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外包业务安全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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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外包业务安全协议模板
外包业务安全协议
甲方:深圳市机场公司
乙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安全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深圳机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1.0空防安全
1.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空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1.1.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3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空防安全基础常识教育。

-1-
1.1.4甲方应为乙方符合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条件的人员办理控制区证件。

1.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空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1.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空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空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2.2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空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1.2.3乙方应严格遵守《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

1.2.4乙方应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所属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续办、变更、注销所需各类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5 乙方负责对本单位需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员工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并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

背景调查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2-
(3)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4)无参加过非法组织;
(5)无精神病史;
(6)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可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1.2.6 乙方应当每两年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并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审查。

1.2.7 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学时的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训。

1.2.8 乙方应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2.9 乙方应掌握本单位持证员工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应做出适当处置并随时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报告,确保内部员工队伍纯洁。

1.2.10 乙方及持控制区通行证员工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控制区通
行证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1)进出控制区时主动出示通行证,在控制区范围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戴
通行证,配合机场公安分局、安检护卫部门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2)遵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服从控制区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 -3-
指挥。

(3)严格按照通行证有效期及授权范围使用控制区通行证。

(4)持证人不慎丢失控制区通行证,应立即向安检护卫部门及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报告,并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失。

(5)持通行证人员在进出机场控制区时应当主动在控制区通道门禁查验处刷卡
验证。

(6)持证人发生调动、辞职、退休、被开除、离退职等情况,在办理手续前,
乙方应将控制区通行证收回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逾期证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收回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

1.2.11 乙方及所属员工不得发生下列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行为:
(1)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2)在申办控制区通行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
者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印章的;
(3)伪造、变造控制区通行证的;
(4)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5)转借、冒用他人控制区通行证的。

(6)不按规定佩戴控制区通行证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查 -4-
验证件,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7)跨区域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
(8)使用本人过期无效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9)不按规定使用门禁系统的;
(10)因工作变动、离退职等原因,不再需要在控制区工作而不及时上交通行证的;
(11)其他违反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1.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空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1.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3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的。

b.乙方每两年未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或未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 -5-
提供审查的。

c.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空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d.乙方未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及时报告本单位员工的异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引发空防不安全事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对乙方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乙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乙方连续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

a.乙方不按规定提供所属员工的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本协议1.2.5款任意一种情况的。

b. 乙方所属员工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发生本协议
1.2.11款任意一种情形的。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及所属员工违反空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6-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 消防安全
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 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2.1.2 甲方监管责任单位可根据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2.1.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4 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消防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

2.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机场 -7-
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2.2.2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 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2.3 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2.2.4 乙方应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8-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应严格按消防法规进行操作;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报请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加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2.2.5 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2.6 乙方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单位防火安全自查,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2.2.7 乙方及所属人员具有维护机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2.8 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完毕,将 -9-
整改情况记录,以书面形式报机场管理机构。

2.2.9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乙方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当停产、停业、停用,直至整改完毕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0乙方及所属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2)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超负荷电器的;
(3)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4)违章操作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火情、火险的;
(5)违反使用明火禁令,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的;
(6)违法占用疏散通道,或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遮挡或者覆盖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的;
(9)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0)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2.2.11乙方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明火作业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2.2.12 乙方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要求, -10-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2.13 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拨打火警电话“23456119”或“119”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

2.2.14乙方应组织在职员工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基础培训和教育;乙方新入职和转岗的员工应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组织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2.15 乙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学习掌握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2.2.16乙方应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台账-11-
2.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2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2.2.4款任意一项消防工作职责的。

b.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c.乙方未按规定每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自查,未做好检查记录,或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d.乙方未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或未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的。

e. 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f.乙方未按照本协议2.2.16款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的。

(2)乙方及所属人员发生本协议2.2.10款任意一种情形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乙方连续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一时无法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实行停 -12-
产、停业、停用,并进行整改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强制乙方停业整改。

(4)乙方违反机场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或违反“三不动火”的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乙方连续两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未实施灭火和未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及所属员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 -13-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0 生产(作业)安全
3.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 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1.4 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人员、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生产(作业)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

培训项目及实施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正式上岗前一个月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乙方员工应基本掌握的机场安全生产(作业)技能。

(2)每月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每季度组织乙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 -14-
作业环境。

3.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3.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法规,服从甲方对生产(作业)安全的管理。

3.2.3 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3.2.4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或野蛮作业,避免对甲方、旅客或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采取科学的安全保护措施,为所属员工提供必须人身防护用品,避免发生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3.2.6 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检查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检查工作直至完成。

3.2.7 乙方使用、管理范围内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必须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 -15-
助处置工作直至完成。

3.2.7 乙方实施机械操作生产(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使用电机设备、机械等电源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中级电工人员。

(2)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有无配件松动。

(3)检查电源、电线、插座板有无漏电,是否完好。

(4)生产(作业)时应按照各种生产设备使用说明规定,性能规范操作。

(5)机械操作时,应指定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6)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汇报,及时维修,严
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7)使用机械设备要登记,使用人、地点、作业时间,对机械设备要进行月检、季检、年检登记,并做好机械设备使用档案。

3.2.8 乙方实施露天高空作业、登机桥外及室内高空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实施高空作业,必须提前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深圳市级高空作业证合格证书。

(3)实施高空作业时,现场应至少同时有三人以上作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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