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保险赔偿案例:1. 汽车保险赔偿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一天,他在停车场停车时,不小心将车门撞到了旁边停放的车辆上,造成了对方车辆的损害。
小明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报案材料和照片。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案例:小红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一天,她在外出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急需手术治疗。
小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和医生的诊断证明。
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真实性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红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一天,他的房屋被突发火灾烧毁,家具、电器等财物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张先生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火灾发生地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根据保险合同对张先生的房屋及财物进行了赔偿。
4. 旅行保险赔偿案例:小华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
在旅行中,小华因突发疾病需要紧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较高。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华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5. 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案例: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疏忽,导致客户的财物遭受损失。
客户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则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客户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赔偿。
6. 航空保险赔偿案例:某旅客购买了航空延误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在飞机延误过程中,旅客因此错过了转机时间,导致额外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旅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旅客的额外费用进行了赔偿。
7. 健康保险赔偿案例:某人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在保险期间,他突发重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身保险案例
• 案例七:1994年l0月14日,王书明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
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侧元,交 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书明同时还指定儿子王 雷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书明便停止了交 货。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月后,王某将 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月19日,被保险人王书 明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受益人王雷手持保险单证 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 实,了解到王书明自投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 期间,王书明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 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 此,王雷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 金不能给付。王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使到保险公司所在 地的法院起诉。 • 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①双方所签的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 金404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③案件受理费和 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 •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这笔保险金? •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案例四:张华于1996年5月6B为其丈人刘和堂投保10
年期简身险15份,保额2055元,受益人是刘和堂6岁的 外孙张羽(张华之子),保险费由张华每月从工资中相交。 1997年9月15日,张华与被保险人的女儿刘朴离婚,张 羽由刘朴抚养。离婚后,张华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 费。1998年1月.刘和堂病故,张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 险金2055元。与此同时,刘朴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 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 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张华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 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 这笔保险金究竞应如何处理? • 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第二,这笔保险金应给张 羽。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张羽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 管,另一方监督,非是因为张羽的利益不得动用该笔 钱,直至张羽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案例分析
复效一般只适用于期交保费的长期寿险, 附加险是一年期的险种,无所谓复效, 所以失效后附加险只能新增。新增的住 院医疗保险通常有1个月左右的观察期, 所以保险Fra bibliotek司拒付是有依据的。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重 复 保 险 的 案 例
重复保险理赔吃亏
事件经过
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 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 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 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 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 部分补偿金。之后,潘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 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 有3元钱。潘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A公司作了 理赔,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潘女士在A和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 在获得A公司的理赔后,自然就不能再从B公司得到理赔。 实际上,她在B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 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
建 议
潘女士应检查一下已有的保险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 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
险投保多份也无妨。潘女士可以将在B公司投保的个人住
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或者转成津贴型医疗
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观看
பைடு நூலகம்
那么,为何A公司理赔后,B公司就不再 理赔了呢?
•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 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
• 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 保险的补偿原则。 • 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发生手术 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 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案例中的保险要素:
保险人(保险机构、公司) :A公司、B公司 保 险 标 的(被保险人等) :潘女士 投 保 人(出保险费的一方) :潘女士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
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
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
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
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保险法案例分析——重复保险案例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0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7期出版)原告:李思佳,女,11岁,学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
法定代理人:李斌(系李思佳之父),男,38岁,宜昌市工商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代表人:高萍,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李思佳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陵人保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由其父李斌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思佳诉称:2003年5月,原告之母在被告西陵人保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未按规定出具书面保险合同。
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
2004年1月7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313.90元。
2004年3月,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到泰康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却以必须持医疗费发票原件方可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至今不予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313.9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有权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保险费发票、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投保缴费清单及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书面保险合同的事实;3.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原告2004年1月7日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4.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就医,共支付医疗费1313.90元;5.原告与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医疗保险金给付分割单和批单,用以证明泰康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除保险合同约定的50元免赔额外,已全部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重复保险案例
重复保险案例在保险业中,重复保险是指被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同一风险。
重复保险通常发生在大型风险或复杂风险的情况下,主要是为了分散风险、扩大保额或者获取更多的保险容量。
然而,重复保险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重复保险的相关问题。
某大型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时,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大,需要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在购买保险时,企业与不同的保险公司签订了多份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金额总额远超过其实际资产价值。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保险保障,但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重复保险可能导致索赔处理时的纠纷。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索赔处理的复杂性和耗时性增加。
此外,不同保险公司可能对同一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和评估,可能会出现争议,增加了索赔的不确定性。
其次,重复保险可能会增加企业的保险成本。
由于需要购买多份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用。
而且,在索赔处理时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律师费用等成本,进一步增加了保险成本。
另外,重复保险还可能会带来管理上的挑战。
企业需要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管理成本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也会增加。
此外,不同保险公司的要求和管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应对。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重复保险带来的风险。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来减少重复保险的发生。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选择合适的保险合作伙伴,避免重复购买保险。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重复保险带来的纠纷和成本问题。
在购买保险时,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量避免出现索赔纠纷。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等方式来降低保险成本和管理成本。
总的来说,重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保险保障,但也伴随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人身险理赔的案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有两种状态——生存或死亡,人的身体也有两种状态——健康不健康,以生存和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人寿保险,以医疗费用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健康保险,以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意外伤害保险,这三大类保险构成了人身保险的全部内容,它们又细化为诸多的具体险种,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年来,人身保险在我国超常发展,发展速度远远的超过了财产保险,发展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财产保险,而且发展势头强劲,发展潜力巨大,因为人身保险千家万户都需要。
似乎也应了大数法则,发展快,业务量大,问题也多。
在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问题,有发生在核保环节的,有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发生在理赔环节的,有发生在投保人身上的,有发生在保险人身上的,有源于保险条款解释不清的,有于源于客户对保险条款误解的,有源于保险代理人故意欺诈客户的,有源于客户故意欺诈保险公司的。
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正确的解决这些纠纷,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掌握的本领。
本章所提供的几个案例,试图帮助读者增强这方面的能力与本领。
案例一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案例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
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身体健康。
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2004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一些疑点:(1)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不足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硬化是肝病变发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慢性病。
18_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一)2002年1月4日,赵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综合医疗保险”,2002年4月29日,赵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原发性肝内胆管结石、胆总管结石、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8天。
赵某在住院期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
出院后,赵某就此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赵某病历中载明:赵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现上腹部疼痛、伴发热及皮肤巩膜黄染,在当地医院输液治疗后好转。
遂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对此决定不服并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裴强在当地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
2001年5月,裴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裴某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裴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子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儿子投保。
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儿子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儿子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
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儿子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三)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0万元。
199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穆某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
保险复效案例
保险复效案例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某些原因中断的保险合同重新生效的情况。
保险复效案例在实际中并不罕见,下面就介绍一个实际的保险复效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王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王不幸遭遇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理赔请求,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予了小王一定的赔偿。
然而,由于小王在事故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因此中断。
当小王在康复后再次想要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告知他,由于保险合同已中断,他需要重新购买新的保险,而不是继续原来的保险合同。
小王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因为他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继续保障。
于是,小王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够让保险公司重新生效他的保险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的申诉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请求,重新生效了他的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给予了小王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个案例成为了保险复效的一个典型案例,也为其他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复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法律程序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更多地考虑到客户的合理需求,尽量避免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的中断,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复效案例不仅是一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情,也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事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为我们今后购买保险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保险公司在日后的服务中,能够更加注重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保险复效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的续效问题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今后在保险行业中,能够更多地关注到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以下是十大保险理赔案例:1.汽车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例:一名车主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保险公司及时赔付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帮助车主渡过了这次车祸。
2.人寿保险-意外身故理赔案例:保险投保人不幸在工作中身故,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条件,向其家属赔付了一定的身故保险金,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家人度过了难关。
3.健康保险-大病医疗理赔案例:被保险人突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和长期的治疗。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医疗费用,帮助其顺利度过了这一次的困境。
4.财产保险-火灾损失理赔案例: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额赔偿,用于重建房屋和修复损坏的财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资助和帮助。
5.旅行保险-紧急救援理赔案例:一名游客在国外旅行期间突然生病,保险公司提供了及时的紧急救援,并报销了医疗费用和改签机票费用,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6.农业保险-自然灾害损失理赔案例:农民遭受了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农民赔付了一定的损失,帮助农民渡过了困境,保障了农业生产。
7.商业保险-盗窃损失理赔案例:商家遭受了盗窃损失,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商家受损的货物和设备的价值,减轻了商家的经济压力,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
8.宠物保险-疾病治疗理赔案例:宠物突然生病,需要进行手术和治疗。
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宠物主人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帮助宠物恢复了健康。
9.航空保险-航空事故理赔案例:一名乘客在航空旅行中遭遇飞行事故,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一定的伤残补偿金和医疗费用,帮助乘客度过了这次身体和心理上的困境。
10.司法责任保险-诉讼理赔案例: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面临诉讼,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诉讼费用和赔偿金,帮助公司渡过了这次法律纠纷,保护了其利益。
以上是十大保险理赔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保险在不同领域中的重要性和保险公司在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和提供帮助方面的作用。
太平洋寿险理赔案例
太平洋寿险理赔案例近年来,太平洋寿险在理赔案例中展现出了高效、快捷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以下将介绍一起真实的太平洋寿险理赔案例,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理赔服务参考。
案例一,意外伤害理赔。
某客户小王在外出旅行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骨折住院治疗。
小王及时联系了太平洋寿险并提供了相关的理赔材料,太平洋寿险快速受理并派出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核实。
经过审核,太平洋寿险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理赔手续,并及时将赔付款项转入小王的账户,有效帮助了小王减轻了经济负担。
案例二,重大疾病理赔。
某客户小李被确诊患有癌症,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小李的家人向太平洋寿险提出了理赔申请,太平洋寿险的工作人员迅速响应,并协助小李填写了相关的理赔申请表格。
经过医院的确认和太平洋寿险的审核,小李顺利获得了理赔款项,帮助他顺利完成了治疗并渡过了难关。
案例三,身故保险金理赔。
某客户小张因意外身亡,其家属向太平洋寿险提出了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
太平洋寿险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小张的家属,提供了详细的理赔指导,并协助家属准备了所需的理赔材料。
在家属提交了完整的资料后,太平洋寿险高效地完成了理赔审核,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小张的家属,帮助他们度过了丧亲之痛。
综上所述,太平洋寿险在理赔案例中展现出了高效、快捷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了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太平洋寿险在处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金理赔时,都表现出了高效、细致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希望太平洋寿险在未来能够继续保持优质的服务水平,为更多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理赔服务。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提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及其赔偿顺序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第三者为数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原告:尹素团,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陶营乡铁炉营村,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妻。
原告:刘巧培,女,199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女。
原告:刘新奇,男,192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父。
被告:许升志,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襄垣乡白城村北大街8号,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78号新闻大厦9层。
原告尹素团、刘巧培、刘新奇诉称:2010年1月16日14时许,刘红森驾驶手扶拖拉机从汝阳县城方向返回陶营行至汝安路(大小路)12K+506M处二马山半隧道内时,与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相撞,致刘红森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许升志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均为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
因刘红森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14614.5元;2、死亡赔偿金96139元;3、刘巧培抚养费10165.4元;4、刘新奇赡养费4235.59元;5、运尸费800元、停尸费2000元、整容费1500元;6、住宿费1100元、交通费900元、来客招待费1500元;7、诉前财产保全费1300元;8、财产损失4000元;9、精神抚慰金50000元; 10、刘红森之女刘艳培上大学将要考研究生10000元。
以上总计198254.49元,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许升志赔偿90%。
【管理精品】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1.2、動物
吃哪種動物較好,按越好的在越後面排列:
➢呵呵。這幾幅圖不倫不類的,解釋一下:豬<羊<雞<魚<蝦 ➢魚和蝦的吃法:吃魚和蝦要連頭帶尾。小魚小蝦的頭和腹是最有營養的。 ➢要吃全魚全蝦,所以,買魚也不是買越大的就越好 ➢牛肉的問題較多,少吃為妙:1、瘋牛病;2、口蹄疫;3、不良膽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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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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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某中学向市旅行社借一大卡车载学生去郊外 春游,当客车行至崎岖的盘山公路一转弯处 时,司机见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为避让货车 司机猛打方向盘,客车冲出公路,翻下离公 路二十多米的山沟。车上45名学生中,有15 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12名学生轻伤。 这些学生都已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每人保险 金额3000元;大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附 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学校在向旅行社借 车时虽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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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關於可X可樂\百X可樂
1、清洗廁所:讓可樂在馬桶呆一小時,可樂內含的檸檬酸,會將玻璃質陶瓷 器(指馬桶)的污點消除。
2、除鏽、衣物上的油脂、汽車擋風玻璃的塵洉。
3、達利大學喝可樂比賽的結果:獲勝者喝了8瓶,並當場死亡,因為血管含 太多二氧化碳,沒有足夠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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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大便這個好習
慣一經養成,你會終身
受益如果還沒這個習慣
於也不要著急,要努力
去培養,比如多吃高纖
維食品,如白菜、白薯
等粗糧,並且在早上起
來後不管有沒有都去下
廁所,久而久之,習慣
會成為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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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過來後喝一杯涼
水是個好習慣經過一夜
的睡眠,沒有一滴水的
攝入,人很容易脫水,
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案例10.3 生病动手术疾病保险赔付争议案[案情简介]2003年6月1日起,谢某通过保险业务员李某,买下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生命绿茵疾病保险,保险费为每年1790元,保险金额为1万元,缴费时间为3年,终身为保险期。
2004年12月底,谢某感觉左腰腹疼厉害,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下段结石、右肾小结石,需要通过手术治疗。
2005年1月,谢某住进了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手术。
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了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手术治疗。
已交了两年保险费的谢某在手术前,向李某报名了病情。
得知情况后,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马山营业部的陈某一同到谢某家,想他说明:按照合同,手术必须采取输尿管切开取石术方能赔付,但考虑到具体病情,可以向公司反映情况再定;反正的病是真,道理上也讲得通,先看病要紧。
手术后,李某主动上门帮助整理了各种理赔资料,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然而不久,谢某等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为此,谢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国寿生命绿茵疾病保险包括581种疾病与手术,在保险合同上都具体写明这些疾病及手术的名称和赔付限额等。
谢某所得的是输尿管下段结石及右肾小结石,这在所列的581种疾病中找不到,因而他施行的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术,没列入赔付手术范围内。
按照合同,这不属于条款保险责任,所以公司决定拒赔。
而谢某认为,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到底这种疾病采取哪种手术方式治疗效果更好些,采取切开取石术治疗效果不及弹道碎石术,因而医生都认为后一种手术治疗效果好、创伤小、恢复快,那应本着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根据谢某投保的国寿生命绿茵保险合同条款,在第399项手术中找到了“输尿管切开取石术”,赔付限额为3000元,如果谢某当时施行的是这个与合同条款相对应的手术,就能获赔。
但是谢某实行的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启迪]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疾病可以通过效果更好、创伤更小的医疗方法来达到治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