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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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
一、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
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除张女的保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而且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了争执。
二、2009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2011年2月,两人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
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一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2011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三、候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
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8年2月,候、林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生下女儿。2010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候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候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候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9年1
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止。2009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9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给付多少?
五、王某于2003年10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
人为其妻李某。2005年2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2005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掉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出
院后,李某想到了自己曾于2003年10月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患有乙型肝炎,但李某填写投保单时,在“是否患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于是保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为由拒赔。李某却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在投保书中告知曾经患过肝炎的情况,那是因为投保时肝炎早已治愈,并且也向保险代理人口头作了说明,更何况后来是因为心脏病住院而申请理赔的,与肝炎病史并无关
联,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要拒赔?一气之下,李某诉诸法庭。请分析此案。
七、王女士2009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五年。2010年8月,他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
车轻轻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这引起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
八、200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
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九、2009年11月,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
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2010年1月,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时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周某系被叶某故意施放煤气毒死,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受益人周某之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拒绝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