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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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装修污染案例分析

十大装修污染案例分析

十大装修污染案例分析核心提示:在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与积极努力,国家对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制定严格的控制标准,完善了室内环境行业管理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室内环境。

一、国内首例由室内空气装修甲醛污染案宣判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判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9000元,并在十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

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被评为北京市2001年十大案件之一。

1998年陈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八仙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随后以95716元的总价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

工程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气味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无法居住。

对此,天成公司强调必须经常开窗通风。

“开窗通风”了几个月,气味并未丝毫减弱,于是,天成公司又告诫陈先生“必须天天住入,以增加人气儿来抵消室内装修遗留的气味”,听话的陈先生便让全家住进了八仙别墅,可是人气儿还没斗过的刺鼻气味陈先生的喉疾反而加剧。

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乳头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

这时陈先生最终决定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求援,接到投诉后,装饰协会委托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始知居室内的刺鼻气味乃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25倍!”空气中甲醛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并且折中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

轻则刺激人的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重则会引起鼻腔癌、咽喉癌、肺癌和消化系统癌症。

此后,陈先生一家就因室内甲醛污染而有家难归,被迫转向社会租房住,八仙别墅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还按期交纳不菲的物业管理费。

陈先生再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请求装饰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此时陈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他一纸诉状将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昌平小汤山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2000年8月10日开庭。

居间保证他人中标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北京王文杰律师

居间保证他人中标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北京王文杰律师

居间保证他人中标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北京王文杰律师作者:北京王文杰律师电话:作者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来源:《建筑》杂志年第期(总第期)【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被告: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国际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联合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公司保证国际公司获得豫园二期两个楼座(一个公建、一个住宅楼)约平方米的总承包施工;支付北京公司费用应以中标价为基础,国际公司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给北京公司。

协议签订后,年月日,国际公司与北京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款:为发包方,国际公司为承包方;国际公司承建南湖公司豫园小区乙号楼的工程,造价为元。

年月日,国际公司与南湖公司签订协议书:国际公司承建豫园小区乙号住宅楼裙房工程,合同价款为元。

截至案件起诉之日,国际公司共收到工程款三千余万元。

国际公司一直未向北京公司给付联合协议约定的居间的报酬。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促成被告与南湖公司先后签订了豫园小区乙号住宅楼和住宅楼裙房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应将上述合同签订的款项人民币元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即人民币元,支付原告报酬。

被告辩称:一、联合协议不具备居间合同的基本特征,不属居间合同的范畴。

众所周知,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原告在得知我公司准备参与南湖公司就豫园小区乙号楼及裙楼招投标时,考虑到我公司在施工和资质上的实力优势,主动找到我公司,声称他们是南湖公司下属企业,南湖公司是该公司的股东,能够保证让我公司中标,条件是付工程款的%,并允诺该工程有预付款,不用垫资。

我公司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企业利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联合协议。

我公司中标后,事情的发展却不像原告保证的那样,该发包方不仅没有按期拨付工程款,而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明确要求我公司垫资,否则就不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王丽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丽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丽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悦何君慧乔军【审理法官】张悦何君慧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远奥置业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丽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远奥置业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丽【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远奥置业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吕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吕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国京吕伟【代理律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丽【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远奥置业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诉人投诉的违法问题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之认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现场笔录证明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诉人投诉的违法问题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之认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意见。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一)原告:,男,族,年月日出生,住电话:13810。

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法人代表电话:被告: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法人代表电话: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__年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于20__年4月20日与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店)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二被告同属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

合同约定,由百居开发区分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购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装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居开发区店购买。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资金卡内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共计0元,此款现仍有余额。

20__年月日开始施工后先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经与被告百居开发区分公司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于20__年10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赔偿原告损失49593元。

王锦程、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锦程、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锦程、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0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锦程;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锦程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锦程【当事人-公司】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学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彪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学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彪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学军王彪【代理律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锦程【被告】成都金科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锦程与金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带装修的成品房本身属于交易商品,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及装修标准应是开发商综合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因素后,经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房屋价格并非清水房价和装修价款的简单相加,也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用材及施工价值等的简单累计。

如前所述,装修价款系成品房房款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拆分,王锦程的上述申请无调查及鉴定的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带装修的成品房本身属于交易商品,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及装修标准应是开发商综合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因素后,经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房屋价格并非清水房价和装修价款的简单相加,也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用材及施工价值等的简单累计。

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完整版)

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完整版)

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完整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托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打算托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为保证工程顺当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全部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2.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厨卫1、室,计平方米;2、厅,计平方米;3、厨房,计平方米;4、卫生间,计平方米;5、阳台,计平方米;6、过道,计平方米;7、其他(注明部位),计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见预算书和施工图。

4.托付方式: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总天数:天其次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预算书》。

1、材料款元;2、人工费元;3、设计费元;4、施工清运费元;5、搬卸费元;6、管理费元;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别施工项目或特别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质量检查监督部门:佛山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4.凡由甲方自行选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连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1.乙方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详见预算书。

甲方所供应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选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仍应对外承担清算责任

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仍应对外承担清算责任

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仍应对外承担清算责任——润木财富公司诉王某玲、杜某清算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802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清算责任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润木财富公司被告(上诉人):王某玲被告:杜某【基本案情】山水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记载股东为王某玲、彭某芝,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玲。

营业期限自1994年12月26日至2005年2月25日。

1995年1月26日,杜某与王某玲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杜某委托王某玲代为持有杜某在山水物业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6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55万元;并约定杜某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另,1996年7月26日,杜某给王某玲出具过证明,记载“山水物业公司在我经营期间,1994年12月至1996年7月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我统一管理,特别是财务支出,收入与公司任何人无任何关系。

特此证明。

法人代表王某玲不负责公司财务及贷款等,特此证明”。

1998年10月,山水物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6月1日,山水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组长为王某玲。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清算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但公司清算工作截至一审庭审结束时仍未完成。

因山水物业公司对温泉支行的借款未还,温泉支行对山水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上述债权经(1996)一中经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经过多次转让,现由润木财富公司取得。

山水物业公司未履行该债权。

润木财富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山水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为由起诉,主张清算义务人杜某、王某玲承担清算责任。

【案件焦点】在隐名股东杜某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王某玲作为名义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3.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补充条款:
1、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甲方应提供有质量保证和环保保证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到达现场时,乙方需要进行品质、数量的验收,一经使用将视为合格,此后所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和数量丢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材料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则另当别论。
2、自2009年12月21日起,工程地点门钥匙甲方和乙方各两把,无第三方再有钥匙。乙方施工工程中要妥善保管钥匙,并在施工过程中关闭入户门,双方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乙方负责做好消防和保卫工作。
2.明确工程内容和用料:施工的项目要明确,尺寸要准确,用材有说明(包括材料的型号、等级和品牌),具体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同时附上相应的价格。
3.明确甲乙双方的材料供应:有些工程是甲乙双方共同供料,所以在供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以及供应地点等项目需要形成文字的内容。
4.材料验收要双方签字,材料验收单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8.明确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一般免费保修期为一年,终身负责维修。
9.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要签定“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10.承包、挂靠企业要填写委托代理人;管线改造要慎重甲乙双方应有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
11.质量标准按家庭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执行;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中国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涉案金额:91,391.19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23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做出判决,具体如下: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的合同编号为HZXY-ZJY-HB2017的《框架销售合作协议》;(2)请求解除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7JYSH/CG0148CH、18JYSH/CG0106CH、18JYSH/CG0107CH、18JYSH/CG0108CH的《销售合同》;(3)请求免除中教仪依据前述《销售合同》的约定向汉柏科技支付货款的义务,中教仪同意将前述《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退还汉柏科技;(4)本案诉讼费用由汉柏科技承担。

诉讼事由:2017年1月3日,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了编号为HZXY-ZJY-HB2017的《框架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教仪作为汉柏科技的代理销售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汉柏科技的自主品牌OPZOON的全系列产品。

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张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张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张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1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雷【当事人】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雷【当事人-个人】张雷【当事人-公司】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张雷【本院观点】双方在一审法院组织下,经过算账,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所干工程量,虽对工程质量不认可,但上诉人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另案起诉,故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判决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51808.18元劳务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在一审法院组织下,经过算账,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所干工程量,虽对工程质量不认可,但上诉人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另案起诉,故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判决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51808.18元劳务费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并未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也并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北京都市时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15:2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8年9月份开始给被告承包的工程“荣盛锦绣观邸小区16号楼的01、02、03、04、05室"干水电、瓦工、防水活,包工不包料、包辅料,施工地点为咸阳市秦都区XX路与毕塬西路十字东100米。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7.03裁判规则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正文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201号。

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崂山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晓伟,中益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方生,中益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

付革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革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革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蕾刘秋燕刘新泉【审理法官】赵蕾刘秋燕刘新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革;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付革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付革【当事人-公司】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金萍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金萍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金萍【代理律所】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革【被告】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何林二审出庭作证,其曾于2002年3月20日向康信公司转账1647135元中的120万元为付革安排,拿给他的,与金陆森公司无关。

金陆森公司、付革认可何林关于钱款支付的证人证言。

金陆森公司表示首付款中40万元由何林代金陆森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金陆森公司、何林均表示何林就2101室的一切行为均属于代表金陆森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与二审何林出庭作证陈述不一致,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除上述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02年3月15日金陆森公司与付革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金陆森公司以付革身份申请贷款代为购买2102室,购房首期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金陆森公司支付,付革应随时配合金陆森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潘志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潘志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潘志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7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潘志刚【当事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潘志刚【当事人-个人】潘志刚【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潘志刚【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

【权责关键词】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

中天置地公司虽上诉主张潘志刚不能达到业绩标准,达不到工资要求,但对此未举证证明,且其自认未因潘志刚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中天置地公司以潘志刚不能达到业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潘志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加班费。

中天置地公司安排业务线全员在10月全月共休息8天,而10月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共计13天,故中天置地公司应向潘志刚支付2018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956.32元(2080/21.75×5×200%)。

中天置地公司安排业务线于2018年12月全月共休息5天、2019年1月全月共休息5天,而2018年12月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共计10天、2019年1月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共计9天,故中天置地公司应向潘志刚支付2018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956.32元(2080/21.75×5×200%)、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费765.06元(2080/21.75×4×200%)。

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陕03民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亚峰刘勇东吴成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波;张晓军;宋达飞;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宋波张晓军宋达飞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波张晓军宋达飞【当事人-公司】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斐【代理律所】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波【被告】张晓军;宋达飞;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从本案查明的现有事实看,涉案工程系宋波从北畅公司转包而来,宋达飞又受雇于宋波,二人均为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且北畅公司与宋波之间已经结算。

根据宋波与北畅公司的结算单即工资明细,该明细载明“施工范围为1号楼、19号楼、20号楼、21号楼、34号楼水电安装劳务,期间共产生施工费97680元,共支付73680元,剩余24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1:03:29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3民终2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军。

原审被告:宋达飞。

刘宇辉、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宇辉、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宇辉、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文如张廷贵邱丽琴【审理法官】朱文如张廷贵邱丽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宇辉;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宇辉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宇辉【当事人-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宇翔【代理律所】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宇辉【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森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刘宇辉对其收到案涉装修工程款40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刘宇辉对其收到案涉装修工程款40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宇辉对案涉40000元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法定抵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刘宇辉主张其为森然公司代付费用共计46700元,应用于抵销其应向森然公司返还的款项,但森然公司对刘宇辉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可,刘宇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森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故刘宇辉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刘宇辉主张的代付费用问题,双方可另觅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刘宇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合作合同纠纷案由

合作合同纠纷案由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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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结束——。

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近年来我国与世界接轨的程度日益加深,《合同法》也不甘其后,不再要求承诺与要约必须严格一致,分别规定了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但是与国外立法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差异。

现在学界对实质性变更的认识各不相同,存在许多误区。

本文欲通过对在实践中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研究,可以对司法适用有所帮助。

标签:承诺;要约;合同法;认定一、《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的变更概述我国《合同法》第30条①和31条②规定了承诺的变更和承诺的内容。

通则认为,对于如何才构成实质性变更,无法抽象进行规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实质性变更的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

这样的规定也因为尺度上的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具体情况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的订立过程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當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简单,接受要约的一方常常不能对要约简单地表示赞成或拒绝,而是需要对要约作出某些修改。

那么,如何判断承诺的成立?如何来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案例窥探一二:平湖市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案③。

原告在其出具的企业对账单上记载的是尚未付款金额为152278元,被告俞才友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但添加了“价格按每月信息价下浮15%,数量有清单核实”。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30条,被告俞才友对定作货款的金额变更应视为新的要约,由于原告对被告俞才友新的要约未作出承诺,故被告俞才友的新要约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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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75 证券简称:*ST昌鱼公告编号:临2008-040号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今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08年度民字第9857号),中地公司与北京舜日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舜日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日装饰”)
被告一: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
一、事由
2001年8月20日、2002年4月27日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与中地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及之后,中地公司尚拖欠工程款1200多万元至今未付。

舜日装饰经调查发现:中地公司除华普中心大厦外无其他财产,而中地公司又将华普中心大厦一段预售给中天宏业公司,导致中地公司没有可供向原告履行债务的财产。

二、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签订的四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赔偿舜日装饰经济损失90万元;
3、由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三、进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在2008年12月8日开庭审理此
案。

公司将根据案情的进展,披露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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