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相关信息申报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一、前言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三、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认真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权利。
5.注重风险管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备要求
1.在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及时向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报备。
2.在买卖公司股票后三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告。
3.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签署确认书,承诺上述报备要求的履行,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内幕信息报告。
五、禁止行为与适用处罚
1. 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作出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的修改或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300131证券简称:英唐智控公告编码:2011-010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2)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4)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6)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3、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5、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ST雷伊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3
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一、关于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1、中小企业板2007年5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关规定: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4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报备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必须及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股份数量、变动原因、变动日期等。
2.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相关信息。
3. 封闭期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在获得后需封闭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
在封闭期内禁止转让股份。
4. 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利用其职务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5. 增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减持行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证监会制定的增减持规定。
6.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出任公司相关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和其变动管理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具体需要参考当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可以制定一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公司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
这种形式的优势是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经营,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他们的行为和利益可能与普通股东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制定一套持股管理制度,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和监督。
二、制度内容1.持股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以免利益冲突。
并且在持股限制期满后,应该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以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计划: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应当以激励为目的,鼓励他们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持股计划可以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但是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报、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让投资者了解到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传闻。
4.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
一旦发现有内幕交易行为,应该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5.业绩考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与其持股情况挂钩。
即持股越多,其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越大,也应该有相应的回报。
同时,绩效考核也应当包括一些非经济指标,如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等。
三、制度实施1.制度宣传:公司应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
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宁波GQY: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潮宏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9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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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