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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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业务说明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业务流程
信用证开立的处理
受理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填制开证申请书,并在开证申请书正面及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开证行。

开证行收到后,审查
以下内容:
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同意开证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申请人交存全额保证金或申请授信额度。

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申请人交存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支取,使用保证金专用科目核算。

使用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函的,登记备查科目登记簿,有关单证专夹保管。

开证
电开信用证的,开证行核对无误后,以中文TELEX开立,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信开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寄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留底联作表外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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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受理修改申请
申请人向其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时,应填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正面及背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受益人同意
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交开证行。

审核
开证行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审查申请书修改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基本规定,是否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是否为增额或减额修改等内容。

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开证保证金及/或授信额度。

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电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核对无误后,以中文TELEX 开立,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信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信开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修改书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根据信用证修改书留底联作会计核算。

开证行要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信用证通知的处理
信用证的通知
1.检验证实电和签章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对电开信用证的,核查是否有证实电。

无误后,对电开的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

对信开信用证的,核
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核查是否有证实电。

无误后,根据电开/信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
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

2.缮制信用证通知书
通知行在3个营业日内核验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

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

3.若发现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

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
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注明。

对超权限
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

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信用证修改通知具体操作规程参照信用证的通知处理。

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

委托收款的处理
发出委托收款的处理
1.议付的委托收款处理
议付行审单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

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手续处理。

同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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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收款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委托收款行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证交委托收款行。

委托收款行审查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无误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委托收款行留存。

第二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退受益人;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交单金额、信用证余额,由经办人员签章后退受益人。

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同时按规定收取验单费、手续费和邮电费。

收到划回委托收款款项的处理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电子联行收(付)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办理转帐。

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应销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第三联议付凭证作利息收入科目凭证。

属于受益人委托收款的,委托收款行应在收帐通知联加盖转讫章通知受益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逾期催收
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查询电,并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

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需在留底联上注明。

追索
议付行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到期未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从受益人帐户收取不足款项。

若受益人帐户余额不足偿付的,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处理。

未获付款单据退回后,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单证相符,开证行付款的处理手续
开证行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寄来的有关单证,应抽出信用证留底联,在5个营业日内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2)议付行是否为指定银行;
(3)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4)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5)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
(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单证相符的,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办理转帐,并作以下处理:
1、开证行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
申请人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同时销记“收
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表外科目核算;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
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

付款后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表外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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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在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处理。

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表外科目核算。

开证行退单拒付的处理
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的,在5个营业日内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开证行应制作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注明不符点,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保留单据并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比照单证相符
付款处理,开证行在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

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将单
据退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

信用证注销的处理
开证行信用证的注销
凡符合信用证注销条件和手续的,应注销信用证,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及恢复授信额度。

开证行办理解除担保后,注销信用证,退还保证金;作表外科目核算。

通知行信用证的注销
通知行注销信用证,应销记“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

档案管理
开证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发出后,要在信用证副本背面注明来单付款情况。

2、信用证副本要按信用证顺序号依次排列。

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往来电/
函要及时归卷,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3、业务终了,应设专卷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和附件等副本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第二联均应按顺序排列,专卷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金额使用完毕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应作批注归卷保管。

3、保管期限为5年。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1.检查方法:
查阅国内信用证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
2.风险提示:
未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未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帐务核对制度;
未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检查制度;
未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统计制度;
未建立规范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细则和规程;
岗位分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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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内信用证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未及时修改和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查阅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开证相关合规性材料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表面是否一致;
保证金是否及时入帐,是否专证专用,专户专用;
是否在业务结束后返还保证金
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汇前是否确认资金到位;
审核开立信用证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是否在规定的合理工作日内对外付款或承兑;
委托收款是否正确入客户帐。

会计核算合规情况
1.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国内信用证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
未将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帐帐不符、帐实不符;
国内信用证手续费收取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正确。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对查出的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对稽核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5.《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6.《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7.《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8.《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规定及操作规程》
9.《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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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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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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