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证审批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湘政办发[1988]30号)
(4)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
(5)(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湘公通[2009]49号)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决定机构
省公安厅
办理条件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须在我省常设办事机构,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并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或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到省厅技防办申办了相应等级的临时备案证后,方可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
临时备案证与《备案证》等时等效。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⑥主要系统施工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⑦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⑧系统维修、维护服务措施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提交以上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申办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填写《安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考察意见表》。
(3)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受理的,经考察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4)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全省技防系统发展需求状况,按备案等级条件(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颁发相应等级的《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公安局技防办或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乘车路线
乘1、136、142、701路公交车至公安厅站,
状态查询方式
网上办理
/Banzheng.aspx
所属主题
公安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行业资质
行为对象
全社会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10-14 00:00:00
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
发布时间:2009-11-23
事项名称
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收来自情况不收费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或0731 —84597470
责任追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10号
20091123事项名称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法律依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湘政办发1988305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湘公通200949受理机构省公安厅决定机构省公安厅办理条件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内容
(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内容;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完善的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4)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申请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
④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从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
(5)(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湘公通[2009]49号)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决定机构
省公安厅
办理条件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须在我省常设办事机构,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并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或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到省厅技防办申办了相应等级的临时备案证后,方可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
临时备案证与《备案证》等时等效。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⑥主要系统施工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⑦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⑧系统维修、维护服务措施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提交以上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申办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填写《安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考察意见表》。
(3)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受理的,经考察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4)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全省技防系统发展需求状况,按备案等级条件(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颁发相应等级的《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公安局技防办或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乘车路线
乘1、136、142、701路公交车至公安厅站,
状态查询方式
网上办理
/Banzheng.aspx
所属主题
公安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行业资质
行为对象
全社会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10-14 00:00:00
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
发布时间:2009-11-23
事项名称
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收来自情况不收费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或0731 —84597470
责任追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10号
20091123事项名称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审批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法律依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88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湘政办发1988305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湘公通200949受理机构省公安厅决定机构省公安厅办理条件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内容
(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内容;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完善的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4)有完善的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申请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
④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从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