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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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客户至上- B. 保险公司至上- C. 公平合理- D. 利益最大化- 答案:C答案:C2. 以下哪项不属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A. 报案- B. 理赔审核- C. 理赔决定- D. 保险费缴纳- 答案:D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范围?- A.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 B.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 C.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 D.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 答案:D答案:D二、问答题1. 请简要说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理赔审核、理赔决定和保险金支付四个环节。

首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然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与保险合同的符合程度。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做出理赔决定,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以及支付的金额。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决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 请简述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

- 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等。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三、案例分析案例:小明是一名25岁的年轻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小明不幸遭遇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请问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小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保险事故的发生条件。

然而,在确定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前,还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小明是否在事故发生时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健康状况要求、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关的报案和医疗证明等。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件是:A. 保险事故发生B.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C. 保险费已支付D. 保险合同生效答案:A2.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3.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是:A. 意外伤害保险金B. 疾病保险金C. 死亡保险金D. 伤残保险金答案:A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或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年老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养老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B.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C.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D. 保险合同期满答案:ABC2. 人身保险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B.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C.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伤残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C3.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B.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C.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哪些原因给付保险金:A. 疾病B. 意外伤害C. 年老D. 失业答案:AB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A. 保险合同期满B.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C.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D.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答案: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是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A. 意外伤害B. 疾病C. 战争D. 自然灾害答案:C解析: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自然灾害等,但不包括战争。

2.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答案:D解析: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答案:D解析: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

二、填空题1. 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______、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答案:保险标的解析: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2.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______和定额给付两种。

答案:补偿给付解析: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补偿给付和定额给付两种。

三、简答题1.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六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2.人寿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残疾6.责任期限7.观察期8.免责期9.自杀二、填空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或()。

2.人身风险可以分为()、()。

3.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国外通常要求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三项原则(或方法:()、()和()。

4.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和()。

5.人寿保险产品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6.万能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7.人身意外伤保险中的伤害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9.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0.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

三、单项选择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

A.不可估价性B.可度量性C.可预测性D.差异性2.人身保险合同是()A.补偿性合同B.给付性合同C.无名合同D.非格式合同3.我国法定的人身保险分类方法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保险期限B.保险责任C.承保方式D.实施方式4.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属于()。

A.分红型产品B.投资型产品C.保障型产品D.储蓄型产品5.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表现为它具有()。

A.现金价值B.保险费的累积C.保险金额D.本金红利之和6.人寿保险储蓄性和投资性使得厘定费率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外,还需考虑()A.出险率B.患病率C.伤残率D.利率7.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为合同生效()内。

A.一年B.两年C.三年D.半年8.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是()。

A.短期合同B.超短期合同C.长期合同D.一年期合同9.年金保险是()的特殊形态。

A.两全保险B.分红保险C.死亡保险D.生存保险10.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天。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四、判断题1.人身保险合同是非定额给付性合同。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保险课程案例[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

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 4.5万。

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

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4]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 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

次年某与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

1998年6月,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

但在领取保险金时母与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

1.人寿险案例15则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计算题:(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

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

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

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在为儿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是江某,并且张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续期保费由其缴纳,故保险经营按照投保时的约定,由江某获得。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身保险》案例库(答案

《人身保险》案例库(答案

案例1.艾某夫妇在儿子6岁时,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艾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评析首先,分析一下此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关系人:投保人:艾永保险人:某人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艾文其次,分析一下本案例的两个争议点:作为投保人是否有权决定停止缴纳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

可见,艾永作为投保人的确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也就是艾永的儿子艾文的同意。

但是,显然艾文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并不知情;所以,艾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

由于孩子未成年而孩子又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这个时候父亲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在法律上就归属于母亲。

投保人解除合同,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由于孩子没有成年,那么其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那么父亲的退保就要张雪梅的同意。

但从此案的情况来看,他的退保行为并没有获得其母亲的同意,那么他退保收入所得就理应时双方协商处理。

退保金的归属:退保金由保险公司给付,退保金的归属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议决定。

故而投保金的归属问题应该由艾永和张雪梅、艾文商议决定。

而并不是单单归于艾永所有。

《人身保险》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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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库使用说明:本习题集是配合我校使用的《人身保险》教材的教学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其它的教材,在题型的设计与难度方面是根据专科水平设计的,主讲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与课时及其他的要求予以增删,作者建议主讲教师在使用本案例集的同时,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增加些分析思考题,在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前提下,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代理人错签保单后旅客死亡如何给付保险金【案情简介】19××年12月9日,某县三轮车驾驶员许某(个体)架02138号三轮车与华江县驾驶员王某(个体)架19648号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导致三轮车旅客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三轮车已于该年12月4日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号码为9200123号,保额5000元,收取保费135元。

该业务有县交警队代理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

本应赔付无可争议。

但由于代理人业务不熟,费率和保额条款没有掌握清楚,超过了规定的保额每人3000元的标准,费率应按座位定月计算,即按座位每位乘客保额3000元,每月固定保费12元,全年保费应为144元。

该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起案件,由于代理人业务不熟,少收了保险费,多算了保险金额,为此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标准上意见存在分歧。

主要有三种意见:意见一:县交警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县交警的一切保险行为可视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此案的死亡金给付为5000元,但应补收保费及利息144×5000/3000 - 135 ×(1 + 0.9%)= 110.67元意见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标的是人而不是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能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所以最高限额只能为3000元;并不收保险费及利息。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咱就说这个人身保险的事儿吧。

有这么一个家庭,家里的顶梁柱是一位中年大叔,他呢,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收入不算特别高,但也能维持家里的生活。

他有一个温柔的妻子和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

这个大叔啊,就想着自己要是出了啥事儿,可不能让家人没了依靠,于是就想买个人身保险。

他对保险这东西也不是特别懂,就听保险业务员天花乱坠地一顿说,稀里糊涂地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二. 问题详细描述问题可就来了。

首先呢,这个大叔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没有跟他说清楚一些免责条款。

比如说,要是因为某些特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大叔也没仔细看合同啊,就这么签了字。

后来呢,大叔身体真出了点毛病,去医院一查,需要一大笔钱治疗。

他就想着自己有保险呢,不怕。

结果去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个病在免责条款里,不给赔。

大叔当时就懵了,这可咋整啊,家里还指着这笔钱呢。

而且啊,这个保险的保额他也觉得有点低了,当时买的时候没考虑周全,现在真到用的时候才发现不够用。

三. 解决方案概述大叔就开始想办法解决这个事儿。

他先是找了当初给他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可那业务员就开始各种推脱,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啥的。

大叔也不是吃素的,他就决定自己研究研究保险合同,看看有没有什么转机。

他找了一些懂保险的朋友,还在网上查了好多资料。

后来发现,虽然这个病在免责条款里,但是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没有明确告知的过错。

于是他决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理赔申请,并且要求增加保额。

四. 实施步骤细节大叔就开始行动了。

第一步,他把自己当时买保险的所有相关资料都找了出来,包括合同、业务员给他的宣传资料啥的。

第二步,他写了一封详细的申诉信,把自己的情况、保险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情况,还有自己对保额的想法都写了进去。

第三步,他把申诉信和相关资料一起寄给了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

然后呢,他就开始等消息。

期间他还不断地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进展情况。

五. 成果与效果评估嘿,你还别说,大叔的努力还真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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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

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

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

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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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被保险人赵某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 元。

1988年12 月3 日,赵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 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

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你认为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
答: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

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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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 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 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 年5 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 年6 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
死亡。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答:本案当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的时候和李某在一起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保
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案当中,由于孩子双方的父母都健在,而且孩子并不和赵某生活在一起,在赵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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