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交叉保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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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交叉保护的探讨
王川
【期刊名称】《呼和浩特科技》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我国对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对象统称为发明创造,并且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护的法律客体不同,发明保护的客体范围较广,既包括产品又包括方法。
而实用新型保护的法律客体仅限于产品中涉及形状与结构部分具备创新性的产品.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王川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2.612
【相关文献】
1.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评价中的应用 [J], 魏泽;唐剑峰
2.中国专利质量报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J], 董涛;贺慧
3.新专利法下的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设计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侧记 [J], 李鹏
4.对进一步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探讨 [J], 辛超;刘进;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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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RIPO修订《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议定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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