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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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如果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就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38号文件下发后,这种表述不严谨)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如果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的长短之间有何关系?
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长短与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成正比。

即缴费基数越高、工龄越长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

2、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如何发放?每月何时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及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于每月15号起可领取当月基本养老金。

3、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后,则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同上述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帐户应怎样处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待遇如何计发?
根据按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养老
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另发给过渡期补贴。

具体为: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5)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实行5年过渡。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办法中对缴费年限的计算,均保留一位小数。

根据规定,老办法中不再与按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6、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7、基本养老金包括企业福利待遇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企业发放的福利。

8、获得过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是否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9、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

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死亡。

10、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59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但在五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11、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前后,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即1996年1月1日前,下同),职工所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年限可按规定折算工龄。

但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建立个人帐户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12、调转的职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执行?
调转的职工在调入地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13、被解除劳动关系到再次参加工作的这段时间能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职工被解除合同到再次参加工作这段时间里,如果一直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段时间可以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如不缴费,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14、企业奖励计划生育资金从哪里来?什么时候支付?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规定,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出来,并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存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从财政专户预留的资金中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

15、符合条件的人员怎样领取计划生育奖励奖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

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16、对职工退休时已领过计划生育奖励的有什么规定?
企业已经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奖励的,不论数额多少,社保经办机构都不再补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至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三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3年12月底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4年1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其个人账户按本文中第二大点管理。

四.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出境定居、非本市城镇户口退休前退保、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五.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和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续保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集中参保,个体劳动者以个体身份参保或续保。

3、城镇个体劳动者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哪些证件?
怎样参保缴费?需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进城镇经商的农民工和帮工,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业证。

年龄偏大的,可按规定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年龄较小的,可从当年起参保缴费。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各类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险局办理缴费手续。

企业必须履行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职工不得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每年年初填报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社保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数额后,按月或季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当年5——7月缴费。

5、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怎样确定?
各类企业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或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体参保人员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企业28%(其中职工个人8%);个体参保人员20%。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载企业和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参保人员每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起按参保人员每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并逐年滚存计息。

其余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综合性补贴以及退休后调增的养老金。

7、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怎样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

8、缴费年限满15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将影响退休养老金待遇。

缴费年限满15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从欠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也可不予补缴(扣减缴费年限)。

若中断缴费年限长了,将大幅度降低退休养老金待遇,最低生活也难以保证。

目前社会上流传的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9、退休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哪些因素?
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反之则低。

二是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缴费工资基数高,养老金就高,反之则低。

三是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基数,随时间推移,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提高,养老金当然会越来越高。

10、职工具备哪些条件可正常退休并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11、参保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中断参保,要求退保可以吗?
不可以(农民工自愿提出申请退保的除外)。

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年老退休后有可靠的养老金养老、解决老有所养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参保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领至死亡当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继续缴费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继承额该怎样退?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继承额=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份的储存额。

13、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怎样退?
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4、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继承额和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该怎样退?
个人帐户的继承额=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

丧葬费(火化的)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15、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其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办理转移关系时,需带上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联系函。

16、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与各类城镇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企业职工一样。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省内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或个人账户基
金转移;回农村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计息,也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题答
一、什么人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个体基本养老保险?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相关材料的下列人员,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个体基本养老保险:
1.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桂林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须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户口簿和身份证。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已参加桂林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期满、失业、辞职、挂档在人才交流管理部门的职工,须提供失业、档案托管凭据和原已缴纳养老保险凭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效材料。

3.桂林市灵活就业人员。

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第一次如何申报、办理个体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持有效证件,到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个体养老保险科(地址:市依仁路22号),按以下流程申报、办理个体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一步:办理个体登记。

到“个体登记”处领取“桂林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写一式两份,交回“个体登记”处审核、盖章,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档案。

原始登记不得更改;
第二步:购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加贴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交“个体登记”处加盖“委托银行代收章”;
第三步:选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一年不变,有效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第四步:缴费。

缴费后将贴有相片的《职工养老保手册》加盖钢印。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当年可分一次或两次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每年1月至6月只能缴纳当年上半年的养老保险费;7月至12月可缴纳当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

因此,建议每年的7月至12月到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加收年度利息。

2.已办个体养老保险申报手续人员,凭加盖“委托银行代收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在交通银行桂林分行任一储蓄网点的营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粘贴在《职业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缴费原始凭证(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3.个体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承受能力,在上年度广西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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