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公务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第四条教育系统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公务卡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六条公务卡的申请和发放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确保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支付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
第八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用途。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时,应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以备财务审核。
第四章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第十条持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务卡消费的结算和报销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消费记录台账,定期核对公务卡消费情况。
第十二条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和凭证。
第五章公务卡的监管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公务卡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院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成财库〔201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2年12月10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学院计财处。
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成财库〔201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
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五项全免”,即免收年费,免收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职的教职工(含正式外聘人员)。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学院的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开支(详见附件《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均采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刷卡消费后,持卡人持交易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回学院计财处审核报销。
第四条学院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建行温江支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如下: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
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防止积累。
原那么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广东警官学院文件粤警院〔2012〕69 号关于印发《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系、部、处、室、馆、中心:《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使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粤财库函〔2012〕46 号)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办理公务卡是指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度,由财务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财务报销等业务。
同时,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非公务支出)当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时,由持卡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持卡人负责及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到财务室备案。
公务卡使用期满重新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新卡重新复印交财务室备案。
二、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印公务卡的结算项目:办公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公用用车运行费用、其他料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详见附件1)当支出金额未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时,应按规定使用公,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持务卡结算(或通过转帐方式结算)卡人采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取得银行刷卡消费凭证(POS 单)及发票,作为日后报销的相关凭证。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学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手续费。
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模板】
XX大学文件河科大财〔2013〕11号签发人:XXX关于印发《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豫财办库[2009]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我校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公务卡制度推行后,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用于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公务支付通过公务卡结算,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费用。
具体内容按《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二)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条学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第五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按照学校公务卡工作要求,校内各单位统一在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并交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银行批量办理。
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在市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按照《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的规定,学校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一一徽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托财政一体化平台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力、。
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学校核实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管理。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一般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持卡人提出申请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审核办理。
第十条公务卡在信用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入款项,也不需要向学校财务处预先借款即可按规定刷卡用于公务支付,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障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务开支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发放和管理2.1 公务卡的发放(1)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人签署《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发放手续。
(2)每名申请人只能拥有一张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并承诺卡片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挂失、被冻结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应当在申领公务卡前进行相关的信用背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发放公务卡。
(3)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发放台账,记录公务卡的领用、归还、挂失、冻结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2.2 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主动保管公务卡,并对卡片上的密码进行妥善设置。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挂失、冻结等异常情况。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公款不私用。
(3)公务卡的消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追责和问责。
(4)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公款安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的流程3.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填写《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发放(1)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安排公务卡的发放。
申请人在领取公务卡时应当带齐相关证件和信息,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
(2)公务卡发放后,财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要求申请人承诺规范使用,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2015]18号)和《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X财[2014]6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区监察局定期向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区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区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十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部门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各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报销需要什么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报销需要什么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文件精神,市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
现结合我处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我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一条在职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
第二条公务卡属于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
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我处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处公务卡管理范围。
公务卡具有免年费、免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免公务卡支持系统使用费等优惠服务。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具体额度以开户行核准的额度为准),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大财库(2012)5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支付的公务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四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按照我局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第五条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由市局财务处根据我局机关在册职工工资发放人数办理。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六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初始授信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局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书面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
持卡人消费后,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持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局,应按市局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第九条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经市局财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审批流程和单据仍按原经费支出程序和单据进行。
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我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促进公务消费的便捷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卡的申领、使用、报销、对账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务卡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三条公务卡是指由单位统一组织申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并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公务卡适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出差、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的消费支出。
第三章公务卡申领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的申领须由工作人员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通知银行和财务部门。
第四章公务卡使用规定第七条公务卡仅限于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第八条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并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第九条公务卡消费后,持卡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报销金额须与公务卡消费金额一致,不得拆分或合并报销。
第六章公务卡信用额度管理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工作需要核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额度,不得超限消费。
第七章公务卡对账与查询第十三条持卡人应定期核对公务卡交易明细,确保账目准确。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公务卡交易记录和对账单。
第八章公务卡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防止泄露和被盗用。
第十六条公务卡交易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持卡人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九章违规行为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十八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邢台市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邢台市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邢台市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率,防范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邢台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为在职职工个人统一办理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第二章公务卡办理与发放第四条单位应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公务卡办理数量,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卡办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安全和用卡便利。
第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卡片状态正常,信息准确。
第三章使用规定与范围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购置等。
第八条职工使用公务卡应遵循真实、合理、合规的原则,严禁用于个人消费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职工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第四章报销流程与要求第十条职工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支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第十一条报销申请应附有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核报销申请,确保报销金额与公务卡实际支出一致。
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公务卡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违规使用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挪用公款、虚报冒领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务卡被盗用或丢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xx]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xx]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xx]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用于支付公务支出的专用信用卡,使用公务卡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循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二、公务卡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卡使用规章制度,明确公务卡使用流程,明确使用权限和操作程序。
在经过公务卡领用人员的申请后,具有管理权限的领导应结合公务需求和预算计划,按需发放公务卡,并建立健全公务卡领用、使用信息核对机制。
三、公务卡的使用1.保证公务卡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实减少不正常使用行为。
2.公务卡是用于支付公务费用的,所有公务支出应当合理、必要、真实,禁止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3.公务卡使用人员使用公务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权限进行使用,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
4.使用公务卡进行支出消费时,要及时保留购买凭证,准确记录支出情况,并按期归还银行信用卡账单。
5.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养成便利查账的好习惯,定期对公务卡使用记录进行自查和公开公示。
四、公务卡管理责任1.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领导对公务卡的领用、发放、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负有监督责任,自觉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加强监督检查。
2.公务卡领用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使用公务卡,自觉维护公务卡安全使用,不得乱用、超支,不得在公务卡使用环节违反机关纪律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务卡领用、使用等全部环节进行全面、科学的监督管理。
五、公务卡使用监督1.公务卡使用是公款的支付渠道之一,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示公务卡领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公务卡使用的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方便为原则,公示公务卡领用、使用记录,及时与社会公开公示。
3.行政事业单位要科学使用公务卡,增强公务卡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不正当使用公款,让公共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高效使用。
12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12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相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四条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第二章公务卡代理银行第五条试点阶段,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省财政厅将选择增加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六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第七条省财政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并逐年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八条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第十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1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公务卡代理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30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四章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及其持有人我局公务卡为: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和信用额度原通过现金结算及可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的初始授信额度由局财务部门与发卡行协商确三、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批准。
四、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分管财务的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五、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
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获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20日前),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机关报账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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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
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
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
意。
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
第十二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