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5号)
哈政办综〔2012〕3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我市自2008年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各区县(市)、市直各预算单位发卡量快速增长,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也存在着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等问题。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任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公务卡结算,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促进金融发展,有利于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消费,有利于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支出监管。
各区县(市)、市直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推广工作,确保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所属预算单位。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提高使用效率自2012年8月1日起,市直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公务支出,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并将报销款项以银行代发的方式划入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借记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公务卡协议
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使用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报销代理服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体育街50号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务支出使用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结算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服务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
(二)委托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管理暂行办法》(哈财库[2008] 19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甲方在职正式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具备的功能(一)公务卡应为银联标准信用卡。
(二)公务卡具有银行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同时公务卡持卡人享有免收年费等特别权益。
(三)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原则上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公务卡提供20-50天的免息还款期。
根据需要,持卡人可直接向公务卡账户还款,也可向公务卡关联的借记卡账户还款,采取后一种还款方式的,乙方应于到期还款日之前自动将款项从借记卡账户划至关联的公务卡账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组织机构,协助乙方向甲方职工宣传推广公务卡。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要求并督促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对公务卡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给予真实、准确的确认。
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公务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协助乙方做好公务卡持卡人信息维护工作,如有离退休、调离、职务变动等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虚报或夹带非本单位员工办理公务卡而造成的欺诈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五)对公务卡持卡人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如甲方因违反本协议与持卡人发生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本单位发生公务卡逾期欠款的工作人员催收欠款。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1.公务卡支付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 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为了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xx市xx局制定了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根据《关于印发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08〕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2〕27号)的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本办法规定了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的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从2012年8月份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转账方式。
不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的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水电费、咨询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不改变现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
第五条规定了公务卡结算的优先使用原则,要求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以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只有确需用现金支付的特定支出才能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强调局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并按规定时间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规定了公务卡的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并设定了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范围和还款方式。
如需调增信用额度,需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要求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并确认核实持卡人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要求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条规定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并要求持卡人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可使用公务卡,但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的责任。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答: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在哈尔滨市以外县(市)的垂直管理单位和驻省外的办事机构。
其它自收自支单位能够参照执行。
二、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来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一)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公杂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支出。
(三)住宿费。
到省外出差,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300元,其它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240元,其它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20元。
住宿费上限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与定点饭店的宿费优惠价格一并另行通知。
三、新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后有哪些相关要求?答:鉴于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幅度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能够基本满足出差人员工作需要的实际,对出差人员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应主动支付发生的住宿、伙食和交通等相关费用,回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不准向基层和接待单位转嫁负担。
(二)市直单位要加强差旅费管理,严禁没有实际内容的公出活动,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认真审核出差费用,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用于支付公务支出的专用信用卡,使用公务卡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循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二、公务卡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卡使用规章制度,明确公务卡使用流程,明确使用权限和操作程序。
在经过公务卡领用人员的申请后,具有管理权限的领导应结合公务需求和预算计划,按需发放公务卡,并建立健全公务卡领用、使用信息核对机制。
三、公务卡的使用1.保证公务卡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实减少不正常使用行为。
2.公务卡是用于支付公务费用的,所有公务支出应当合理、必要、真实,禁止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3.公务卡使用人员使用公务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权限进行使用,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
4.使用公务卡进行支出消费时,要及时保留购买凭证,准确记录支出情况,并按期归还银行信用卡账单。
5.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养成便利查账的好习惯,定期对公务卡使用记录进行自查和公开公示。
四、公务卡管理责任1.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领导对公务卡的领用、发放、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负有监督责任,自觉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加强监督检查。
2.公务卡领用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使用公务卡,自觉维护公务卡安全使用,不得乱用、超支,不得在公务卡使用环节违反机关纪律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务卡领用、使用等全部环节进行全面、科学的监督管理。
五、公务卡使用监督1.公务卡使用是公款的支付渠道之一,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示公务卡领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公务卡使用的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方便为原则,公示公务卡领用、使用记录,及时与社会公开公示。
3.行政事业单位要科学使用公务卡,增强公务卡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不正当使用公款,让公共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高效使用。
哈尔滨市财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财行〔2015〕134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5年5月6日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九条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750元,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副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按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费补助标准(附后)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忠信200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05]7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
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以及交通费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黑财资〔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0〕59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部门间资产调剂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进行调配、处置的运作平台。
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条纳入公物仓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共用,厉行节约;(二)应入尽入,物尽其用;(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清理、调剂和处置等事项审批;(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及资产入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哈财预[2010]12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5.13【实施日期】2010.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哈财预〔2010〕124号)市直各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为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逐步实现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推进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范围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为保证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拟对除人员经费、补充公用经费(含医疗、教学、广电等消耗性物品)、还贷款借款类等之外的项目逐步实施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职责分工各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事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事后评价、财政部门选择性组织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如下:(一)预算部门(单位)职责项目单位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形成项目绩效事前自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事后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意见,改进本单位的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具体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项目事前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修改后,报送财政部门。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
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方式和程序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卡片的申请和发放第三条单位申请公务卡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二)单位基本信息;(三)资质证明文件;(四)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第四条卡片审批程序:(一)单位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三)批准部门决定是否发放卡片。
第四章卡片的使用第五条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卡片持有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正确使用卡片,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额度。
第七条卡片持有人应保存好卡片和密码,防止卡片丢失或泄露。
第八条卡片持有人在使用卡片时应填写相关报销手续并及时上交。
第九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给市财政局。
第五章卡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卡片管理员应做好卡片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卡片管理制度,规范卡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规使用卡片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单位公务卡申请表;2.卡片使用报销手续表。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编制的财政管理法。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提高单位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单位财务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卡片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务卡管理岗位,负责卡片的发放、回收、审计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规范单位员工的卡片使用行为。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XXX《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
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XXX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划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体系,并将相干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领取体系,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领取体系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变更、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体系相干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体系,考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储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干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
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哈厅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厅字〔2006〕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有关要求,防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购置进口小汽车,节省车辆费用开支,杜绝奢侈浪费,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公务用车配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更新或新增轿车时,一律购买哈飞赛豹轿车;更新或新增旅行车、吉普车时,原则上局级单位配备标准为20万元左右,处级单位配备标准为15万元左右,科级单位和乡(镇)机关配备标准为10万元左右。
二、各级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国土资源、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执法用车,一律购买哈飞汽车。
三、承担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的部门,确需超标准配备国产越野车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购买除赛豹轿车以外的哈飞汽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实行购车一次性定编,车辆报废或变卖后,车编收回。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对购置哈飞赛豹轿车以外车型的小轿车和超编制、超标准、超范围配备的旅行车、吉普车,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不予办理定编控购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
六、对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8]11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6【实施日期】2008.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哈请假事宜有关规定》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管理细则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让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精力处理解决重大问题。
一、安排原则(一)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1.国家组织的活动;2.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活动;3.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活动;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5.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6.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哈警备区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7.与外地市政府交往的重要活动;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9.其他重要活动。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颁奖、演出、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等活动,不为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和撰文。
(三)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7月24日 15时58分 252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预算单位”“公务卡”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05]7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
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以及交通费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
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资金的利息。
第七条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在公务卡发行初期,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
随着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
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一条公务卡系统是指管理公务卡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
第十三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又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也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十六条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八条对于差旅、会议、采购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签购单等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对应的消费信息中录入经济分类科目、用途、报销金额等业务要素,确认报销。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凭证。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发送电子信息给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三)签发“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并发送电子信息给发卡行。
“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
“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
(四)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支付到公务卡。
第二十五条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
发卡行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到“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指定账户后,在“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上盖章,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
第二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财库[2005]140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发卡行应当按市财政局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
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系统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指导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发卡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广泛的公务卡用卡宣传,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联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务卡跨行转接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各发卡行,统一遵守银联标准公务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维护公务卡跨行信息安全。
不断提高跨行交易网络系统管理能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实施中的技术业务相关工作。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规范和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推动有关各方共同建设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配合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指导定点采购单位安装POS机具,联合发卡银行开展针对预算单位的公务卡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公务卡中公务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