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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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意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3]14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09
【实施日期】200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
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政发[2003]145号)
农村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小城镇发展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并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市农村小城镇发展正处于起步时期,各项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大多数农村小城镇集中供水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全市乡镇撤并以后,10个区、县保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146个,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和近郊城市自来水通达的乡镇外,有独立街区的106个乡镇和工业园区无集中供水设施,当地工商业和群众生活用水基本依靠自备水井。

为了改变这
种局面,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利用水利建设投资补助或通过引资等形式,在部分小城镇开展集中供水建设试点,建成供水工程18处,受益人口31万,基本满足了当地的生活生产用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应看到,我市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缓慢,建设水平较低,一些地方对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超前发展的意识,建设管理力度不够。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央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摆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为小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带来良好机遇;国家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对小城镇供水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应把城镇供水工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给予重视,并解决好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发展农村小城镇供水事业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我市“十五”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和水利建设规划,以超前发展的水利基础设施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小城镇供水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立足实际,超前发展的原则。

根据我市小城镇建设实际,力争在2010年以前,投资65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小城镇集中供水工程100处,新增年供水能力12亿吨,解决小城镇95万人口饮水问题和城镇工商业发展、生态环境用水问题。

第一阶段目标:2004年至2006年,以我市的小城镇建设试点乡镇和旅游、工商业重点城镇为主,建设小城镇供水工程30处,新增年供水能力5000万吨,受益人口40万。

第二阶段目标:2007年至2010年,建设小城镇集中供水工程70处,新增供水能力7000万吨,受益人口55万,基本解决我市小城镇供水问题。

二、切实搞好小城镇供水建设规划工作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市小城镇数量大,分布面广,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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