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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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餐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

餐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

餐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提升餐饮服务质量,提高餐饮人员综合素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培训规章制度。

第二章培训内容1. 餐饮服务知识:包括服务礼仪、接待技巧、客户沟通技巧等;2. 餐饮营养知识:包括菜品搭配、食材选择、菜品制作等;3. 餐饮卫生知识:包括食品安全、厨房清洁、个人卫生等;4. 餐饮管理知识:包括员工管理、成本控制、市场营销等;5. 餐饮态度培训:培养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态度,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培训对象餐饮人员,包括服务员、厨师、收银员等各类岗位人员。

第四章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解、教材学习等方式进行;2. 实践培训:通过模拟训练、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3. 线上培训:通过网络课程、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培训周期1. 新员工培训:入职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2. 在职员工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培训;3. 特殊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人员,根据需要进行专门培训。

第六章培训考核1. 理论考核:通过考试方式对员工进行理论知识的考核;2. 实践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方式对员工进行技能的考核;3. 考核评定:综合考核结果,评定员工培训成绩。

第七章培训奖惩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2. 惩罚机制:对于表现差的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培训管理1. 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周期;2. 培训执行: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3. 培训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4. 培训反馈:听取员工培训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九章培训保障1. 资金保障:提供培训经费支持;2. 设施保障:提供培训场所和设备支持;3. 时间保障: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员工参与培训。

第十章培训宣传1. 宣传培训政策:向员工宣传培训政策,引导员工重视培训;2. 宣传培训成果:宣传培训成果,鼓励其他员工积极参与培训。

第十一章培训监督1. 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培训工作;2. 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 针对培训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4.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5.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6.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7.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8.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9.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0. 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1. 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2. 现榨饮料管理制度13.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14.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5.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6.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7.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18.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9.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20.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餐用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用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单位。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渠道、采购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采购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加工制作制度,明确食品加工制作流程、操作要求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保证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合格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用品,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事故处置流程、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培训员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员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员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环节、食品原料采购、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培训的组织、内容、方式、频次等要求。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培训应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培训。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安全培训应实行考核制度,对参训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评价,评估培训效果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食品加工制作工艺、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食品运输和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培训应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培训、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第十五条理论培训应采用PPT、视频、教材等形式,直观、生动地传授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实操培训应安排在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案例分析应选取典型的食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第十八条模拟演练应设置食品安全事故情景,让员工在模拟环境中锻炼应对能力。

第五章培训频次与时间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培训的频次。

餐饮服务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餐饮服务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在调查过程中,应查明事故原因,明 确责任归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餐饮服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 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食品 安全事故的发生。
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加工环境卫生安 全。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
02
全管理
食材采购与储存
食材采购
选择可靠的供应商,确保食材新 鲜、无污染,并符合国家食品安 全标准。
储存管理
制定严格的食材储存规定,分类 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 检查食材质量,防止过期和腐烂 。
食品加工与制作
加工卫生
保持厨房和食品加工区域的清洁卫生 ,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制作规范
制定详细的食品制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受到二次污 染。
食品销售与服务
销售管理
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的卫生和安全,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销售过期或不合 格食品。
服务要求
提高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提供给顾客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0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餐饮服务 管理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并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 上报。

通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 时间、涉及食品种类、事故原因 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采取有效 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餐饮服务管理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对 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 据和资料,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以备检查。

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八、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第三条培训对象(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从业人员;(二)在职餐饮从业人员;(三)餐饮服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培训内容(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三)餐饮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四)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要求和环境整治;(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

第五条培训方式(一)集中讲授: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授课;(二)自学:发放培训资料,要求从业人员自行学习;(三)现场操作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由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指导新员工进行操作;(四)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课程。

第六条培训组织(一)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方式和要求;(三)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应选定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四)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

第七条培训时间(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48小时的培训;(二)在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培训;(三)餐饮服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考核(一)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二)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三)餐饮服务企业、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餐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 餐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餐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记录食品来源、进货时间等信息。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卫生。

3.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五、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对食品质量进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2. 餐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 餐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篇1为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餐饮服务法律法规,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规范操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通过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食品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培训对象、时间培训对象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学校(幼儿园)、是事业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加工操作人员。

培训时间待定。

三、培训内容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技能;厨房、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烹饪过程的卫生要求;餐饮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等。

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地点待定。

五、培训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日常监管与许可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作为餐饮服务单位审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所在单位停止相关人员从事有关食品经营活动,并按要求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篇2为了更好的去了解和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与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服务技能、礼仪礼貌等要求,能更好的为客人服务及为开业前准备,为此做以下培训。

一、餐饮总监在驻店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店餐饮的一切经营管理,了解餐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对客的服务状况以及餐饮产品的创新情况,改进服务及操作程序,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合理控制成本及毛利率,提高宾客满意度,增加经济效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条件与设置要求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也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鼓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第五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3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新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学时要求参加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技能;(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浙江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规定

浙江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规定

浙江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餐饮行业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试标准、考试题库和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培训大纲应当明确各行业、各岗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基本知识、食品经营过程控制等知识,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属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开展有计划的或随机的监督抽查考核,并在监管部门政务网站或智慧餐饮信息平台或媒体公布抽查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要求第七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技能;(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分为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A)和普通餐饮服务提供者(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下同)(B)二类;按照餐饮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为食品安全管理员(1)、法定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部门相关负责人(2)、其他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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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也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鼓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培
训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第五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3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培训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
细记录培训情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新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学时要求参加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2年,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培训合格证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通用。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建立情况,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任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视为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进行考核和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考核不得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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