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三是公益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旨在强调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比如乐颂东将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一一比较后,认为社会团体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经过法定程序组织起来,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它与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同时存在,成为全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
四是特殊目的说。
上面第二与第三种学说显然存在着互益与公益的冲突,于是有的学者索性模糊了社会团体目标的互益与公益的区别,笼统的强调社会团体的特殊目的性。
比如王云五在他编著的《社会科学大辞典》中说:“在社会学中比较常见的用法是,社团(association)系指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多种目的而组织成的一个团体,譬如工会、商会、社会学会之类。
”与王云五的观点相似,麦基佛认为“社团是这样一种团体,它作为社区内部的一个器官,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特殊目的并发挥作用而人为地组织起来的。
社团成员只是部分地具有共同意识而己”。
这类定义的关键在于,社会团体成员为某一种特殊目的而自愿组织起来的,这种特殊目的是为满足谋生之外的某种或多种特殊需求。
五是法律定义。
以中国的法律为例,中国目前主要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行为进行规范。
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回避了对社会团体的直接定义,而是采取了名称列举法,认为名称带有“协、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属于社会团体。
由于发现列举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团体的迅速发展,1998年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社会团体作出如下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分析一下其中具体的构成我们发现,这一概念其实十分广泛,既包括公益性组织也包括互益性组织;既有成员性组织也有非成员性组织;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组织,又有基于资金集合的组织。
根据以上的简要考察,我们认为,存在于现代市场社会的社会团体,就是指经依法登记,由独立的个人自愿参加和退出,并自主地制定团体规章和选择其负责人,通过规范其成员的社会行为,保障给成员或社会公众提供通过这种规范所创造的社会机会的非营利性组织。
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这里我们对社会团体的概念做了一个比较广泛的界定,以为后文的分析确立一个概念基础。
同时强调了现代社会团体的本质特征,其是在个人自愿结合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形态3。
2.1.2 社会团体的类型
1989年12月30日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把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与联合性团体四种。
但是这种划分在法律上的意义不大,因为除了基金会和外国的在中国设立的社会团体有专门规定调整外,其他社会团体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同。
我国法定社会团体的构成既有公益性组织,又有互益性组织; 既有成员型,又有非成员型; 既有人合性组织,又有资合性组织。
学术界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对我国法律秩序上的社会团体的分类,如王名等人根据法定社会团体的定义,从两个维度考量:第一,组织是否拥有会员;第二,组织的目标是公益还是互益,据此将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分为三种类型:会员互益性组织(如各种学会、行业协会)、公益型组织(如各种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救助团体等)和运作型组织(即各种基金会组织)。
还有学者从法律秩序合法性的角度将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社会团体分为三类:注册社团、挂靠社团和非法社团。
注册社团是指履行了完整的登记的社团;挂靠社团既包括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的团体,也包括挂靠在各种企事业单位之下的和在单位之中活动的团体;非法社团除了康晓光研究员所列举的那些活跃在大城市的类别—如各种“沙龙”、“论坛”、“俱乐部”等,还包括广泛存在于城乡各地传统型的民间会社。
2.1.3 社会团体的特征
在了解社会团体的概念后,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
从社会团体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2.1.
3.1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社会团体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使它们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
但社会团体则不同,它们不是企业,而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作为社会团体来说,其宗旨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切社会团体的根本宗旨。
换句话说,社会团体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计划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
社会团体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
作为社会团体,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三是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