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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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对秸 秆 、
农膜 、
滴 灌 带 等 进 行 资 源 化 利
关措 施 ,
是农业增效 、
农村 发展 、
农 民 增 收 的
基 础 性 公 益 事 业 。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是 指 为 了 ,
改 变 不 利 于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的 自 然 条 件 , 提 高 农
田 生产 能力 ,
运用水利 、 农业 、
自 治 区 人民 政府第
1 09 次 常
务会 议讨论 通 过 现予 公布
,
,
年 起 施 行 自 2 0 1 8
2月 1 日
。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自 治 区 主 席 咸 辉
年 2 0 1 7
1 2 月 2 1 日
பைடு நூலகம்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 办 法
田 水 利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将 农 田 水 利 工 作 纳 人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农 田 水 利 ,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和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
第 五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农田 水利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 ,
编 制 并 实 施 农 田
水利 规划 和实施 方案 ,
建立 健全验收 、
考 核 和
评 价 机 制 。
发 展 改革 、
财政 、
国 土资 源 、
环 境保护 、
农
牧 、 林 业 、 扶 贫 等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好 农
规划 、 建设 、 运行 维护及其 监督管理 等活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田 水 利 是 指 为 防 ,
治农 田旱 、
涝 、
渍 和盐碱灾 害 ,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件 ,
采取 的灌溉 、
排 水 等 工 程 措 施 和 其 他 相
并
征 求 本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第 八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实 施农 田 水 利 规划 及
其 实 施方 案 应 当 统 筹 与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有 关 ,
的 项 目 和 资 金 , 集 中 连 片 开 展 农 田 水利 基 本 建 设 。
翁職 難 寨 :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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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公 报》
N 2 0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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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 九 条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协 调 、 引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专 业 大 户 、 家 庭 农
林 (
)
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 宁夏 回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府公 报》
N 2 0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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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 5 号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实施
农 〈 田 水 利 条 例 〉
办法》
经 年 已
20 17
月 1 2
21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加 ,
快 农 田 水 利 发 展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结
,
,
合 自 治区实际 ,
依据国 务院
农 水 利 条 例 《
田
》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农 田 水 利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运 行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
设 和 运 行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公 布 并 向 上 一 级 水
,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七 条 编 制 土 地 整 治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
生 态 保 护 、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 林 业 等 规 划 涉 及
农 田 水利 的 ,
应 当与农 田 水利规划相衔接 ,
( 以 下 统 称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 对 受 益 农 田 水 ,
利 开 展 基 本 建 设 。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通 过 一 事 一 议 方 式 组 织 ,
村 民 筹 资 筹 劳 , 对 受 益 农 田 水 利 开 展 建 设 。
第 十 条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应 当 结 合 农 业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六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空 间 规
划 和 上 级 农 田 水 利 规 划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农 田 ,
水 利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方 案 征 求 本 级 发 展 改 革 、 ,
国 土 资 源 、 农 牧 、 林 业 、 扶 贫 等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林业 、
科 技 等
措 施 对 农 田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将 基 本 农 田 建 成 集 ,
中 连片 、
设施配套 、
高产稳产 、
生态 良好 、
抗
灾 能 力 强 、 与 现 代 农 业 生 产 和 经 营 方 式 相 适 应
农 田 的 活 动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产 业 发 展 、 科 技 推 广 、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 扶 贫 开
发 河 长 制 等 行 水 林 、
实
,
山 、
田
、
、
、
湖 、
草 路 村 庄 综 合 治 、
、
(
)
理 。
第 十 一 条 进 行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应 当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采 取 防 治 水 污 染 、 扬 尘 防 控 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