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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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夫妻离婚后,不与⼦⼥共同⽣活的⼀⽅,有权探视⼦⼥,另⼀⽅不得阻⽌,应当予以配合。

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关于离婚后孩⼦的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28⽇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探视⼦⼥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视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探视⼦⼥,若危及⼦⼥⾝⼼健康的,经⼈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情味。

离婚后,不与⼦⼥同居住的⽗亲或母亲,既有权利⼜有义务看望⼦⼥,⼦⼥也有与不同居住的⽗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使,⼦⼥与探视的⽗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的关爱,促进⼦⼥⾝⼼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之间的感情,形成对⼦⼥未来发展的关⼼,从⽽更加主动、⾃觉地履⾏对⼦⼥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母的权利,也是⼦⼥的权利。

探望权构成要件:1、⽗母离婚后,⼦⼥由⼀⽅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的⽗母⼀⽅。

注:关于第三⼈的探望问题早在《民法典》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主张第三⼈探望权的问题。

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母、外祖⽗母与孙⼦⼥、外孙⼦⼥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童⽩天由祖⽗母照看;在城镇,⼤约50%的学龄前⼉童、低年龄⼩学⽣主要由祖⽗母负责接送上幼⼉园、⼩学。

(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母、外祖⽗母探望孙⼦⼥、外孙⼦⼥有利于孙⼦⼥、外孙⼦⼥的⾝⼼健康。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时间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2. 内容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关心、照顾和引导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探望,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子女,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探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实施方式1. 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与子女见面、交流。

2. 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3. 代际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子女,但需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

4. 法院判决探望: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时间。

五、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探望权,不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中如何处理子女探望权问题

离婚中如何处理子女探望权问题

离婚中如何处理子女探望权问题离婚是一件复杂而痛苦的过程,尤其是当夫妻双方有子女时,子女的福利和权益成为了焦点。

在离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子女的探望权。

本文将从法律和心理角度出发,探讨离婚中如何处理子女探望权的问题。

一、法律角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权属于离婚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具体的子女探望权安排需要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

1. 协商解决首先,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子女探望权的问题。

建议双方在离婚前考虑到子女的最大利益,制定详细的探望计划。

协商时,双方应该考虑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双方的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和频率。

2. 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介入并作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子女探望权时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考量。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保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密切联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灵活的安排,比如根据离婚双方的居住地远近,考虑交替居住、周末探望等方式,以便子女与双方父母都能有充分的接触时间。

二、心理角度除了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处理子女探望权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子女的心理健康。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子女的感受至关重要离婚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因此父母双方应该尽量减少争吵和冲突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父母应该在子女面前互相尊重,避免给他们营造压力和紧张气氛。

2. 保持稳定和规律孩子们往往对稳定和规律有着更强的需求。

离婚后,双方父母应该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保持相对一致的规矩和生活习惯对子女的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

3. 促进双方父母间的合作虽然离婚会改变家庭结构,但并不意味着双方父母的责任和关爱减少。

双方父母应该建立合作的关系,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

父母间的沟通和合作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结论:离婚不意味着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联系会中断,子女探望权问题是离婚中需要重视的议题。

民法典的父母的探望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父母的探望权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父母的探望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中止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在我国,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1. 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再次对探望权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探望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三、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离婚后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探望权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父或母双方的关爱下茁壮成长。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定期进行,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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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夫妻离婚后,虽然子女由夫妻一方抚养,但是另一方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探视的方式,这些都必须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变更抚养权或者由法院判决探视权。

探视权也是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一、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后争取孩子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母亲无权干涉父亲抚养和教育子女,这也是母亲不能阻止父亲探视子女的法律依据。

抚养权益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补充一点法律小知识,关于孩子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往往是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了,然后是争取探望权。

孩子抚养权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规定是判给母亲的。

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一般考虑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知识学历、综合素质等,如果夫妻双方的条件都差不多,如果孩子越小,建议判给母亲抚养,因为母亲更懂得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探视孩子是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题主在问题描述中提到,离婚时,女方获得子女监护权,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想要探视子女需提前一天通知女方,经女方安排同意才能探视。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点,男方提前一天提出探视孩子的要求,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涉及到家庭、婚姻以及亲子关系等核心问题。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相关法规条文,并将其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必须进行权威解读。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进行论述,并探讨其理解与适用。

一、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的探望权纠纷条文,主要针对离婚夫妻之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探望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争夺子女探望的问题。

在权威解读中,应将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纳入考虑,确保在依法行使探望权的基础上,保障子女的切实利益。

2. 探望方式的确定: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意愿、子女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根据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来判断并决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此时,权威解读需要明确法院权力的边界,将探望方式的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协调。

3.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但必须明确,这样的限制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权威的解读,以确保其合理与合法。

二、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理解与适用1. 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离婚后与父母正常而稳定的联系。

因此,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原则至关重要,以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 合理解读具体条文:在权威解读中,对探望权纠纷条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读。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优先考虑其意愿和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为前提。

同时,父母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探望权的行使和限制

探望权的行使和限制

探望权的行使和限制张爱华[案情]蔡某与被告廖某于2006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廖婷(化名)由父亲被告廖某抚养,蔡某每月享有不少于四天探望女儿廖婷的时间。

嗣后,蔡某探望女儿被廖某阻止,双方为"四天探望"问题发生争议,蔡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或者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

[评析]探望权纠纷案件,主要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仅就探望权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明确了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相聚,有利于弥和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

探望权正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父或母有权单独行使。

因此,对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提出的独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但必须明确的是,探望权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不能任意扩大探望的主体。

有人认为,应当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并认为这符合传统习俗,符合有些抚养关系的实际。

这种主张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不应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提起探望权诉讼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即法律规定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

2、探望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国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探望权和监护权规定

中国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探望权和监护权规定

中国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探望权和监护权规定离婚不仅仅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对于他们的子女来说,也是一次重大的生活变化。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和福祉,中国的离婚协议中有着详细的子女探望权和监护权规定。

本文将就这方面进行探讨。

一、子女探望权规定1. 探望权的定义和内容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的非监护方对子女进行探望、交流和互动的权利。

离婚协议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探望时间、地点以及交流方式等具体内容。

2. 父母协商与法院裁定在确定子女探望权时,父母可以协商达成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法院介入,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定子女探望的具体安排。

3. 保障子女的利益子女的利益是离婚协议中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协议中会规定非监护方对子女的探望时间和频率,以确保他们得到足够的陪伴和关爱。

4. 异地探望的安排当父母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时,离婚协议会就子女的异地探望进行规定。

协议中会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费用承担及交通安排等,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5. 探望权的变更和执行离婚协议中对于探望权的变更和执行也会进行规定。

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协议,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子女探望权的实施。

二、监护权规定1. 监护权的定义和分配离婚协议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即由哪方承担子女的监护责任。

监护权通常分为独立监护权和共同监护权两种形式。

2. 独立监护权独立监护权是指将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全部权益交给一方独自承担。

这意味着非监护方只能拥有有限的探望权,对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和重要决策无权干涉。

3. 共同监护权共同监护权是指离婚后两个父母共同承担子女的监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会详细规定父母之间监护权的分工,以及对子女重要事项的共同决策。

4. 监护权的变更和执行监护权的变更和执行与子女探望权类似,离婚协议中也会就监护权的变更和执行做出规定。

如果协议无法实施或其中一方违反规定,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来解决争议。

三、其他相关规定1. 子女财产和教育费用的分配离婚协议中还会涉及子女财产和教育费用的分配。

试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试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女 和非 直 接 抚 养 方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 轻 子 女 的心 里 阴影 , 加 有 利 多可 以对 子 女不 管 不顾 而 心安 理 得 , 对 子 女 但 而言 却是 一种 伤 害 , 当父母 对探 望 权达 成 调解 协议 或 法 院 对探 望 权 且 进 行 判决 后 , 父母 又无 故 不 行 使 生 效法 律 文 书 的探 望 权 利 的 ( 这 里 在 确 切 地应 该说 是 义务 )法 院依 法 又不 能对 探 望 行 为进 行 强 制执 行 时 , , 则 存 在着 立法 与 执法 的矛盾 。因此 , 望 权对 于 不 直接 抚 养 子女 的父 探 母 一 方而 言 , 界定 为一 种 义务 , 加有 利于 保 护 未成 年 子 女 的利 益 , 更 当
探 望 权 的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探 望权 , 国外 通称 为 探视 权 , 国现行 婚姻 法 称 为探 望 权 , 湾 在 我 台 地 区叫做见 面 交往 权 。在我 国的学 术界 和 实务 界 , 探望 权 概 念 的认 对

利 , 是一 种 义 务 ; 于 未 成 年 子 女 而 言 , 只是 一 种 权 利 。依 此 性 又 对 则 质 , 者认 为 , 笔 探望 权 的概 念 应 予 以 完善 , 以这 样 定 义 : 谓探 望 权 , 可 所 是 指 父母 离婚 后 , 直 接抚 养 子女 的父 或母 ' 一定 的 时间 、 点 , 未 可在 地 以 定 的方 式 与未 成年 子 女进 行 感 情 交 流 、 期生 活, 给其 带 去 亲 情 、 短 以 关 爱 和教 育 的权 利 和义务 , 同时 , 是未 成年 子女 所 享有 的一 种不 可 剥 也
二 、 望 权 的 性 质 探
夺 的 权利 。 三 、 望权 的 执 行 探 近年 来 , 国的探 望权 案 件 大 量 增 加 , 我 由此 出 现 了许 多 执 行 方 面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离婚后的探视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知识如何维护婚姻中的子女权益

法律知识如何维护婚姻中的子女权益

法律知识如何维护婚姻中的子女权益一、婚姻中的子女权益的重要性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子女是婚姻的结晶,他们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中,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保障子女权益的法律原则为了维护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最佳利益原则:法律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将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决策和执行中,要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最优质的照顾和教育。

2. 平等原则:法律要求父母在婚姻破裂后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男女双方都应该平等地对待子女,共同参与子女的成长。

3. 听取意见的原则:法律鼓励听取子女的意见,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决定涉及子女的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意见和利益。

三、维护子女权益的法律措施为了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法律规定了以下一些措施:1. 监护权的确定:在婚姻破裂后,法院会根据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监护权。

根据具体情况,父母可能会获得共同监护、单一监护或亲子关系的部分破裂。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离婚后,父母之间往往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需要和教育支持。

法律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义务。

3. 探望权的行使:无论父母是否共同监护,法律都保障了非监护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父母应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子女能够与非监护方保持亲子关系。

4. 再婚与继子女权益保护:当父母离婚后再婚,继子女的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法律规定继父母应当承担与生物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确保继子女享有与生物子女同样的权益。

四、如何应对婚姻矛盾,维护子女权益婚姻破裂时,父母的行为和态度直接影响到子女的福祉。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父母处理婚姻矛盾,维护子女权益:1. 保持沟通:父母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就子女的教育、成长和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共同维护子女的权益。

2. 尊重子女意见:在决策涉及子女的事项时,尊重子女的意见和感受。

离婚协议下的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离婚协议下的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离婚协议下的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离婚是一项复杂而痛苦的过程,对于双方夫妻而言,他们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之一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子女的利益应当始终摆在第一位,并在离婚协议中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下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并给予相关建议。

1. 子女抚养权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至关重要,这涉及到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生活费用分担以及日常抚养等方面。

离婚协议应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双方父母的关心和经济支持,使他们在离婚后仍能过上稳定和幸福的生活。

一种常见的安排是共同抚养,即双方父母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制定详细的抚养计划。

对于共同抚养的子女,离婚协议应明确规定每个父母的抚养时间、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这样可以确保子女有足够的时间与双方父母共度,并在物质上得到平衡的支持。

另一种安排是独自抚养,某一方父母独自负责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应确定非居住父母的探望权安排,以保证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在制定抚养计划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意愿、年龄和家庭条件等因素。

2. 子女探望权子女探望权是离婚协议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保证了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亲子关系的维系。

子女探望权的安排应当尽可能明确和具体,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为了保护子女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非居住父母与子女的互动应是积极的,而非只局限于日常的探视。

双方父母应尽量协商并制定灵活的探望安排,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之间较为复杂的时间安排。

此外,离婚协议还可以规定探望期限、度假探望和特殊场合的探望等。

3. 协议效力和变更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约定应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双方父母的权益,同时使子女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然而,由于离婚后双方父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如果双方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约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申请来解决纠纷。

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

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

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一、引言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但对于夫妻共同育有子女的情况,抚养及探望权成为离婚协议中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就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健等权利和义务。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父母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以下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的注意事项:1. 抚养费用责任:协议书应明确每位父母的抚养费用责任,包括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

父母双方应均衡分担,确保孩子的正常成长。

2. 抚养费支付方式:协议书应规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和具体金额,确保双方能够按时支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抚养费使用范围:协议书中应明确抚养费的使用范围,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4. 监督和协商机制:协议书中可设立监督和协商机制,父母双方可以定期会面,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讨论和统一意见。

三、探望权探望权是指非抚养父母与孩子进行正常的准时、频繁的交流和互动的权利。

以下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注意事项:1. 探望时间和方式:协议书应明确非抚养父母每周或月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有足够的交流机会。

2. 探望费用负担:协议书中可规定非抚养父母在探望期间的费用负担责任,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节假日安排:协议书中应明确节假日及重要纪念日时,非抚养父母与孩子的探望安排,确保孩子能够与双方父母共度重要时刻。

4. 异地探望:若非抚养父母居住地与孩子不在同一地区,协议书中可考虑提及异地探望的具体安排,以方便双方父母与孩子的接触。

四、其他事项1. 孩子的名字:离婚协议书中可明确孩子的姓名、姓氏及监护人,以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

2. 教育问题:协议书中可涉及孩子的教育问题,如学校选择、课外活动安排等,确保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共识。

3. 医疗问题:协议书中可涉及孩子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等相关问题,以确保孩子在健康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的案例

探望权的案例

探望权的案例探望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以合法的方式进入特定地点并与在该地点居住或工作的人会面的权利。

在法律中,探望权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下面是关于探望权的十个案例:1. 父母探望权案例:在离婚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孩子的探望权。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父母的探望权。

2. 亲属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服刑的人有权与其亲属进行会面。

监狱管理机构应当为亲属提供合适的探访条件,以保障他们的探望权。

3. 医院探望权案例:在一些情况下,医院可能限制病人的探望权,特别是在传染病爆发或病人需要休息的情况下。

然而,医院必须平衡病人的隐私权和亲属的探望权。

4. 禁闭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禁闭的人有权与其律师进行会面。

禁闭期间,律师可以通过特殊的探访程序与被禁闭的人进行会面。

5. 老人院探望权案例:在老人院居住的老人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老人院应提供合适的探访设施,以满足老人和家人的探望需求。

6. 政治犯探望权案例:政治犯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政府不能限制政治犯的探望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被拘留人员探望权案例:被拘留的人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警方或拘留机构不能限制被拘留人员的探望权,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8. 未成年人探望权案例:未成年人的探望权通常由法庭决定,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

法庭会考虑父母的条件和能力来判断探望权。

9. 丧失监护权探望权案例:当一个人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他仍然有权与孩子进行探望。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探望权。

10. 战争期间探望权案例:在战争期间,战俘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战俘的探望权,并规定了具体的探访程序。

总结起来,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和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和法院在处理探望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最弱势的一方的利益。

隔代探望权法律问题(三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隔代探望权法律问题(三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隔代探望权法律问题(三个案例引发的思考)隔代探望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伯阿姨等长辈亲戚之间的探望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隔代探望权问题经常引发法律争议。

以下是三个与隔代探望权有关的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案例1:2017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名爷爷将其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儿子和失踪的孙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隔代探望权。

法院最终判决,可以允许爷爷探望孙子,但必须在严格的保护措施下。

思考:在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上,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是否会影响探望权的行使?法院如何权衡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同时又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案例2:2018年,江西省南昌市一位女性因与丈夫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其子女分别与其父亲和奶奶居住。

法院最终判决,两位长辈各自拥有照顾孙子的权利,但必须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安排探望和居住时间。

思考:在子女的父母离婚后,长辈的隔代探望权如何得到保障?法院是否应该考虑孩子的意愿和需要,以及其与父母、祖父母等亲属之间的关系?案例3:2021年,浙江省台州市一位祖父将其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儿子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隔代探望权。

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其要求,理由是祖父曾多次干扰其子女的生活,并对儿子造成身体伤害。

思考:在家庭矛盾激烈,长辈对孩子的监护程度不高或有过失的情况下,隔代探望权应该如何保障?法院是否应该考虑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不仅仅是单方面地强调长辈的权利?总之,隔代探望权是家庭成员间的一种复杂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问题。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思考,我们应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并努力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针对离婚的孩子的探视,当然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么,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里说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履行的义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针对离婚的孩子的探视,当然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么,▲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里说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履行的义务。

▲一、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是一种权利,对方负有帮助的义务。

▲二、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

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离婚协议书探望小孩条款

离婚协议书探望小孩条款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离婚事宜1. 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2. 双方离婚后,子女由甲方抚养,乙方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小孩条款1. 探望方式:乙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小孩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探望地点:探望地点原则上在小孩就读学校或居住地附近,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探望时间: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如特殊情况需延长探望时间,双方应协商一致。

4. 探望方式:探望方式为直接见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方探望。

5. 探望条件:乙方在探望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件:a. 保持小孩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习惯;b. 不得在小孩面前说甲方的坏话,影响小孩对甲方的感情;c. 不得强迫小孩做任何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事情;d. 不得在探望过程中携带任何可能对小孩造成伤害的物品;e. 不得在探望过程中饮酒、吸烟或进行其他不良行为。

6. 探望费用:乙方在探望小孩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探望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探望小孩,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确定新的探望时间。

如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探望。

8. 探望纠纷:如双方在探望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1. 双方离婚后,应互相尊重,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和工作。

2. 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小孩的成长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3.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书中的“甲方”和“乙方”分别指代离婚协议书中的男方和女方。

离婚协议范本如何约定子女的监护和探望权

离婚协议范本如何约定子女的监护和探望权

离婚协议范本如何约定子女的监护和探望权【正文】离婚是一种艰难的决定,尤其对于夫妻中有子女的夫妻来说,离婚后如何约定子女的监护和探望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离婚协议范本可以作为参考,帮助夫妻达成一致并规范双方在子女监护和探望权方面的义务和权益。

1. 子女监护权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监护权约定是首要内容。

可以使用以下格式进行约定:第一条: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并分别明确双方在子女生活和教育中的具体责任。

1.1 生活照料:约定父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照料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食宿、衣物、卫生等。

1.2 教育培养:约定父母双方在子女的教育和培养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支出、教育规划、学校选择等。

1.3 假期和节假日安排:约定父母双方在假期和节假日期间子女的居住和时间安排,确保双方都能有充分的时间与子女相处。

2. 子女探望权的约定除了监护权的约定,对于非监护方的探望权也是离婚协议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可以使用以下格式进行约定:第二条:非监护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的约定,明确双方对于子女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

2.1 探望方式:约定探望方与子女之间的交往方式,可以选择探望时间、探望地点等。

2.2 探望时间:约定探望方的探望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每周、每月或假期期间的具体时间。

2.3 交通和费用:约定双方在探望过程中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分担。

3. 子女相关事项的约定除了监护权和探望权的约定,离婚协议范本还可以涵盖其他与子女相关的事项,例如:第三条:子女的医疗保健和保险约定,明确父母双方在医疗保健和保险方面的协作和责任。

第四条:子女的经济支援约定,明确父母双方对子女经济支援的义务和方式。

第五条:子女的法律与权益保护约定,明确父母双方共同维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和方式。

4. 其他约定事项离婚协议范本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以满足夫妻双方的合理需求。

例如:第六条:父母双方共同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承诺不会在孩子面前进行负面言论或诋毁对方。

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

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

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一、背景介绍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一对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离婚过程中,探望权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子女与离异双方的关系。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关于探望权的内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非居住在一起的双亲中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会面和交流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重要性子女在离婚后需要与双亲保持亲子关系的交流和接触,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非常重要。

探望权的保障可以确保子女得到双亲的关爱和教育,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探望权的条款可以避免以后出现关于探望权的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条款内容:1. 探望时间:明确规定父母双方的探望时间,例如每周末、每年节假日等。

可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制定灵活的探望时间安排。

2. 探望地点:确定探望的具体地点,可以是父母之一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协商一致的场所。

3. 探望方式:包括面对面探望、方式联系等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4. 探望期限:规定探望的具体期限,可以是每次几小时、一整天或者更长时间。

5. 探望费用和费用承担:父母之间协商确定探望期间的费用承担方式,包括交通费、伙食费等。

6. 特殊情况处理:协商处理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探望的情况,如孩子的疾病、父母的工作安排等。

7. 调整和变更:明确约定协议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并规定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五、法律保障和执行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明确在法律上对探望权的保障,在协议中注明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并约定如何执行和处理违约情况。

六、结束语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的合理和明确,有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探望权条款,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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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引言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婚率骤然上升,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大多数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只能接受一方的教育抚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这严重阻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于这种特殊国情,于20XX年把探望权制度规定于婚姻法中,为父母子女之间亲情的维系和保障子女利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探望权制度本身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探望权相关理论概述(一)探望权的内涵探望权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

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都归于消灭,但离婚不能消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基于这一关系,父母离异后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

因此,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权存在,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当事人双方只能就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约定,而不是对权利本身进行约定。

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着协议优先的原则,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法律采用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的特点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相比,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

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陌生人关系,而探望权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亲人之争、熟人之争,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必然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2.从执行理念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具有特殊的执行任务。

鉴于探望权是基于亲情关系而确立的人身权,在执行的时候就要有特殊的任务,也就是既要执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又要维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亲情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就不能简单地施以强制措施。

3.从执行标的上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

民法意义上的执行标的,通常是指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对象,包括所有或有权处分的物、行为。

但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义务人的协助行为。

4.从执行的过程来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定期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

探望权的实现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一般都确定为一月一次或数次行使探望权,直至子女成年。

5.从执行性质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既涉私益又关乎社会公益。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满足了当事人因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的亲权,此为私益;但另一方面,也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为如果其不行使探望权,必不利于抚慰离婚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不利于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此为公益。

二、目前我国子女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弥补了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完善,为解决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探望权不仅执行难度大,而且也与人们预期的效果相距甚远,在实践的应运中有很大的难度。

(一)没有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早在 1991年12月29日,我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承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此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开始从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

在20XX 年修订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制化,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大进步。

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感情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但是,自古以来,我国的亲子关系都是以社会为本位。

所以,我国的探望权主要从离婚夫妻的角度来规定,立法条文也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探望权的出发点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我国探望权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没有从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没有注重父母子女关系的整体协调;没有体现探望权的实现既要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以促进父母子女的整体福利的实现。

从条文来看,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所指向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的出发点还是以成年人为中心,虽然立法者的目的一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信息,人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未成年人还是被看作需要照顾的“物‘,他们需要被成年人安排生活,照顾起居,进行教育等等,好象他们的一切都是成年人给予的,子女还没有被上升到”人“的角度来被对待。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对探望权进行规定时,他们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与我国有所不同,至少立法技术上要表现的更加科学与合理。

在美国,根据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的规定,法院确定探视权首先考虑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就美国而言,首先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将子女置于探视权的主体的首要位置。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来往。

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美国的法律对父母探视权行使设置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这样的权利的前提是对子女有利,其重点不是对成年人权利的保障,而是对子女利益的保障。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比较狭窄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通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这是对探望主体的极大限制,它排除了子女的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这是有悖常理的。

在美国,宪法上祖父母没有探视孙子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每一个州都先后制定《祖父母探视法》,允许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有的州甚至扩展至其他亲戚。

199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州制定法律,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

1995年,”统一法律委员“起草《州际儿童探视法》。

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宣布1995年为”祖父母年“。

美国有的州对兄弟姐妹的探视权进行了规定。

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如果父母和子女曾经生活在事实上的家庭之中,品行良好的父亲有权利要求维持恰当的探视权,即未婚父亲的探视权己得到法律的认可。

《加拿大离婚法》第12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双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为提出申请者,或任何这样的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应有同等的探视机会。

“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度)及对子女的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还规定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274条之一专门规定了第三人的个人交往,”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个人交往的权利也可以也可以给予其他人,尤其是子女的亲属。

论文格式前款个人交往权的限制,适用有关父母交往权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67条赋予亲属交往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有权与未成年人孩子来往。

如果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一方)拒绝向近亲属提供与孩子来往的机会,监护和保护机关可责成父母(父母一方)不得妨碍来往。

如果父母(父母一方)不服从监护和保护机关的决定,孩子的近亲属或监护和保护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

法院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并考虑孩子的意见解决争议。

如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对有过错的父母一方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

婚姻法只拟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而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绝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联络和相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若将其纳入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这类纠纷就可得以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实际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客体,与我国立法旨意不相符未成年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血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与父母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

父或母因离婚而享受探望权,子女亦然。

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性权利。

’5无论民法设立的监护权,还是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都是为子女利益考虑而设立的,故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

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

所以,未成年子女不但不是探望权的客体反而应当与父母一样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探望权的时候只是明确不予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将探望权的目标对象指向未成年子女,显然与上列的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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