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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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北京首钢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北京首钢集团北京首钢集团是在首都钢铁公司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首都钢铁公司的前身是创建于1919年的首都炼铁厂,刚解放时,该厂的年粗钢产量仅为万吨,80年代初的年产量为生铁200万吨,粗钢100万吨,职工总数约6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首都钢铁公司以率先在企业内部进行承包制试点而闻名全国,经济效益、业务规模以及创利水平也因此而直线上升,成为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一面旗帜。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以首都钢铁公司为核心的首钢集团已迅速扩展成为横跨16个行业,拥有钢铁、矿业、电子、机械、建筑、航运、贸易、金融等9大分公司,105家大中型厂矿,27家境内合资企业,18家海外企业,年创利税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名列前茅的特大型跨国集团性企业。

集团公司是首都钢铁公司。

(一)首钢集团以生产和经营钢铁业为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千万吨级钢铁企业,年销售额达200亿元(25亿美元)左右。

该集团计划至本世纪末将钢产量进一步提高到2000万吨以上,力争跻身世界十大钢铁企业之列。

与此同时,集团也十分重视多种经营战略,朝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在海外事业上,钢厂建设、技术服务、贸易开发、跨国银行、矿山开采、机械制造、工程承包、远洋运输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1.首钢集团在其发展初期以技术引进、改造设备为主。

由于各种原因,首钢长期没有进行设备的改造更新,一些设备严重老化,被国外同行称为“冶金历史博物馆”。

1979年以来,首钢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至1991年底共引进大小项目594项。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必须先进、适用;二是自我配套、改造、创新,节省外汇;三是边建设、边投产、边回收,加速资金的滚动增值。

2.首钢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积极引进外资,搞中外合资和合作生产。

例如,1990年首钢与日本电气公司(NEC)签订共同生产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芯片的合同,一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首钢占60%,日方40%,合资期限20年,技术转让有效期10年。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成因及调整-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成因及调整-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成因及调整现阶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投资主体不均衡、投资行业不均衡和投资区域不均衡现象:投资主体上,国有企业占绝对地位,民营企业占比较低;投资行业上,侧重于以贸易为导向的服务业和以资源为导向的采矿业,国内极具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科技行业及现代服务业投资较少;投资区位上,侧重于亚洲和拉丁美洲,其他大洲较少。

本文深入剖析其成因,并提出应发挥民营企业的生力军作用,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向纵深发展;推进行业调整,加强对重点行业投资;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合理安排投资区位等调整建议。

梁静波(1973-),男,博士,信阳师范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和产业经济。

(河南信阳 474000)本文系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18670)和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9GGJS-073)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

图1是2001-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

从流量可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05年以前发展平稳,2005年首次突破100亿美元,之後高速增长。

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都在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依然保持高速增长。

商务部、国家XX局和外汇XX 局,XX局联合发布的《2010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688.1亿美元,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2010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7位,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

尽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发展势头良好,但对外直接投资中出现了投资主体不均衡、投资行业不均衡和投资区域不均衡现象,这种不均衡现象若不及时调整将影响今後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对外直接投资包括投资主体、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三个关键内容。

对首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比较分析

对首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比较分析

对首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比较分析1 资本集中过程比较分析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集中过程1999年10月15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钢股份”)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号文批准,由首钢总公司独家发起并以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注册资本528,938.9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民革,[1]同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0959)[2],是首钢集团所属的境内唯一上市公司。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其对外投资16家公司,控股11家企业,具有1处分支机构。

首钢股份1999年上市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业的发展战略,不断进行大规模的设备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003年入选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100指数。

首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301,169.66万元,按65%折为股本,计196,000万股,其余105,169.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1999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91号文核准首钢股份在我国首家采用法人配售与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总股本231000万股,其中首钢总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9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84.85%),向社会公开发行3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5.15%),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9,200万股,向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8,300万股,上网发行17,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每股5.15元。

首钢股份发行A股共募集资金18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2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78325万元。

2003年12月16日公司成功发行了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194319万元,12月31日首钢转债挂牌上市。

截止2004年12月31日,首钢股份总股本231002.0012万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快我市与京企的对接合作,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

为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承德的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工作部署,牢牢抓住北京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机遇,以“创新合作·共赢发展”为主题,深入推动我市“3+3”主导产业与京企深度对接合作,为促进我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把“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作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点,列入全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系列活动,促进活动不断深入,力争取得更多成果。

2、主动对接。

瞄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企改革发展需求,精准把握北京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与我市产业发展的契合点,主动对接北京市央企、京企及大集团和大企业,寻求支持和合作。

3、聚焦产业。

聚焦我市“3+3”和各县(市)区“1+2”产业发展方向,抓好我市各级园区平台建设,明确产业承接重点及方向,创新对接方式,改进承接办法,提高合作成效。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办法建设、基础网络体系建造、业务体系建造等投资。

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出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

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谋划为手腕。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京国资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其他法定职责。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这是一项与国有资本运作及监管密切相关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的监督,规范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运营。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中央企业拥有着丰富的国有资本,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有效利用,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法规内容解析1. 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方向,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这一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投资准备工作的要求中央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

其次,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措施。

最后,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3. 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投资决策书,并报国资委备案。

投资决策书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以便国资委对投资决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督与评估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企业越来越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来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特别是国有企业,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所拥有的资金、资源等无与伦比的优势,更要求他们在对外投资中作出更有远见的决策,有效避免风险,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一、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规范一项成功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依托于严谨的决策程序。

因此,在《规定》中,从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意向的申报、投资决策的审批等环节,都规范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其中,要求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国有企业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明确了投资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例如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和预期效益等。

同时,为遏制过度投资、过度扩张风险,在审批投资意向时也要求审批机构着重考虑社会热点问题、国别风险等因素,从而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二、加强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有着不同于国内投资的体制、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因而会产生更多的风险。

因此,《规定》在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灵活把握各种投资方式、考虑投资的“前中后”不同阶段。

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要精心策划,核对交付对象、调查产品竞争力、评估政治环境,确保投资风险可控,另一方面,在投资过程中,要求企业在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的同时,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定期开展外部环境与政策更新研究,操作化应对《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等。

三、加强对外投资效益评价与报告《规定》强调,对外投资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把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的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考量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三重审查:投资可行性研究环节的审查、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审查、对外投资后的效益评估审查等。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首钢国际工程公司,英文简称BSIET),是由北京首钢设计院实施辅业改制后成立的首钢集团相对控股、经营者团队持股、技术管理骨干参股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

首钢国际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冶金、建筑、房地产、市政、环境等领域的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以及相关设备成套;具有涉外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秉承北京首钢设计院30多年的雄厚技术和优秀文化,首钢国际工程公司已成为中国冶金勘察设计行业专业最齐备的工程公司,设有矿山采矿选矿、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烧结球团、焦化、工业炉、总图规划、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电气自动化、环境保护、技术经济等30余个专业。

拥有3家实体公司,以及与日本新日铁、比利时CMI公司共同投资的2家中外合资公司。

在中国冶金设计行业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率先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通过全方位实施工程总承包,运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实现了经营方式国际化,业务范围多元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管理科学化。

已累计完成国内外工程设计6000余项,完成总承包项目近百项,累计总承包额达数百亿元。

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排名一直位列前茅。

首钢国际工程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开放办企、科技兴企,与奥钢联、西马克、NSC、CMI、达涅利等知名公司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关系,完成多项工程的合作设计。

在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循环经济的理念,大力推广环保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在炼铁、炼钢、轧钢、烧结球团、焦化、工业炉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业绩。

近年来,完成了包钢二炼钢、武钢干熄焦、太钢高炉、济钢干熄焦、重钢高炉、新钢焦化、承钢烧结、宣钢高线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钢铁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

完成和正在建设印度、马来西亚、越南、孟加拉、菲律宾、津巴布韦、安哥拉、秘鲁、沙特等国的多项海外工程;并承担了“十一五”国家重点项目—首钢京唐钢铁厂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的历史重任。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29•【文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原外经贸部分别与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正(2002)549号)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第32号令)。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在2002、2003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准备、深入宣传、积极组织落实,使得这两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动态管理手段,研究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决定对在2002、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见附件l、附件2)。

希望全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业务的单位和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继续努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特此通知附件:l、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2、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商务部办公厅2004年9月29日附件1: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京国资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30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市属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二)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

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

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XXX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

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

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110000000286633。

第三条公司于1999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91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全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SHOUGANG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邮政编码:10004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89,389,6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素质队伍、高产品质量、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低消耗、低成本实现本公司的发展,使公司股东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行为,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投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共分为十九条,下面是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的解析: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目的。

该规定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行为。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产业链延伸和优化为导向、遵循风险可控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政策导向原则。

第三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进行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投后管理机制、退出机制等。

第四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项目选择。

国有企业应当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风险可控、投资回报合理的项目。

第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实物性投资。

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实物性业务,避免过度追求金融投资收益。

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筛查、风险控制、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价值管理。

价值管理包括投资前的价值判断、投资后的价值培育、价值增值等方面。

第八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退出机制。

在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退出机制,包括初次公开发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上市等方式。

第九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合规经营。

国有企业应当合法纳税、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避免贪污腐败等行为。

第十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社会责任。

实行社会责任管理,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经营者对候选公司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报告制度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应当注重股权管理、资本运作、投后管理、决策流程管理、内部监督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资企函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0号1994年2月25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求将中国有色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的资产、财务划归首钢总公司的报告》(〔94〕中色财字第0017号)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划入首钢总公司的请示》(京国资工(1993)362号)均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划归首钢总公司管理的批复》(体改生〔1993〕14号),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划归首钢总公司管理。

二、按1992年财务决算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总额7653.8万元,其中:固定基金5949.1万元,流动基金943.5万元,专用基金761.2万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冶金建设公司国有资产4840.7万元,其中:固定基金3556.7万元,流动基金871.5万元,专用基金412.5万元。

以上两个单位国有资产合计为12494.5万元,一并划入首钢总公司,如数增加北京市国有资产总额,相应减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总额。

三、请抓紧做好资产划转的交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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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依法在境内参与设立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或简称“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公司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等重大投资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前要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等重大投资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按年度投资计划及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事项,在总经理组织实施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计财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按季收集报表并进行分析;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组织参、控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编制控股子公司年度预算安排。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的审计、报表的合并等财务核算管理。

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要及时掌握市值,提供证券投资的市价,并按时收回投资收益及资本金。

人事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高管人员的管理及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

办公室配合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协议等的审查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种投资文件。

第八条合营公司按月度报送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营运报告、产销存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编制投资议案,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按决策程序形成的决议,开展下一步投资活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履行审批。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的文件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投资决议或公司立项批复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厂址、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征地、用地的法律性文件和外部协作配套条件的意向性文件;外汇平稳,原燃材料、动力、交通等来源与条件,需国家或地区协调问题的有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章程的签署。

在正式签署合营公司合同、章程前,须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备忘录,报公司领导签批。

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签约手续。

签署合营公司的股东会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对外签署。

第十二条完成或配合完成工商预核准工作。

及时请求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按照合营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完成或配合合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成立,设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按公司资金(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合营公司的设立。

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成立后,由合营公司向投资各方提供投资证明书
(股权证),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的归档。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时,按照公司原批程序报批;合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合营公司经营动态,按年、季进行分析合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控股子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了解合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督促及时返利;按要求完成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等。

第十七条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一)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遇重大事项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章高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以及派驻或推荐在合营公司参与其经营管理班子或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合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委派到合营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出资负有保值增值、投资回报责任。

遇涉及重大投资、年度利润分配等重要决议事宜,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原则,在合营公司经营中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一条高管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合营公司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原则;
(三)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实行高管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公司与高管人员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述职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高管人员的管理,按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投资回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财部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决议和投资资金申请,
及时支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按投资要求到位。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合营公司基础会计核算业务,按规定或出资方的具体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并满足公司使用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对合营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如实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合并报表要求的公司要纳入报表范围,对其进行合并报表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合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统一委托进行审计,审计机构为合营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合营公司要全力配合公司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

公司督促合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合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签发后10日报送公司。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计财部收到合营公司投资回报后,及时入账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截留投资回报,不得对公司权益擅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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