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教育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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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教育局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一、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人事股
审批对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75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2)参加中小
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报材料: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
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10、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底2寸照片4张。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人到教育局人事股现场提交认定材料,人事股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对复审结果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权限内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资质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资质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职成民教股
许可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湘教发[2008]54号)第四条。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年龄在18—70岁之间);2、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培训机构(非学历);3、办学规模、办学层次达到相应办学条件的;4、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
申报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户口本)或者名称、地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3、资产
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1、教育局职成民教股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职成民教股副股长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职成民教股股长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提交教育局党委研究,签发正式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权限内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资质许可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权限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变更名称等的审批
(一)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职成民教股
审批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审批材料:1、设立申请书;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7、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1、教育局职成民教股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职成民教股副股长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职成民教股股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签发正式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权限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
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洪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职成民教股
审批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变更审批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审批材料:1、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4、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者协议书。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1、教育局职成民教股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职成民教股副股长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职成民教股股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签发正式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校车使用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洪江市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洪江市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对象:校车
审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报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机动车登记证书;3、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4、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8、学校或幼儿园法人与校车驾驶员的劳动合同及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9、其他认为必需的资料。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教育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警大队、交
通局依次进行回复,提出回复意见;教育局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学生用车领导小组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校车使用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