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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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损失补偿案例

人身保险保险损失补偿案例

人身保险保险损失补偿案例

人身保险保险损失补偿案例:以一份人身保险为例

正文:

人身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以应对意外伤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本文将介绍一份人身保险的保险损失补偿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种保险。

案例概述:

该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中失去了手臂。由于这是一个严重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决定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支付其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等。

争议焦点:

该人身保险的保险损失补偿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有些人认为,被保险人应该获得保险损失补偿,因为这是一个严重的意外伤害,并且被保险人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其他人则认为,被保险人应该自己支付这些费用,因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但并不是被保险人的支付者。

结论:

根据本文所描述的情境,保险公司应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损失补偿。这是一个严重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提供经济支持。尽管被保险人可能也需要支付其他费用,例如医疗费用,但保险损失补偿应该是主要的支付者。

拓展:

除了保险损失补偿,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费用,例如残疾补偿和护理

补贴等。这些费用取决于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件,但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会向被保险人提供这些费用的支持。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与其他支付者合作,例如患者的家庭或医疗机构等。这些合作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费用,并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案例分析
复效一般只适用于期交保费的长期寿险, 附加险是一年期的险种,无所谓复效, 所以失效后附加险只能新增。新增的住 院医疗保险通常有1个月左右的观察期, 所以保险公司拒付是有依据的。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导入案例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但对于保险人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无法提供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没 有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对受益人穷尽其所能仍然无法完成的举 证部分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 被保险人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如果是 因受益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受益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所致,则法官需要做的就包括以下两点:一种 是能否就无法证明的事实的举证义务再一次依其自己的判断在被 保险方与保险方进行二次分配;另一种是如果双方确实均无法举 出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就现有证据进行判断。在本案中, 原告虽在曾某交给胡某300元保费时在场,但因为当时没有也不 可能立即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且交钱时间与曾某死 亡时间仅相隔数天,曾某所留遗物中又未见保单,故不能据此认 定原告就应当知道曾某已投保成功的事实。原告并非在明知曾某 投保的情况下故意不做尸检,况且在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他杀的情 况下原告不再要求做尸检也不违反一般常理。因此原告主观上没 有过错,不应承担死因无法查明的后果。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点评] 本案一、二审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笔者认同一审裁判结果。 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曾某死亡 原因的举证责任,二是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 要解决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曾某死亡原因 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该明了保险赔偿中的举证责任,确定受 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 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被保险人已死亡及原告与被保险人之 间的身份关系没有争议,因此在此笔者主要分析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等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一、人身保险案例

1、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张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案例1分析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2015年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年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 害保险;
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 境内发生翻沉, 事故造成442人遇难。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
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
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三、湖南郴州大病保险理赔服务典型案例 涉及险种:大病医疗保险
赔付金额:6700万元
湖南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均由中国人 寿郴州分公司承办,2015年赔付1.5万人次,赔付金额6700多 万元。
八、35分钟快速赔付90万元重疾理赔案
涉及险种:重大疾病
赔付金额:90万元 2015年11月12日,郑女士被确诊患子宫低分化癌,医院 出具了《病理学诊断书》。案件符合平安人寿“重疾先赔”主 动服务要求,仅仅35分钟就审核通过,客户获得90万元重疾理 赔金。
九、“情系海峡”,台胞客户疾病身故百万理赔案 涉及险种:两全保险 赔付金额:106.5万元 在内地工作的台湾客户廖女士2011年为自己投保了两全保
祸致身故。太保寿险接到报案后,经审核,事故责任明确,理 赔资料齐全,快速赔付受益人信用社支付保险金460万元。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某县毛纺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经医生诊断 为“抑郁性精神病”。治愈出院后的朱某,并无特别行为,只是变得 比以前更加郁郁寡欢,常常单独苦苦思考,似有所想,间或流露出悲 观厌世的心情。一个厂休日,朱某乘母亲外出买菜之机,撕床单结成 绳索,悬梁自尽。从失恋到死亡为时仅仅三个月。
经查,三年前朱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金额4 000元,每月保险费由县保险公司托付毛纺厂的财会人员从工资中扣 除,其间并无欠交保险费的纪录。朱某死后,她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 份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要求给付4 000元的保险金。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人身险理赔的案例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有两种状态——生存或死亡,人的身体也有两种状态——健康不健康,以生存和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人寿保险,以医疗费用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健康保险,以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意外伤害保险,这三大类保险构成了人身保险的全部内容,它们又细化为诸多的具体险种,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年来,人身保险在我国超常发展,发展速度远远的超过了财产保险,发展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财产保险,而且发展势头强劲,发展潜力巨大,因为人身保险千家万户都需要。似乎也应了大数法则,发展快,业务量大,问题也多。在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问题,有发生在核保环节的,有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发生在理赔环节的,有发生在投保人身上的,有发生在保险人身上的,有源于保险条款解释不清的,有于源于客户对保险条款误解的,有源于保险代理人故意欺诈客户的,有源于客户故意欺诈保险公司的。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正确的解决这些纠纷,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掌握的本领。本章所提供的几个案例,试图帮助读者增强这方面的能力与本领。

案例一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0

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18_人身保险案例

18_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一)2002年1月4日,赵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综合医疗保险”,2002年4月29日,赵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原发性肝内胆管结石、胆总管结石、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8天。赵某在住院期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出院后,赵某就此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赵某病历中载明:赵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现上腹部疼痛、伴发热及皮肤巩膜黄染,在当地医院输液治疗后好转。遂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赵某对此决定不服并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裴强在当地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2001年5月,裴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裴某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裴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子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儿子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儿子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儿子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儿子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

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

2023年保险理赔案例

2023年保险理赔案例

2023年保险理赔案例

湖南长沙的T女士与丈夫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果蔬生意,家中育有一子。2018年,T女士为孩子补充配置了5万保额的《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并附加《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2022年6月初,他们的孩子小H突然感到头晕发热,腹痛乏力,于是前往当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多项指标异常,不幸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

T女士收到孩子的病情通知后,立即联系了新华保险的保单服务人员,积极协助调阅病历材料并提交公司受理。经过审核,新华保险第一时间给付小H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61万元用于后续的治疗。

8月初,经过系列检查,医院告知T女士的身体条件及血型符合为小H做“骨髓干细胞移植术”的条件。8月5日,T女士及小H入院完善了相关检查,经过90天的手术治疗和恢复,11月3日小H顺利出院。此时,133万余元的高额医疗费用中,经社保报销45万余元后,《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赔付了剩余88万余元医疗费用保险金。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保险的重要性。在面对重大疾病时,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也能让我们更加安心地面对治疗。

人身保险案例.ppt

人身保险案例.ppt
• 这笔保险金究竞应如何处理?
• 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第二,这笔保险金应给张 羽。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张羽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 管,另一方监督,非是因为张羽的利益不得动用该笔 钱,直至张羽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 案例五: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
振安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 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 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 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 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了。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 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
• 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ຫໍສະໝຸດ Baidu双方所签的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 金404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③案件受理费和 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担。
• 案例八: 1996年3月25日,新塘石矿的扒塘师傅郑庭兴在
清塘时,因为山石滑落导致死亡。事件发生后,石矿给死者 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3万元,另外再一次性补助死者亲属 费用13.5万元(其中丧葬费1万元、抚恤费8.5万元、抚养费 4万元)。1996年5月15日,某保险公司在当地一家影响较大的 报纸刊登广告,声称郑庭兴曾在该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额为 15万元,要求郑庭兴的法定继承人于1996年5月25日前到该公 司办理有关手续。见到此广告后,郑的合法继承人便来到石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计算题:

(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

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健康险理赔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健康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购买。健康险作为一

种人身保险产品,其核心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时提

供经济赔偿。然而,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和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健康险理赔案例,探讨保险行业

在健康险理赔中的运作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一:意外伤害理赔

小明购买了一份意外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残疾和

身故。不幸的是,小明在某次户外活动中不慎摔伤,导致严重骨折,

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小明想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首先,小明需要提供医疗报告、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文件。保险公

司将评估小明的医疗费用和骨折的严重程度。一旦确认符合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计

算公式,小明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身体残疾赔偿。

此案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及时的理赔服务,同时小明需要提供

充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理赔的实质性有效性。

案例二:重大疾病理赔

小红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该险种针对特定的重大疾病提供赔付,如癌症、肝炎等。不幸的是,小红被确诊患有晚期癌症。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将需要小红提供确诊证明文件、医疗报告和

费用发票等,以证明小红符合险种的保险条款。根据合同约定,保险

公司将对小红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以缓解其经济负担。

针对重大疾病险的理赔,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提供医生的诊断报告、病历记录、手术费用等,以确保赔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门诊医疗理赔

小丽购买了一份健康险,该险种覆盖门诊医疗费用。小丽因感冒症

状去医院看病,经过检查医生开了一些药品。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篇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和讯消息近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布了2014年十大案例,涵盖了地震、航班失联、疾病、车祸等多种人身

伤害风险类型,赔付总金额超过了3247万元。

十大案例显示,2014年8月3日发生的云南鲁甸6.5级地震造成大

量人员伤亡,中国人寿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创造了第一家派员深

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报案服务点和震后29小时

完成第一笔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等行业“六个第一”。

此外,十大理赔案例中个人理赔金额最高的达到505.51万元。被保

险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经中国人寿系统理赔人员的共同努力,被保险人家属递交资料7天后,就获赔了身故保险金,高效、主动的服务为痛失亲人的家庭带

去温暖。

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理赔案件数量达800余万件,是国内赔

付案件数量最多的公司。

附录:

2014年中国人寿十大理赔案例

案例一:鲁甸地震伤亡重,六个第一赢认同

2014年8月3日16:30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6.5级地震,继而发生大小余震715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截至目前,我公司通过客户报案、主动排查核实、死亡名单比对等

方式完成了46笔身故客户的赔付,赔付金额合计137.33万元;通

过医疗部门对因震受伤分住13家省市县医院920名伤员比对核实的35名客户全部进行了探望、慰问。

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创造抗震救灾中保险行业的“六个

第一”,即第一家启动总、省、市、县寿产险联动应急预案;第一家

【管理精品】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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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國力教授語錄:我堅持6年了,每天喝玉米粥。我今年70多歲了,體
力充沛,精神飽滿,嗓音洪亮,底氣十足,而且臉上沒有皺紋,什麼
原因?喝玉米粥喝的,信不信由你,你喝你的牛奶,我喝我的玉米粥,
咱們看誰活得長。
精选课件
1.2、蕎麥、薯類、小米
三、睡覺時間 晚上10-10:30分睡覺是最好的。。。因為(10:00-10:30)+(1- 1.5個小時),人才能進入深睡眠,晚精1选2课點件-3點是深睡眠的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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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生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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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纯的喜悦
精选课件
• 有一个小女孩每天都从家里走路去上学。一天 早上天气不太好,云层渐渐变厚,到了下午时 风吹得更急,不久开始有闪电、打雷、下大雨。 小女孩的妈妈很担心,她担心小女孩会被打雷 吓著,甚至被雷打到。雷雨下得愈来愈大,闪 电像一把锐利的剑刺破天空,小女孩的妈妈赶 紧开著她的车,沿著上学的路线去找小女孩, 看到自己的小女儿一个人走在街上,却发现每 次闪电时,她都停下脚步、抬头往上看、并露 出微笑。
水)則是有益的補充;
這對於腸胃也起到了清
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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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儘量不要猛起,這 會使血往上沖,造成血壓突 然變動,引起頭暈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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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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