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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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第5章人身保险

第5章人身保险

全家福联合寿险(新华人寿)
• 投保示例: • 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
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 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 4.5万元。 • 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 保额10万元,选择30年缴费, 年
• 交保费2100元。
• 当意外、疾病高残或身故不幸 降临任一被保险人时,受益人 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给付;当 两位被保险人不幸因同一意外 事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20万
险人给付保险金。
⒌⒈2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 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
• 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 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 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 的权利。
• 2、强制保险
• 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 出面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注:上述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于 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
⒌2 人寿保险
• ⒌⒉1 人寿保险的概念
•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 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⒌⒉2 人寿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 1、死亡保险 • 定期死亡保险 • 终身死亡保险 • 联合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 2、生存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 •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 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
• 二儿媳妇与公婆关系一向不 好,当李某住在二儿子家时, 她常与李某发生争执。2006 年11月24日李某染上流感, 开始是咳嗽发低烧;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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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个35岁的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从 表中我们看到,55岁以前的均衡保费高于自然保费,56岁以 后的均衡保费低于自然保费。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 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这样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负担均 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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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 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 ;②性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 居住环境;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 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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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
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人可 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 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保 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调整 保险金额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可争条款 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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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垫缴保费的内容
1、必须为投保人所同意(即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如果未经投保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否认; 3、自动垫缴保费是以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4、自动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对垫缴 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承担保险责任。
25
宽限期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及复效条款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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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 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 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 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 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 除外。

第6章人身保险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案例
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 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 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 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 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 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 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 生命— 生存、死亡 健康保险—身体— 疾病、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意外伤害致死 — 身体— 意外伤害致残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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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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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定期寿险期满时可选择续保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限制:规定年龄及续保次数 •允许将定期寿险转换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
可续保 条款
可转换 条款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终身、年金、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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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 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 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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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
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 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五章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保险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不可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 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 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 )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 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24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二)年龄误告条款:在投保人因为以下两种的情况造成 年龄误告时,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而只能调整保费 或保险金额。 • 1、年龄误告的两种情况: 申报年龄不真实,但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已超过2年的有效合同。 • 2、年龄误告时调整保费的办法: • (1)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发现投 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应及时通知投保人补交 保费,或调整保险金给付额; • (2)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期限已到,发现投保 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 交保费,补交保费后可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在投保人 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保险金给付额。多收的保险费则应退还投保人。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三)承保标准
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而保险人对疾 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在承保标 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 1.观察期:一般为半年。 2.次健体保单: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 承保范围。 3.特殊疾病保单。
(四)成本分摊
为了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健康保险特别是 医疗保险一般采用下述方法进行成本分摊: 1.规定绝对免赔额。 2.规定相对免赔比例。 3.规定给付限额。
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视作趸缴保险费)。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
《保险法》第37条第二款;第47条。
(四)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 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 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 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 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 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 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保险法》第36条。
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金额、费率的计算、保险责 任、保险期间和赔偿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 的被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致残造成收入损 失时,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的保险。
健康保险在承保风险、补偿性质、承保标准、成本分 摊、特殊条款和受益人等方面不同于人寿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
(七)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 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 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 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 付保险金。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5.投资决策的主体不同 投资型寿险赋予保单持有人投资的决策权,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户 指定的投资方式或根据保户的委托,代理保户高效运用资金。
6.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 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的 不同而变化,最早于1976年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出现。
(3)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urance) 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 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就是说,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若在保 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地保险费也不再退还。 生存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时期后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用来预防日后生活的困难,使年老者可以凭此种保险的保险金满足其 生活上的需要。 生存保险又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生存保险和 年团体保险的主要险种,其主要目的主要用于早期的死亡保障,绝 大部分的团体定期寿险是以每年续保式的定期保险单方式承保的,无 须体格检查,每年续保也是如此。这种保单没有现金价值,而且保险 人有权根据投保团体的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变化,在每年续保时调整 费率。
二、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 个人年金(Individual Annuity) 被保险人仅为一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Joint-and-last Survivor Annuity)
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两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 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者通常为夫妻。 ③ 联合年金(Joint-Life Annuity)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终身寿险有时被看作是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 100岁时的两全保险。
(2)特点
提供终身保障,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 生给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生存保险
1、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 保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三、 人身保险的分类(续)
(五)按是否体检划分 有体检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经过体检才能 确定是否接受承保的保险。 无体检保险是指不用体检即可承保的保险。 (六)按是否有投资功能分类 传统型寿险 创新型寿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 亡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1、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Term (1)概念
Life
insurance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 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期满仍然生存时,则 不给付保险金,保险费归保险人所有,不予退还。 中途退保也不退还保险费。 定期寿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 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保障的人购 买,通常作为两全保险或终身寿险的补充,也可用 作贷款的担保手段。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标的的特征
1、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于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 额保险问题。 3、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
(二)人身保险经营的特征 1、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 2、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 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 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1、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 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相关条款
1、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一般是两年)后,保险人将 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 金。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 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理赔流程
1
认清权益
2
及时报案
3
收集证明
4
注意给付时限
5
领取赔偿金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 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A:被保险人姓名、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D: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2、俗话说的好,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中无法避免疾病、年迈和死亡,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8第七章人身保险

8第七章人身保险

注意:
1、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 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
(记:见利忘义) 2、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帐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 年金保险。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3、最低保证年金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年数,在规定 年数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 得到年金给付
1、风险事故是与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 率是变动的,但较其他事故发生概率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 3、寿险经营中面临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
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P211
退还年金
三:简易人寿保险
P218 1、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
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2、为了防止逆选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
度。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四、团体人寿保险 P219—P221
1、定义: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 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是储蓄性极强 的一种保险。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P216—P217
划分标准
年金种类
缴费方式
趸缴、期缴
被保人数
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 存者
给付额是否变动 定额、变额
开始给付日期 即期、延期
给付方式
终身、最低保证、定期生存
年金——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金
二、年金保险 P217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定期寿险的局限性
• • • •
A、保单不具有储蓄性质。 B、中途退保不退还保险费。 C、保费有可能损失。 D、保障因保险期满而失去,若续保则保费负担会加 重;且可能由于已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不接受投保的 年龄而不能续保。 • E、保险金只能由其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
定期寿险的作用
• 1、能减少忧虑,提高工作效率 •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 • 3、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 5、根据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分为: • (1)定额年金保险 • 是指在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 额都相等。 • (2)变额年金保险: • 是指在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 额随投资收益而变动。
二、新型人寿保险
• (一)变额人寿保险 • 是保险费固定、保险金额可以变动的长期性人寿 保险、即死亡保险金额随着投资账户中投资结果 变动不断调整的保险产品。 • 特点: • 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 基础上却是可以变动的。 • 2.分账管理。 •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 变动而变动。
(二)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 1、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超过一人身保险业 务。 (三)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1、个人保险: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 个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以一张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个企 业、事业或机关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保 险,投保人为法人或社团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 的在职成员。 (四)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1、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强制性、通用型、广泛性、 2、自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 一、人寿保险的含义 •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即投保 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险种,人寿 保险的业务量占人身保险的绝大部分。 •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 (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变动的规律性。 • 人寿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人的死亡或生存事件。 • 生命表中的死亡率、生存率接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死亡 率、生存率、呈现出相当大的稳定性。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概论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从突发的疾病到意外的事故,从失去工作能力到长寿带来的经济压力,这些不确定性都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人身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简单来说,就是在我们遭遇不幸或特定情况时,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度过难关。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之一。

它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

常见的人寿保险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这种保险通常保费较低,适合那些经济负担较重、需要在特定时期内获得保障的人群,比如有房贷车贷等债务的家庭支柱。

终身寿险则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无论何时身故,都能获得保险金赔付。

由于保障期限长,保费相对较高,适合有遗产规划需求或者希望为家人提供长期经济保障的人群。

两全保险兼具生存和死亡保障,即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健康保险则关注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它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重大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这笔钱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弥补收入损失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

医疗保险则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它可以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定额给付型则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定的收入补偿,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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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本科学年论文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状况作者王梅院系金融学院专业保险年级12级学号 122026158指导教师麦丽斯导师职称讲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本科学年论文指导教师评分表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姓名职称研究专长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评阅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内容摘要作为三大金融支柱行业之一的保险,在中国可以说是蓬勃发展10多年了。

老百姓对保险已经不再陌生,越来越多的人也在关注或购买人身保险。

据本人对各类人群的接触,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是非常肤浅、零散、片面,相当部分甚至是误会、误解。

这个现象一方面跟国内对保险常识缺少宣传有关,另一方面跟保险销售环节中部分人无意或有意的误导宣全也有关。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经济的发展和变革日新月异,人身风险、金融秩序的跌宕起伏风险跟我们每个人都如影随形。

现在,我们将对人身保险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讨论。

关键词:人身保险现状发展前景建议目录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5)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5)(一)人寿保险 (5)(二)健康保险 (5)(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三、我国人身保险现状 (5)(一)人身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快 (5)(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且不稳定 (5)(三)人身保险已达到一定规模 (6)(四)人身保险在我国保险行业已占较大份额 (6)(五) 人身保险在养老和居民灾后生活保障中已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6)四、促进人身保险发展的对策 (6)(一)人身保险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6)(二)随着产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 (6)(三)出现多元化,与其他金融产业融合的趋势 (6)(四)农村保险市场将进一步释放 (6)(五)保险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7)(六)新险种不断涌现有关人身保险的法律法规不断在修订完善 (7)(七)普遍提升国民理财意识 (7)五、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7)(一)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仍然偏低 (7)(二)保险责任范围偏小 (7)(三)人身保险险种结构缺乏合理性 (7)(四)保险金额偏低,保险责任范围偏小 (7)(五)人身保险营销环节薄弱 (7)(六)人身保险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城轻农 (7)六、建议 (7)(一)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优化险种结构 (7)(二)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 (8)(三)重视和加强人身保险营销,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8)(四)保险公司应适时调节经营战略 (8)(五)进一步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和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提高人身保险市场的竞争性 (8)七、总结 (6)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状况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寿保险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①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养老年金保险。

②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③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三、我国人身保险现状1982年,我国人身保险公司重新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

自此,人身保险经过多年的时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快1982—199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97.26%。

而同期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年均82.1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74.85%。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且不稳定(1)虽然人身保险保费总额1996年已达到214.8亿,但人均保费仅为7.55元,低于世界绝大数国家。

(2)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仍然偏低,且不稳定。

在工业化国家,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都超过50%,有些国家甚至超过了70%,而且险人身保险的市场份额还在进一步提高。

(3)人身保险的承保率低。

虽然人身保险已开办了1年多,但投保人身保险的居民还不多,大多数居民都仍未投保任何人身保险。

估计人身保险的投保率不会超过20%,这意味着大多数居民不想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保险金额来保障老年生活或灾后生活。

(4)人身保险的发展在地区间很不平衡。

目前的格局是城市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较快,保险密度和深度较大,承保率也较高。

而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比较缓慢,保险密度和深度很小,承保率也很低,人身保险市场仍然是“东热西冷”。

(三)人身保险已达到一定规模1982年,人身保险费收入只有159万元,1990年增至49.0797亿元,1996年则达到21.481亿元。

1982年是1996年13510倍。

1982—199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年均达到61.6781亿元。

(四)人身保险在我国保险行业已占较大份额982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在国内保险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为0.21%,而到1996年达到25.62%,上升了25.41个百分点,1982年到199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国内保险市场所占份额平均为24.07%。

(五) 人身保险在养老和居民灾后生活保障中已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投保人身保险,一些居民获得了养老金给付,一些居民获得了残废金给付、死亡给付、医疗保险给付等。

人身保险赔付额1982年只有21万元,但到1996年已达到101.6682亿元,这意味着有一部分居民的晚年生活或灾后生活得到了完全或部分保障。

人身保险的发展业绩是必须予以肯定的。

不过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人身保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四、促进人身保险发展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我国人身保险业取得了高速发展。

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有效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保险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人身保险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虽然我国资本主义市场将继续分流保源,但综合来看,外部环境总体趋势向好,人身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二)随着产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出台和创业投资环境的成熟,保险资金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领域将有所表现。

(三)出现多元化,与其他金融产业融合的趋势此外,与外资企业共同合作,外资公司凭借其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经验,险种开发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健全的创新机制以及对市场的灵敏反应的机制。

促进人身保险全球化。

(四)农村保险市场将进一步释放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五)保险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大步迈进,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新险种不断涌现有关人身保险的法律法规不断在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在对家庭、企业提供人身风险保障、投资理财及员工福利方面乃至经济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七)普遍提升国民理财意识,正确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让人均投保度稳步提升,避免像雅安地震这样的悲剧发生。

五、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仍然偏低不稳定。

在工业化国家,人寿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都超过50%,有些国家甚至超过了70%,而且寿险的市场份额还在近一步提高。

(二)保险责任范围偏小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获得保险赔付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障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

目前人身保险险种普遍存在着保险金额低、责任范围小的特点,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人身保险的承保率还很低。

(三)人身保险险种结构缺乏合理性由于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是近代由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但发展缓慢,缺乏精算人员,在设计险种时虽依据了一定的精算数理基础,但缺乏相关的险种设计经验,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均落后于国际水平,产品质量多数不高,不能完全满足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四)保险金额偏低,保险责任范围偏小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获保险赔付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障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

目前人身保险险种普遍存在着保险金额低、责任范围小的特点,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险。

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五)人身保险营销环节薄弱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偏好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泊来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

而目前人身保险中的营销员普遍存在缺乏上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因而顾客也不积极购买人身保险。

(六)人身保险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城轻农重东轻西的经营策略问题。

目前各保险公司几乎都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重点放在大中城市,而对农村地区业务的发展很不重视。

我国7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他们又都是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体系的群体,更需要商业性人身保险介入。

六、建议(一)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

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针对我国人身保险现状,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1)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

我国居民多数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

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这需要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支持。

(2)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

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

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一片空白,可尝试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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