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元式两层次角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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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的二元 式归责原 则的模糊 性 二 笼 学者们认为: 无过错 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协调说 , 在直接侵权 、 间接侵权 、 同侵权 的不 同情况下 , 定过错 共 规 责任原则与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场合, 而不是~刀切地
否 认 前 者或 者 后 者 。 种 主 张 和 笔 者 所 认 为 的过 错 责任 原 此
对侵 权 人 的 行 为 进 行 重 与 轻 的衡 量 , 够 做 到 具 体 问题 具 能 体 分 析 , 灵 活 性 已经 被 实 践 所 接 受 。 其
综 上 而 言 , 者 们 主张 所 暴 露 出的 弊端 很 明显 , 对 此 学 在 的权 衡 上 , 者 认 为 , 侵 权 行 为认 定 上 , 有 过 错 责 任 原 笔 在 只 则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才 能 克 服 一 元 归责 原 则 的 片 面 和 狭 隘, 能灵活运用在知识产权侵权实 践中。 才
一
、
国 内的 理 论 研 究现 状 及 其 缺 陷 与 不 足
规定必须与此相衔接 , 因此我 国知识产权侵权 的归责体系 应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持 这 种 观 点 的人 没 考 虑 到 适 用 0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 中会 出现僵化 的局 面。 因为社
会实践必定是灵活多变 的, 一个 健 全 灵 活 的制 度 必 将 是 为 社 会 生 活 服 务 的 , 元 的 归 责 原 则 也 必 将 是 属 于 现 在 和 未 二 来 的。
定。 而持有上 面主 张的人则认为侵权 的责任认定是过错责
任 原 则 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博 弈 的过 程 , 不 是 法 律 选 择 的 而
过程 。
采用 的过错责任原则 , 即行 为人 的过错 作为了侵权认定的 要 件 。 因 此 , 用 一 元 论 所 暴 露 的缺 陷 就会 显现 。笔 者 认 采 为, 二元论的归责原则能够在实践 中区分情形 , 区别对待 ,
第一种主张: 过错 责任 说。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原则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 民法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
错 责 任 原则 , 识产 权 法 的实 施 在 民 法 之后 , 我 国 民法 对 知 且 知 识 产 权 的归 责 原 则 没 有 进 行 特 别 的规 定 , 即没 有 明确 规
二、 在侵权责任认定上采用二元式 两层次 的理 由
( ) 元 式 两 层 次 符 合 法 律 逻 辑 一 二
我国 《 民法通 则》 1 6 第 0 条第 2款规 定: 公 民、 人 由 “ 法
【 作者 简介】 王晓娟 , 河 北邢台人 , 女, 河北经 贸大 学。 ① 郑成思 : 民法 、 《 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 2 世纪知识产权研 究若干问题》 载 《 1 , 中国专利 与商标 ̄ 0 1 2 0 年第 2 。 期 ② 本文引用 、 探讨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 协议》 条文 , 主要 引用 郑成思同志译本 。
在知识产权 侵权 案件中, 对侵权人侵权 行为的认定是 侵权人承担 民事 责任 以及承担何种 民事责任 的依据 , 但是
我 国研 究 者 对 此 问 题 存 在 着 较 大 的分 歧 与 争 议 , 露 出诸 暴 多 弊端 , 此 一 对 分析 。
( ) 元 式 论 者 的 主 张 及 其 弊 端 一 一
21 0 2年 4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 lo o r a f Hub i e vest f Po ie Uni r i o lc y
Ap. r201 2 N o. Se . O. 2 4 rN 17
第 4期 总 第 17 2 期
从二 元式两层次 角度 对知识产权侵 权进行 归 责
王 晓 娟
( 北经贸大学 , 河 河北 石 家庄 0 0 7 ) 50 2
【 摘
要】 二元式是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与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 则, 两层次就是侵权层面和责任认定层面。 在侵权层
面上对 侵权 行 为 的认 定采 用过错 责任 原 则 与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责任 的层 面 即损 害 赔偿 的承 担 上采 用无 过错 责 任 归 在 责 原 则 。二 元 式 两层 次 归责 原 则有 强 大的 理 由作 为 支撑 , 未来 的知 识 产权 侵权 实践 中可发 挥 巨大作 用 。 在 【 键 词 】 产 权 ; 责原 则 ; 责 任 ; 过错 责 任 关 知识 归 过错 无 【 中图分 类 号 ] 9 3 D 2.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3 3 12 1)4 16 2 17 —2 9 (0 20 ~O 5 —0
则与无过错 责任原则相结合的观点不谋而合 , 严格 地区分 情 形和 场合 。不同的是 , 笔者所认 为的无过错 责任 原则是
在 法 律 未 明文 规 定 适 用 过 错 原 则 的情 况 下 才 能 得 以适 用 , 只 要 法 律 规 定 侵 权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作 为 考 量 侵 权 的条 件 , 就 不 能 使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适 用 上 要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在
定实施无过错责任 原则 , 因此应 当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 对 此种主张的解释未免狭隘和牵 强, 在知识产权侵权实践 中, 大多数商标、 专利 , 以及著作侵权都 是以侵权人的侵权 行为 和受害人遭受 的损害作 为判 断的标准 。 主观过错作 为侵权
责 任 判 断依 据 的案 例 也 比比 皆是 , 《 如 商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5 条 :故 意 为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 O “ 运 输 、 寄 、 匿 等 便利 条 件 的 , 于 侵 权 行 为 。很 明 显 , 是 邮 隐 属 ” 这
第二种主张 : 无过错责任说 。学者 的理 由是世界 贸易
组织及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任持 有相 当明确的态度 。 如果 我们 加入该协议 , 就应该履行有关 的国际义务, 国知识产权 的 我
【 稿 日期 】 O 1 1— 1 收 2 1—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