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胜利南路延长线软基处理建议书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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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姜希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中创新给排水管网设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雨污管道排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管道铺设和修复技术标准、鼓励非开挖的管道修复技术等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2013年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做过部署。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地下管网排查与建设有关工作。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建立信息平台。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建立排查和周期性检测机制,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

2013年以来,我部印发《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明确排水设施普查方法、数据采集等技术要求。

我部与广电总局、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开展通信管线普查,推动通信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

202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设施普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

江门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江门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

江门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江门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

附件1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首批审批事项清单附件2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备审批事项清单—2 —附件3容缺审批首批实施清单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通过县级初审后,项目单位若承诺在30日内补齐项目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等资料的,市级国土部门可以先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对于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若初步设计的前置审批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住建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审批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时,提交经规划部门审核盖章的设计图纸以及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续补充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收齐其他申报材料后先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 —对于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材料,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后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和做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预付款支付手续,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可先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承诺书,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他资料暂时收集不齐全的,可凭建设单位补交资料的承诺书先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

第四条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

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5〕2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5〕2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5〕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市、区政府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摸清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科学规划及合理选择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

在2016年底前,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老旧管线改造工作。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1.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胜利南路二期(五邑路~金瓯路)道路工程施工总结

胜利南路二期(五邑路~金瓯路)道路工程施工总结
材料员
高迎虎
工程师
物资部长
施工员
丛志伟
工程师
施工队长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简介
胜利南路二期(五邑路~金瓯路)道路工程由北至南走向,为省道S364与省道S270连接线过江门市区的一部分。起点以五邑路为基准点,终点与江海区的金瓯路相交。路线总长度0.652km,机动车道为双向六车道宽度23米,每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度分别为2.5米和3米。本工程合同段内共有1座箱涵。箱涵位置沿路线右侧延伸,净空为5.0×1.7m现浇钢筋混凝土箱涵,涵长638m。本工程合同段内还包括市政道路工程附属的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工程,总工程造价约为4029.82万元。
无发生安全事故,符合要求
项目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姓名
技术职称
岗位职务
资格证书号
项目经理
葛培
高级工程师
项目经理
0037642
技术负责人
王海平
高级工程师
总工程师
施工管理负责人
魏喜
高级工程师
常务副经理
G3410030433
施工安全负责人
庞文喻
工程师
安全总监
交安(C2)14G7317
质量检查员
张志勇
工程师
工程部长
结构类型
城市主干线
建设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勘察单位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市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质监机构
江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安监机构
江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烟台违法招投标的情况反映》

《烟台违法招投标的情况反映》

《烟台违法招投标的情况反映》情况反映尊敬的领导:您好。

百忙之中打扰您,敬请谅解。

本人乃一小民,发现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建集团)在烟台市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特将有关情况反应给您,恳请您给予关注,予以纠正。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烟建集团将应其施工的工程转包他人。

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是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招标人,于xx年2月5日公开招标,并由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xx 年4月20日,烟建集团市政路桥分公司向有司发出《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一标段劳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劳务招标文件),将其承揽的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一标段工程对外分包。

该招标文件虽然名为劳务招标,但其内容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招标文件基本一致,而且在烟建集团的劳务招标文件中,其作为招标人,主要负责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的主材供应,其他施工作业及施工设备均由中标方负责。

由此可见,烟建集团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烟建集团中标承建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就应当以自身的人员、设备、物资、管理、技术,完成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施工。

而实际上,烟建集团除了负责供应施工主材外(这也是建筑工程中最大的赢利点),其他施工内容均不承担。

也就是说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施工资质没有任何作1用。

可见,烟建集团的行为,就是以招标投标的形式,将依法应由其负责施工的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以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形式转包给相应的中标企业,以达到不负责施工而责任最小化、负责主材供应而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置市政工程的质量、老百姓的福利于九霄云外。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附表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览表

附表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览表
市中心区
东华跨蓬江河
长1.5km,宽36m
2009-2010
施工中
完善城市南北交通
社会投资

江顺大桥
蓬江区
棠下镇
长2.24km,宽30m
2007-2010
施工中
加强与珠三角发达地区的联系。
社会投资
连海大桥
蓬江区、江海区
潮连办事处、外海办事处
长2.3km,宽30m
2007-2010
施工中
改善交通
社会投资
竣工
省级轨道交通。
社会投资

广珠城际轻轨江门段
江海区、新会区
沿五邑路至会城
长15km,宽13m
2006-2009
竣工
省级轨道交通。
社会投资



















中区大道
市中心区
(建设路-胜利路)机幼至跃进路
长0.99km,宽35m
2006-2007
竣工
改善旧区交通
社会投资

石湾直街
市中心区
附表6:重大道路交通设施项目一览表
(注:▲号为重点建设项目,★号为核心建设项目)
类别
建设项目
区位
地点
建设总规模
实施时间
2010年建设状态
实施理由及准则
投资主体类别
备注




江肇高速延长段
蓬江区
棠下镇、杜阮镇
全长15.5km,宽33.5m
2005-2010
竣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江府办[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清欠责任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进度,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根据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统计,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项目共有446项,拖欠工程款总数为9.73亿元,截止到5月31日,全市已清还拖欠工程款为3.49亿元,占拖欠总数的36%。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数为2.71 亿元,已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6070万元,占总数的22 %。

为加快我市清欠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即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房地产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制(一)清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今年10月底前基本还清;房地产和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在今年12月底完成该项清欠任务的65%,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该项清欠任务。

(二)各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清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增加人员,加强领导。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宜行终字第3号

()宜行终字第3号

()宜行终字第3号导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宜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谭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光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钧,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规划局,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颜家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鹏,男,三峡大学教师,住(略)。

原审原告润海公司因诉原审被告宜昌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验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4)伍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润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光耀、杨钧,宜昌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董伟、曾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本案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2月23日,宜昌市规划局给润海公司下发文件,同意润海公司兴建时代天骄工程,并划定规划红线。

2003年4月9日,宜昌市规划局就该项目对润海公司颁发了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以润海公司违反审批要求、在3号建筑上违规加建一层商业用房为由,对润海公司作出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后,润海公司于2004年7月、8月两次向宜昌市规划局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宜昌市规划局于7月12日、8月23日分别作出两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予受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意见书》),认定润海公司3号建筑违法加建一层及临街修建的绿化花坛、球形小品、踏步等占压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润海公司整改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润海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宜昌市规划局作出的两次《不予受理意见书》,判令宜昌市规划局履行验收法定职责及承担案件诉讼费。

跨架空线路、地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跨架空线路、地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江门大道配套道路施工项目总包部胜利南路延长线跨架空线路、地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批准:审核:校核:编制:胜利南路延长线工程项目部目录1工程概况 (2)1.1编制依据 (2)1.2工程概况 (2)2防护措施 (4)2.1 高压线防护 (5)2.2 地埋管线 (5)2.3 低压农用线 (7)3高压线塔附近、地埋管线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7)3.1高压线塔附近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7)3.2地埋管线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8)4.应急预案 (8)4.1应急小组职责分工 (8)4.2 训练和演习 (9)4.3 应急救援器材 (10)4.4 应急注意事项 (10)5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10)6 施工期间的管线维护、检查措施 (11)1工程概况1.1编制依据⑴《连接线(胜利南路延长线)施工图设计(修编)》(2014年07月)。

⑵《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⑷《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告知书》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生产活动安全指引》;⑸《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9月1日);⑹施工现场勘查。

1.2工程概况胜利南路延长线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窖头、礼乐两个街道,北起金瓯路,向南下穿江中高速公路后跨越睦洲水道(礼乐河),终于南环大道,全长 3.85公里。

设计车速60Km/h,主车道2×11.5米,规划标准断面宽度40m。

双向设置9对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项目全线跨越礼乐河、流沙河、乌纱河以及多条河涌,共设有1座大桥、3座中桥、4座梯道和8座涵洞。

道路等级城市主干道,设计使用年限15年,主标准横断面40米。

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查看情况,胜利南路沿线分布需拆迁的10KV、110KV高压线、低压农用线及地埋管线,具体分布情况见下表。

不需要拆迁的管线具体分布见下表。

2防护措施在相关部门未协调迁改管线之前或在不迁改管线附近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挖机、吊车、装载机、冲击钻及旋挖钻等机械设备施工时需保证安全,需对现场高压线、低压线及地埋管线等进行保护。

李琳琳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琳琳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琳琳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粤07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琳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琳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琳琳【当事人-公司】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日森、李德明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邓岳伦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邓丽华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日森、李德明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邓岳伦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邓丽华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日森、李德明邓岳伦邓丽华【代理律所】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琳琳;江门市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系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李琳琳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世纪城房地产公司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调整规划的部分是世纪城旧城改造项目未建部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江规蓬发〔2018〕150号《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核准江门市世纪城旧城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的复函》同意的方案亦是对未建部分的规划进行调整。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块规划条件》的批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块规划条件》的批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
块规划条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块规划
条件》的批复
江府函〔2021〕111号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请批准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块规划条件的请示》(江自然资〔2021〕3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西侧地块规划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予以批准。

二、该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公共设施配套,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实施。

此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1-06-13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市区总体建设规划,胜利区片整体改造已列入烟台市城市改造重点工程,此项工程由芝罘区政府负责实施。

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及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我区类似房地产征收补偿实例,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胜利路以西、西南河路以东、文化广场以南、建昌南街以北(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计划于2011年开始。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60天内为签定征收协议期限。

四、征收补偿方式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就地房屋调换或易地房屋调换。

住宅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胜利区片货币补偿房地产价格均价为9122元/m²。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等价值调换的原则:即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旧房补偿价格除以已选定的调换房屋楼层规定的投资优惠价格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私有房屋货币补偿额=房证建筑面积(低于45 m²的解困补到45 m²)×房地产评估单价(具体房地产评估价格详见分户评估表)+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费+三个月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包括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小棚、室内装修折旧等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平房(含简易二层楼房)院内自建无证房屋、棚厦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为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列入我市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含预备项目)实施“绿色标签”,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第二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主要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

第三条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所有纳入“绿色通道”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标签”标定,并通过江门市重点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对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进行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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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胜利南路延长线试验段地基处理建议书中电建路桥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2015年5月目录1江门地区软土路基处理调研 (3)1.1江门地区自然地理概况 (3)1.1.1环境条件 (3)1.1.2气候 (3)1.1.3区域地质 (3)1.1.4软土路基特点 (3)1.2江门地区软土路基处理方法 (3)1.3调研结果 (3)1.3.1一个问题——桥头跳车问题 (4)1.3.2一个现象——未处理软基沉降大但较均匀现象 (4)2工程背景及场地工程地质概况 (5)2.1工程背景 (5)2.2工程地质条件 (5)2.3特殊性岩土 (6)3原地基处理方案 (8)3.1超载预压 (8)3.2水泥搅拌桩处理 (8)3.3高压旋喷桩 (9)3.4预压 (9)4原地基处理方案存在的问题 (10)4.1桥头跳车问题 (10)4.2排水箱涵存在产生差异沉降 (10)4.3施工机械和施工过程控制问题 (11)5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 (12)5.1总体思路 (12)5.2本工程需处理地段的具体处理方式 (13)5.2.1总体处理原则 (13)5.2.2具体处理方式 (13)5.3箱涵处理建议 (13)5.3.1箱涵外移 (13)5.3.2箱涵不外移 (13)5.4施工方案建议 (14)6试验段地基处理方案 (15)6.1设计依据 (15)6.2试验段选取 (15)6.3试验段地基处理方案 (15)6.3.1泡沫粉煤灰混凝土桩地基处理 (15)6.3.2无砂混凝土预制方桩地基处理 (16)6.4施工机械 (17)6.4.1泡沫粉煤灰混凝土桩施工机械 (17)6.4.2无砂混凝土预制方桩施工机械 (17)6.5试验段地基处理工艺流程 (17)6.5.1泡沫粉煤灰混凝土桩施工工艺流程 (17)6.5.2无砂混凝土预制方桩施工工艺流程 (19)7数值计算结果 (20)7.1模型建立 (20)7.2沉降计算 (20)7.3结果分析 (21)7.3.1 FLAC 3D数值计算结果 (21)7.3.2工后-固结沉降计算值 (22)8试验段监测 (24)8.1监测项目 (24)8.2监测方案 (24)8.2.1 监测目的 (24)8.2.2 监测方案的编制依据 (24)8.2.3 软基监测断面设计 (25)9总结 (27)1江门地区软土路基处理调研1.1江门地区自然地理概况1.1.1环境条件江门市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区,鱼塘、沟渠星罗棋布。

拟建道路沿线属第四纪海陆交互相冲淤积阶地,地势比较平坦,地面标高一般 1.00~2.60m。

沿线分布农田、鱼塘及厂房,属经济发达、交通繁忙地区。

1.1.2气候江门市属亚热带低纬度地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全区有285公里的海岸线,受海洋性季风影响,气候特征是温暖多雨,降雨集中于4月至9月份,占年降水量的85%,此季节亦是台风及热带气旋频凡活动的时节。

灾害性天气主要为台风、热带风暴及伴随而来的洪水。

1.1.3区域地质江门境内地质构造以新华夏构造体系为主,主体为北东向恩平--从化深断裂,自恩平经鹤城斜贯全市延出境外;东部沿西江河谷有西江大断裂。

两支断裂带构成境内基本构造格架。

江门市处于东南沿海地震带中段后缘,为地震内带,属少震区,时有小地震发生。

江门、新会历史上最大地震<5.0级。

本区域虽然断裂构造发育,但最大震级为5级,分析未来发生6~7级地震的可能较小。

1.1.4软土路基特点江门市地表下均分布有大量深厚的软土,其孔隙比大、含水量高、压缩性大、灵敏度高、强度低、固结系数低。

1.2江门地区软土路基处理方法鉴于江门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以及复杂的地质条件,其不同位置软基处理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主要有:袋装砂井堆载预压、真空联合堆载预压、鱼塘填平及反压护道、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桥头、高压旋喷桩、水泥搅拌桩(湿法)、预应力管桩、预抛高、过渡性路面等。

1.3调研结果由于本地区软基处理难度很大,所以既有道路后期出现了普遍沉降问题。

通过对江门地区软土路基的实际调研,发现本地区软基处理突出表现为一个问题和一个现象,即桥头跳车问题和未处理软基沉降大但较均匀现象。

1.3.1一个问题——桥头跳车问题以中江高速公路江门段为例,其软基情况与本项目相同,桥头处软基处理形式为高压旋喷桩、水泥搅拌桩等,目前已出现桥头沉降严重不均匀,桥头跳车明显,严重影响行车舒适度及行车安全。

图1中江高速江门段桥头不均匀沉降严重图2中江高速江门段桥头跳车1.3.2一个现象——未处理软基沉降大但较均匀现象通过调研还发现本地区一些未处理过的公路路面出现了普遍沉降现象,局部地区路面沉降较大,但在软土层厚度不发生突变的区域沉降均匀,无明显差异沉降,基本不影响行车舒适度及行车安全。

图3未处理公路软基沉降均匀2工程背景及场地工程地质概况2.1工程背景胜利南路延长线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北起金瓯路,向南下穿江中高速公路,后跨越礼乐河,终于南环大道,全长3.85公里。

为城市道主干道,设计车速60km/h,主车道2×11.5米,规划标准断面宽度40m。

项目全线跨越礼乐河、流砂河以及多条河涌,共设有1座大桥、3座中桥、4座梯道和8座涵洞。

胜利南路延长线建成后,不仅有利于其发挥作为串连礼东、礼西行政区域的重要通道,而且还是连通江海区、新会区以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要纽带的城市主干道,北可至中心城区,东可达高新区,西至新会区,南可连南环,使路网结构将更为合理。

有利于实现城市内外一体化发展,促进相邻组团间融合发展。

2.2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钻孔揭露,本场地区岩土层按成因可划分为:人工填土层(Q me)、第四系全新统海陆交互相冲积层(Q4mc)、第四系残积层(Q el)和白垩系(K)风化基岩4个成因层。

各岩土层工程地质特征自上而下综合描述如表1。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工程沿线存在淤泥、淤泥质土,分布范围广泛,局部具双层结构,呈饱和、流塑状态,为软基路段。

在震动作用下,土的结构受到扰动后,强度将显著降低,从而使软弱地基产生附加沉降,影响路基和结构物的稳定,在7度地震作用下将会发生软土地基震陷。

2.3特殊性岩土(1) 软土:勘察查明,场区主要有2层软土分布(见表2),其中2层淤泥、淤泥质土,埋藏较浅,分布较广;4层淤泥质土埋藏较深。

沿线淤泥、淤泥质土,具有含水量大、压缩性高、力学强度低、灵敏高等特点,土质不均,夹层以及上下层变化也较大,易产生侧向滑移、不均匀沉降、蠕变及软土震陷等地质灾害。

(2) 填筑土:本场地地表分布有人工填土,厚度0.30~3.50m。

主要由粉质黏土、砂粒及碎石组成,物理力学性质不均一,具有弱透水性,属特殊性岩土,对建筑物基础沉降和地基的稳定性有一定的影响。

(3) 残积土层主要为泥岩和砂岩风化残积而成,具有遇水易软化的特征,对地基和稳定性有影响。

(4) 场地风化基岩裂隙较发育,钻(冲)孔灌注桩施工易引起漏浆,岩石遇水易软化,桩基础桩底易软化,造成承载力降低或桥梁桩基础不均匀沉降。

表2沿线软土分布范围及特征表3原地基处理方案本工程原设计路基处理形式:对于一般路段采用塑料排水板超堆预压处理,超载高度1m,塑料排水板间距1.1m;桥梁和涵洞台后地段、挡墙基础,采用复合地基水泥搅拌桩处理,间距为1.2m,过渡段1.5m,桩径0.5m;对中江高速桥底下和道路红线范围内不迁移高压塔周围采用高压旋喷桩间距为2m,桩径0.5m。

各段地基处理方案简述如下。

3.1超载预压(1) 布置:塑料排水板按等边三角形布置,间距为1.1m排水板范围要求打到坡脚线处。

为了增强顶面承载力,顶面设置50cm中粗砂垫层。

道路沿线横向每间隔约20m布置一根∅150软式透水管于中粗砂反滤层中,要求伸出中粗砂反滤层1m。

砂垫层顶面铺设复合钢塑格珊,用U型钉固定。

一般路段处理后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20KPa。

(2)材料要求:塑料排水板采用SPB-C型,其芯板要求采用原生材料,断面尺寸为100x5mm,芯板抗拉强度≥150N/cm,滤膜湿态纵向抗拉强度≥25N/cm,滤膜干态纵向抗拉强度≥30N/cm,滤膜渗透系数≥5x10-4cm/s,芯板和滤套要求采用热粘结合。

排水板间距1.1m,按等边三角形布置。

塑料排水板长度一般要求达到淤泥层底。

(3)堆载预压卸载标准:a.经过预压处理后的淤泥层固结度要求达到≥90%的设计要求。

b.满足连续2个月不超过5mm/月的沉降速率。

c.观测单位根据沉降曲线推算本工程的工后沉降满足设计要求。

3.2水泥搅拌桩处理(1) 采用的水泥搅拌桩主要用于处理桥梁和涵洞的台后处理,桥梁台后50m处理,其中30m台后段,桩径50cm,桩间距1.2m。

20m过渡段桩径50cm,桩间距1.5m。

涵洞台后30m处理,其中20m台后段,桩径50cm,桩间距1.2m。

10m过渡段桩径50cm,桩间距1.5m。

其布桩桩位基准线为道路中心线,按等边三角形布置。

处理后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不少于120KPa。

(2)材料要求a.设计的水泥搅拌桩(湿法)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建议含量为12%,每米水泥用量不少于60kg。

桩体无侧限抗压强度(28天龄期)≥1.0MPa,90天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值≥120kPa。

b.搅拌桩桩体的水灰比应根据室内配比试验和现场试桩试验确定,水灰比初定为1:0.55。

c.桩体施工完成一个月并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填筑路堤或施加其他荷载,桩身2d龄期的击数N10达到15击(含15击)或7d龄期的击数N10大于原天然地基击数的N10的一倍以上。

3.3高压旋喷桩(1) 采用的高压旋喷桩主要用于处理中江高速桥底下和道路红线范围内不迁移高压塔周围。

以高压塔基础周边5米进行打桩。

施工时注意测量清楚高压电线的基础范围,不得影响现有塔位基础。

场地平整后先进行此范围的高压旋喷桩处理,且在完成后≥30天后再进行周边的范围外的超载预压。

采用单管法,按正三角形布置,直径50cm,间距2.0m。

(2) 材料要求:设计的高压旋喷桩桩体所用水泥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为1.0,建议掺入量不小于40%;实际水泥用量和水灰比应根据室内配比试验和现场试桩试验确定;施工时宜用流量泵控制。

单管法水泥浆的压力应大于20MPa。

加固土体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q u≥1.0MPa;桩身渗透系数需<10-8cm/s;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不少于150KPa。

3.4预压一般超载预压区需待路堤稳定后方能卸载施工。

(1) 路床顶面设计高程以下路基压实标准及路堤填料要求同一般路基。

(2) 超载标高=路床顶面设计标高+路面换算填土高度+1m。

(3)预压填土、沉降土方回填均用砂性土填筑,压实度需满足压实度要求。

预压施工控制标准为:路基加载时,路基中心的表面沉降速率宜控制在10~15mm/d以内,坡角处的侧向位移宜控制在5mm/d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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