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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 2019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 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19年12月,获 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金。
•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取得保险利 益,则投保人就可以以任何人作为被保险 人,设法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然后为获 得巨额利益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这样就 无法体现保险的宗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视为 反要约。
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 立;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成立
•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 反要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 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 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 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 诉至法院。
•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非本意的:不可预见和避免。如酒后驾车 发生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 外来的: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 保险人身体之外而不是体内。如疾病引发 的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此类。
• 突发的: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不 属于此类。
•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 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 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通常是商家作为投保人 分期分批地为购买促销商品的顾客投保一定 保险金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 况下必须经被保人签字同意方可视为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 投保人:高某 • 被保人:林某 • 受益人:高某
投保人于2019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 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 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 跳下来,造成重伤。2009年10月26日, 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 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 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 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保险合同成立
• 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 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
• 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同意承保,是对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 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追溯为 投保日。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 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 雇主对雇员 • 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 • 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 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 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按正常
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则合同 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到投保日,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对经保险公司核保后需要加收保费、体检 才能承保的或者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 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权有谁提出?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 险人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 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给 受益人。
• 律师撤诉是因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 务。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类 纠纷由其提起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理赔给付 引发的纠纷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应由其提起诉 讼。
保险责任的开始
•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 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 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 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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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 2019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保险 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即 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 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 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 险人的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 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 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 始
•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 2019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 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19年12月,获 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金。
•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取得保险利 益,则投保人就可以以任何人作为被保险 人,设法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然后为获 得巨额利益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这样就 无法体现保险的宗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视为 反要约。
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 立;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合同成立
•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 反要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 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 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 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 诉至法院。
•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
•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非本意的:不可预见和避免。如酒后驾车 发生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 外来的: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 保险人身体之外而不是体内。如疾病引发 的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此类。
• 突发的: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不 属于此类。
•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 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 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通常是商家作为投保人 分期分批地为购买促销商品的顾客投保一定 保险金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 况下必须经被保人签字同意方可视为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 投保人:高某 • 被保人:林某 • 受益人:高某
投保人于2019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 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 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 跳下来,造成重伤。2009年10月26日, 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 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 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 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保险合同成立
• 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 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
• 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同意承保,是对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 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追溯为 投保日。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 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 雇主对雇员 • 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 • 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 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 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按正常
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则合同 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到投保日,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对经保险公司核保后需要加收保费、体检 才能承保的或者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 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权有谁提出?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 险人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 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给 受益人。
• 律师撤诉是因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 务。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类 纠纷由其提起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理赔给付 引发的纠纷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应由其提起诉 讼。
保险责任的开始
•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 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 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 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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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 2019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保险 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即 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 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 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 险人的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 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 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 始
•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