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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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离婚协议书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离婚协议书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一、引言离婚是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仍然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聚焦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二、抚养权与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行使抚养权,但另一方也应该享有与子女相处的权利。

三、抚养费与生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与生活费也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论是否行使抚养权的一方都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或生活费。

应该明确协议中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并保证支付的稳定性,以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

四、医疗保障与教育费用离婚协议书应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

协议中可以规定子女在医疗方面的保障责任,例如医疗保险的支付以及分享子女医疗费用的方式。

此外,还应该明确双方如何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以保障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权益。

五、子女财产与继承权离婚协议书中也应该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子女的财产是独立的,不得侵犯。

因此,协议中应该明确子女的财产分割方式,并保证其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监护权与重婚限制离婚协议书中还应该涉及监护权的争议和重婚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由于双方不再适宜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协议应明确孩子的监护人,并确保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此外,协议还应规定离婚后的重婚限制,禁止有关方面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结婚。

七、争议解决与协议变更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离婚协议书中应包括争议解决和协议变更的规定。

协议中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此外,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协议变更的规定应该方便、灵活,以便及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有的当事人甚至在诉请或者答辩中直接提出请求要将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一方所有。

那么,当事人又该如何行使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该如何处理?这对离婚案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内涵1、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种人身权利,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培养,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责任。

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娃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3篇)

娃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直接抚养权和探望权。

其中,直接抚养权是指父母中的一方对子女的日常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在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本文将重点阐述娃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娃娃抚养权的规定如下:(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哺乳的母亲丧失抚养能力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娃娃抚养权的规定如下:(1)未成年人享有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娃娃抚养权纠纷的处理规定如下:(1)当事人对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娃娃抚养权的具体规定1.抚养权的归属(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父母双方对抚养权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2.抚养费用的承担(1)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抚养费用的承担,由双方父母共同承担。

(3)抚养费用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

孩子未满14岁,监护人的主体选择题

孩子未满14岁,监护人的主体选择题

孩子未满14岁,监护人的主体选择题【原创版】目录1.孩子未满 14 岁的监护人主体选择题2.监护人的分类和法律规定3.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权问题4.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6.总结:选择合适的监护人,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正文在我国,孩子未满 14 岁的监护人主体选择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父母应该担任监护人,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和成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的选择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当父母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监护人的选择变得更加复杂。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常常成为争执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双方都有权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包括日常生活、教育和成长等方面的决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父母离婚后往往需要就孩子的监护权问题进行协商,甚至诉诸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来裁定监护权的归属。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中,他们通常会在孩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需要经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此外,他们作为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虽然法律允许他们担任监护人,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这些个人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时,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在孩子未满 14 岁的监护人主体选择题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立法及评析

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立法及评析

保 护 、 管 ” 内容 本 质 上 就 是 监 护 的 内容 , 者 认 为 “ 养 关 照 等 笔 抚 系 ” 表 达 的 就 是 “ 护 ” 意思 。 外 ,广 义 的 监 护 制度 包 括 要 监 的 另 “ 亲权 制度 以及 仅 具 有 照 顾 、 助性 质 的保 佐 制 度 , 指对 一 切 协 是 未成 年 人 和 无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 产 权 益 财 进 行 监 督 和保 护 的 法 律 规 范 总 和 ”。 国《 法 通 则 》 规 定 我 民 所 的监 护 制 度 是 属 于 广 义 上 的监 护 , 一 制度 中 也 吸 纳 了亲 权 这 的 内 容 。 以在 本 文 探 讨 中 , “ 接 监 护 权 ” 述 来 代 替 “ 所 以 直 表 抚 养 关 系 ” 表 述 。 中所 用 的监 护 一 词也 是 广 义 上 的 监 护 。 的 文

女 关 系 不 受 父 母 离 婚 的 影 响 。 与 世 界 各 国 的 惯 例 保 持 了一 这 致 , 具 有 合 理 性 。 母 子 女 之 间 的血 缘 关 系 , 因父 母 的 离 也 父 不 婚 而 受影 响 。 婚 所影 响 的 只是 父 母 之 间 的婚 姻 关 系 , 离 而父 母 子 女 关 系是 不 能 通 过 人 为 的 手 段 消 除 的 。 以在 离 婚 后 , 母 所 父 基 于 客 观 存 在 的父 母 子 女 关 系 。 于 未 成 年 子 女 仍 有 照 顾 的 对 权利 和义 务 。我 国婚 姻 法 将 离 婚后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划分 为直 接 “ 抚养 和 间接 抚 养 , 现 的正 是 共 同监 护 的 理念 , 何 一方 在 离 体 任 婚 后 均 有 监 护 子女 的权 利 , 只是 监 护 的方 式 发 生 变化 ” 。 婚 姻 法 对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的关 系适 用 父 母 子 女关 系 的规 定是 值 得 肯 定 的 , 可 以 为未 成 年养 子 女 的 合 法 利 益 实 现 提 这 供保 障 。 而婚 姻 法 对 继 父 母 子 女之 间什 么情 形 下 才 能 形 成 抚 养关 系 没 有 明确 , 理论 上和 实 践 中也未 形 成 统 一标 准 。 继 父 或 者 继 母 与 受 其 抚养 教育 的继 子 女 间 的 权利 义 务 适 用婚 姻 法 关 于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规 定 。 里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这 其 继父 ( ) 母 与继 子女 之 间如 果 没 有 形成 抚 养 关 系 , 在 继 父 则 与生 母 ( 生父 与 继 母 ) 婚后 消 除 继 父 ( ) 离 母 - 关 系 , 产 生 - F女 不 继父 ( ) 继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二 , 父 ( ) 母 对 其 继 母 与继 子女 之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在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监护权的问题,一直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家长应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1、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处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抚养权的归属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将孩子抚养权优先判决给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的一方。

3、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女方放弃抚养权或者女方的条件明显不适合抚养孩子的除外。

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内的孩子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包括经济收入,有无住房,有无时间陪伴照顾孩子有无过错行为等因素,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的一方。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

当然抚养权确定后出现法定情况可以申请变更。

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民事起诉状,第一部分需要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小孩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需要写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可以委托专业团队复印《结婚申请登记表》,并要求民政部门加盖印章;4、小孩出生证或户口本;5、相关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因人而异,需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起草和完善。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证据,同时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的相关法律知识,夫妻离婚双方应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尽量减轻因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无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都是父母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夫妻离婚后如何合理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1. 共同监护与独立监护权在离婚时,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一般来说,共同监护是指父母共同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等照顾责任的分担。

共同监护可以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都有亲密的关系,并能保持父母之间的通力合作。

另一方面,独立监护权则是父母中的一方仅独自负责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2. 赡养费的确定与支付方式赡养费是确保子女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

父母可以协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并根据劳动能力、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通常情况下,赡养费的支付方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决定。

3. 教育与培养父母在离婚后,仍然需要共同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

无论是共同监护还是独立监护,父母都应该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养。

这包括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课外活动以及必要的辅导等等。

4. 探视权与交往无论监护权由一个人或是共同承担,另一方仍有权利与子女保持联系。

父母应该妥善安排子女与另一方的探视时间,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流环境。

这有助于子女能够与双方父母保持亲密的关系,并缓解离婚对他们的心理影响。

5. 调解与争议解决在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积极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无法自行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或是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将确保子女权益的保护,并减轻双方父母的矛盾。

总结起来,离婚后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既关乎到孩子的权益,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监护或独立监护权,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合理安排教育、探视和交往等重要事宜,能够有效地保护子女的权益,减轻双方父母的矛盾,实现离婚后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调解或法律援助也是可行的选择。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作者:张迅寒马惠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因离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权益受侵害或者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日益突出。

本文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财产权等几个方面着眼,分析了国内该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除此以外,本文也注意到那些刚成年但尚无法自立的成年子女,对于他们的相应权益提出方案。

关键词监护权探望权最大利益原则选择权作者简介:张迅寒,江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49-02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单亲家庭的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如何做到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缺乏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以下几方面: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不明及如何监护无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6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监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仅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因离婚由父母何方抚养的原则,而对监护权的归属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由于现行《婚姻法》没有监护制度的规定,以及由于现行立法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只用“抚养”而未使用“监护”一词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从上述法条可以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

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未成年人造成侵权行为后,多一个赔偿责任主体,一定程度上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在离婚后怎么确定孩子监护人

在离婚后怎么确定孩子监护人

在离婚后怎么确定孩子监护人离婚以后孩子的监护人依然是父亲和母亲,监护人和抚养权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离婚以后发生变化的是抚养权,失去孩子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依然拥有监护权。

但是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时候,是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的抚养能力的。

一、在离婚后怎么确定孩子监护人?离婚后父母亲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不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发生的是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死亡的,另一健在的监护人应当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二、抚养权的相关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对于离婚夫妇来说,小孩的监护权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离婚后应该怎么处理小孩的监护权。

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1、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2、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3、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

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

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二、离婚后是否还享有有监护权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条件有3种情况1、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离异后孩子第一二监护人是谁

离异后孩子第一二监护人是谁

离异后孩子第一二监护人是谁我国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很全面的,那么对于已经离异的夫妻双方的子女的监护人是如何确定的,谁是第一监护人谁是第二监护人,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离异后孩子第一二监护人是谁,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离异后孩子第一二监护人是谁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丧失。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同父方或是同母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亲和母亲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第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又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客观上具有监护能力。

二、监护人有哪几种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

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
法律也无法全部列出能够共同适 任年幼子女养育照顾保护之责, 因此离婚后应由母亲担任年 用于任何家庭的固定标准,
幼子女的监护。但自2 世纪7 年代以来, 0 0 现代各国在处理 用的考虑因素。但法律终归要规定一个便于法官斟酌, 相对
离婚时子女的监护问题时渐渐转 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 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对子女最佳利益原 求法官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 , 不考虑父母性 则的解释, 应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子女的年龄、 () 意愿
[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 1 )8— 13一 2 [ 10 3 9 (00 0 0 1 o 收稿 日期 ] 2 1 — 2— 00 0 0 2
[ 作者简介 】 史卫民 , 陕西洋县人 , 男, 西安 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民商法、 经济法。
21 0 0年 第 8期 总第 2 3 0期




No 0 2 1 .8 00 G n r1 N . 0 e ea. o 2 3
L nzo u a a h u x e k n
论 离 异 家庭 未成 年 子 女监 护 权 的行 使
史 卫 民
( 西安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 1
不违反子女利益的协议 , 必要时甚至可以摒弃 自 然父母而在 居住地的适应情况;5 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
其他自然人或社会机构中寻找监护人。英国 17 年的《 91 未 () 6父母的健康状况及行为习惯对子女的影响;7 父母的 ()
成年 人监护法》1 9 《 、 8 年的 儿童法》 9 都将子女的 利益规定为 监护意 见及给予子女爱护、 影响、 指导及继续教育和提高子 监护 权确定中 应最优先考虑的因素。美国1 3 统一结 女文 9 年《 7 化素养的能 () 力; 父母的经济能力;9父母争夺子女 8 ()

离婚孩子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孩子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孩⼦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般情况下,夫妻双⽅离婚时需要对孩⼦抚养权进⾏分割的,那么关于离婚孩⼦的监护权⼀般是怎样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孩⼦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1.夫妻离婚以后,孩⼦监护权⼀定归属⽗亲或母亲吗对孩⼦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归给⽗亲/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意愿与⼈格发展需要,以及⽗母的年龄、品⾏、经济能⼒、职业、⽗母保护教养⼦⼥的意愿及态度、对孩⼦的教养计划、与孩⼦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监护权的依据。

2.⼀⽅的收⼊⽐对⽅多,就⼀定会获得孩⼦监护权吗在法律上,⽗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负起照顾责任的⼀⽅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以让⼦⼥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3. 孩⼦监护权归属对⽅,以后就看不到孩⼦了吗孩⼦监护权归属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仍然享有与未成年⼦⼥见⾯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会交往时间如何⽅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种情况,就是取得孩⼦监护权的⼀⽅,会⽤⼿段妨害他⽅探视的权利,许多⼈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

4.如果我得到孩⼦监护权,对⽅就不⽤负担⼦⼥⽣活费⽤吗⼀般⼈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监护权,⾃当不必负担⽣活费⽤!”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母,对未成年⼦⼥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仍要负担未成年⼦⼥的抚养费⽤,直到⼦⼥成年为⽌,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拒绝负担扶养费⽤,可以通过向⼈民法院诉讼的⽅式主张,这称为给付抚养费的诉讼。

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研究及实践对策

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问题研究及实践对策


c o
其 中 相 对市 中 心 ,即房 产价 值 较 高 的沧 浪 区 ,在 民 事 案 件 总 数 上 要 明 显 少 于 城 乡结 合 的 园 区 、
虎 丘 区 ,但上 述 二 类 纠纷 却 明显 多于 园 区 、虎 丘 区 ,说 明 上 述 二 类 纠 纷 的 发 生 与 经济 条件 、人
日趋 复杂 。
( )从 抚 养 关 系 纠纷 的 再 发 情 况 来 看 ,相 当比 例 的父 母 在 离婚 时 未 能 妥 善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三 问题 ,造 成二 次 纠纷 ,给 子 女 带 来二 次 伤 害
在 抽 样 统 计 的 12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的 纠 纷 中 ,民政 离 婚 的6 件 , 占总 数 的 5 %,诉 讼 离婚 2件 9 7 的 5 件 , 占 总 数 的 4 %。 父 母 离 婚 一 年 内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抚 养 产 生 纠纷 并 引发 诉 讼 的 2 件 ,占 3 7 3 1%,少 数 案 件 系 父 母 离婚 后一 月内提 起 的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诉 讼 ;两 年 内提 起 诉讼 的 有 2 件 ,占 9 5 2 %;合 计 父 母 离 婚 后 两 年 内 为 子 女 抚 养 关 系 问题 提 起 诉 讼 的 占 到 案 件 总 数 的 4 %,可 见 有 相 1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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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受 理 案件 的数 量 来 看 ,此类 纠纷 呈 明显 上 升 趋 势 一 课 题 组 从 时 间角 度 ,纵 向对 二 类 纠 纷 的受 案 数进 行 了 比 较 ,2 0 年 较 2 0 年 相 比 ,抚 养 费 07 06 纠纷 上 涨 6 .%,变 更 抚 养关 系 纠 纷 ( 78 含监 护权 )上 涨 1 .%。2 0 年 仅 统 计 了上 半 年 数据 ,但 83 08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立法的完善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立法的完善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立法的完善[摘要]现代社会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课题。

文章就我国当前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相关立法作为研究方向。

尝试探讨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构想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监护;立法的完善在现代社会的物质条件和观念背景下,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虽是夫妻个人权利行使的表现,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却是难以想象的,这已经成为—个各国法律越来越关注并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立法之缺陷评析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的是离婚后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原则,但共同监护存在以下缺陷:1.与我国实际生活情况不符双方行使原则(共同监护)成功的前提是父母双方之间存在协力关系。

但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能维持良好关系比较少。

不难发现,当法院确定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除承担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和按期探视子女外,对子女日常生活的照顾基本上都处于停止状态。

采用共同监护的出发点是为了使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但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往往不能得到希望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各个家庭中存在着极大差异,法律不宜对监护权行使做出强制性规定。

因此,我国亲权法对离婚时亲权的行使应兼采单独行使与双方行使原则,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离婚的父母双方协议,或由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单独行使.2.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b.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c.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e.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关于这些职责,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或母,除两项代理职责一般可以履行外’由于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居住,加之工作忙碌又再婚,其他责任往往根本无法履行,共同监护实际上不能实现。

监护权争议答辩状

监护权争议答辩状

监护权争议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关于监护权的争议,谨向贵庭陈述如下:一、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是一对已离婚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2.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单独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并限制被告与子女的接触。

3. 被告坚信自己有能力继续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并与子女保持亲密的关系。

二、法律依据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的监护权。

2.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当以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三、被告主张1. 被告认为,共同行使监护权有利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双方都是子女的父母,应共同承担起教育、照顾和保护子女的责任。

2. 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教养能力、经济能力和时间安排,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3. 被告强调,子女与双方都有亲密的感情纽带,剥夺被告与子女的接触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四、被告反驳原告主张1. 原告主张单独行使监护权并限制被告与子女的接触,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当的行为或对子女的不良影响。

2. 原告未能证明自己能够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也未能证明被告无法履行共同监护权的责任。

3. 原告的主张将导致被告与子女的关系疏离,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五、被告的诉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恳请贵庭做出以下判决:1. 维持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的现状,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2. 拒绝原告的请求,不限制被告与子女的接触。

3. 鼓励原告与被告在子女教育、照顾等方面进行积极的合作,共同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六、结束语被告坚信,只有通过维护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

被告将继续尽力为子女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作出符合法律和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决。

谢谢法庭!。

2024年离婚抚养权及子女监护权协议

2024年离婚抚养权及子女监护权协议

编号:__________2024年离婚抚养权及子女监护权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离婚抚养权及子女监护权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与乙方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确保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监护权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2.2 合同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抚养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监护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监督和保护。

3.2 关键词解释(1)离婚:指甲方与乙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子女:指甲方与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负责子女的生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事宜。

(2)甲方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承担子女的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

(3)甲方有权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与乙方共同商定子女的重大事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有权与子女保持联系,参与子女的成长。

(2)乙方应协助甲方履行抚养义务,共同承担子女的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

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子女权益

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子女权益

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子女权益离婚是一种复杂而痛苦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

保护子女的权益是离婚后双方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离婚后如何保护自己子女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立稳定的抚养安排离婚后,父母应该共同努力建立稳定的抚养安排,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秩序和稳定性。

首先,与子女的沟通应该是持续的,父母双方要确保子女能够在离婚后保持与双方的联系。

定期的电话、视频聊天或亲自的探望都是必要的。

其次,父母应该制定一份详细的抚养安排,包括子女居住的时间分配、假期时间的安排以及旅行计划等。

这样的安排可以帮助子女们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并减少离婚对他们的心理冲击。

二、促进共同决策离婚后,父母应该继续共同决策关于子女的重要事项。

这包括教育、健康、宗教和其他与子女有关的重要决策。

双方应该保持开放的沟通,尊重对方的意见,并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针对子女的教育,父母应该共同商讨学校选择、学习计划以及额外的学习资源等。

对于子女的健康,父母应该共同研究医疗护理和保健问题。

通过这种共同的决策过程,可以确保双方对子女的关心和参与度。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离婚后,父母可能会面临沟通障碍。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

首先,父母应该选择可以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沟通渠道,避免争吵和冲突的发生。

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沟通都是常用的方式。

其次,沟通的重点应该是关于子女的事情,而不是对方私人生活的讨论。

父母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心,理性地交流,共同解决问题。

四、尊重子女的意见和感受离婚不仅对父母造成了痛苦,对子女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压力。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应该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感受。

父母应该给予子女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想法。

父母也应该耐心倾听子女的感受,并根据他们的需求提供支持和安慰。

尊重子女的意见和感受有助于他们适应离婚后的新生活,并保护他们的心理健康。

五、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辅导如果在保护子女的权益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或争议,父母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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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而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这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

在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日程的今天,笔者结合我国新形势下的实际,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离婚后未行使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或交往权)等问题进行初探,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建议,以期对修改和完善我国《婚姻法》尽微薄之力。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条。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

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 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

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

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1979年修订、1980年1月生效)规定:“如父母离婚时,由亲属法院确定父母的哪一方应享有对共同子女的亲权。

”“亲权仅得委托于父母的一方,但为子女的财产利益,得将财产监护之全部或一部委诸他方行使。

”《法国民法典》(1979年法典)第287条,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71年修订)第401条、第402条也有关于单方行使亲权的规定。

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例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年)第54条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也仍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一切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父母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在父母参加的情况下加以解决。

”第三种立法类型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

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例如,法国于1987年7月2日修改《法国民法典》第287条第一项明文规定:“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

”(这改变了原第287条:“父母离婚时,法官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下将亲权交给父母一方或他方。

”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关于“亲权应委诸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之规定,于1982年11月3日被德国宪法法院宣告违宪而失去效力。

从此,德国实务界及学说均主张在一定条件之K-即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条件下,可由离婚的父母共同行使对子女的亲权(注:参见陈惠馨:《比较研究中、德有关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第1-2页,载《亲属法诸问题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学丛书(三十),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11月出版。

)。

在美国,关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问题,只要适当,应该承认母亲的监护权之原则已被摒弃,完全代之为应当以“子女最优利益模式”作为基准来判断。

美国己有三十多个州就共同监护制定了法规,法院也在其生效之际设定准则。

共同监护正处在普及阶段。

但也有人指出:要使这种新型的监护获得成功,父母双方住所必须相近,而且有必要存在协力的关系。

这是共同监护的前提条件。

(注:参见[日]利谷信义等编:《离婚法社会学》,陈明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121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9月25日公布:民法亲属编增订第1055条之一、第1055条之二、第1069条之一及第1116条之二,删除第1051 条;并修正第999条之一、第1055条及第1089条条文。

即该法第1051条有关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的规定被删除。

第1055条有关判决离婚者,关于子女之监护,适用第1051条之规定,但法院得为子女之利益,酌定监护人的规定被修正为“夫妻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

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为子女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职权,为子女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内容及方法。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已摒弃过去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由夫任之的单方行使原则,而代之以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强调法院在关于子女监护协议不利于子女时,有权依请求或依职权设定监护人(或监护方式);还有权为子女的利益确定监护权利义务行使的内容及方法。

这既符合现代社会“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亲权)归属父母双方或一方行使的立法趋势,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可以相信,“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归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即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将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

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方式,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行使(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行使(共同监护),无疑有利于达到把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据此表明,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离婚时父母双方争要独生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也增多。

但有些争要孩子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是“想在日后割断另一方和孩子的关系”,单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注:王洋:《一百个离婚案浅析》,载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辑《北京婚姻问题探讨》,第400页。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父母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

为使父母本人今后再婚更容易或生活更舒适,视子女为包袱,出现了离婚时有的父母双方相互推诿均不要子女随其生活,或有的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一方坚决不要子女随其生活等推卸抚养、监护子女责任的情况。

(注:周洁:《爸爸,你还爱我吗?》,载《婚姻与家庭》1997年第4期,第20-23页。

)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的原则。

(必须指出,这里的“抚养”一词,实际是指子女随父母何方生活。

)关于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我国《婚姻法》尚无明文。

(虽据该法第29条规定的精神,可推知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即采双方行使原则。

)一些离婚父母误以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则应由该方单独行使子女监护权。

也就是说,他们以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父母生活,作为离婚时确定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这既非法剥夺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婚父母一方对此感到十分痛苦,甚至有的诉至法院,一些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往往也感到无法可依(注:晋?仁:《真想看看孩子》、陈莹:《探视权的实现,怎么这样难?》,载《中国妇女》1997年第3期,第51-53页。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采双方行使原则,已不适应现代社会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愿望。

诚然,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离婚父母双方抚养、监护子女的条件大体相同,住所相距不远,且双方又有离婚后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协议采取轮流抚育、共同监护子女的方式。

但也有些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因此,修改立法应考虑到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以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

鉴丁•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制度,己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父母子女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需要,为使父母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离婚时父母亦能依法解决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争议时亦有法可依,建议在修改我国《婚姻法》时,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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