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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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青财建字〔2016〕1186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强创新、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防风险、补短板”六大任务,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助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将《关于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12号)、《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意见》(青政〔2016〕41号)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强创新、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防风险、补短板”六大任务,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助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综合运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重点加大“百项创新攻坚工程”和“百项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每年安排科技类专项资金4.6亿元,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科技发展目标,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科技小巨人培育行动。

二、助推工业结构转型升级。

统筹安排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生产条件进行升级改造,培育发展新动能。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青财预字〔2020〕159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159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2020年9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18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15【实施日期】200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第三条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四)法律、法规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3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生态保护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青财监字〔2017〕413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3号),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局组织开展,主要对纳入扶贫攻坚脱贫规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国有贫困农林场等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市(州)辖区内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和审计署检查范围(含审计署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审计局落实的扶贫资金审计)以外的贫困县2015年和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

二、检查时间检查工作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7年4月25日结束。

(一)3月20至3月24日为检查准备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地财政扶贫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送达检查通知等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3月25日至4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组织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定性处理。

(三)4月21日至4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报告、检查报表等材料于4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三、检查内容检查2015年和2016年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扶持,提高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撬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一)重点支持能够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对接,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省上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国家有关部委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对提升民族特色文化品牌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民营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青财金字〔2020〕273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产权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QHFS10-2020-0002青财金字〔2020〕273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将《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第二条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第二章增资批准程序第五条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

被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青财金字〔2020〕1569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569号各市、州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公布的《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2020年9月27日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青财建字〔2007〕494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494号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省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支持和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加快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支持的方向:(一)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和相关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二)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等,能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目的的项目;(三)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四)采取改进设计、改善管理,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手段,从而实现清洁生产的项目;(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财监字〔2020〕1022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监字〔2020〕1022号各市(州)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会监督结果(以下简称“监督结果”),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会监督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文书,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涉及本机构业务监督结果执行,增强工作落实力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运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跟踪落实,公开利用和共享等。

第二章检查结果执行督促第五条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坚持由党组(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检查结果执行及落实由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牵头负责,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督促工作,工作职责为:各预算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本机构分管预算单位及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青政办[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3]1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地方预算内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对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

省级统建项目由省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

第四条统建项目的范围:党委、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旅游、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性其他需要统建的项目。

第五条经省政府认定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机构)对省级统建项目进行管理。

各州、地、市是否设置统建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项目统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及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青政办[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第三条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9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24青财社字〔2020〕1839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下达第三章扶持项目与补贴标准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紧密结合现行创业就业政策,以推动城乡劳动者创业为目标,以支持改善全省创业环境和服务条件为导向,统筹做好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

强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职责,推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政 府 投 资 基 金 和 基 金 管理 公 司



引 导 社会 资 本 增 加 投 人

有 效 解决 产 业 发 展

团队

应 当 委 托 商 业 银 行托 管 资 金

托 管银 行

投人 大
风险 大 的 问 题


有 效 实 现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依据 托 管协 议 负 责 账 户 管 理

起 步期 等 创业
早 期 的 企 业
£






离 的管 理体 制

遵循
政府 引 导

市场 运作





支肿 小 企业 发 展

为 了 体 现 国 家及
42


扶持 中 型
政 权

20




22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省 上 宏观 政 策
根 据 不 同 的 组 织形 式

法 律 法规 公 司 章程

制 定 投 资 基 金 五



最近

年无 重 大 违法违 规 记 录

财 政 资 金 的 杠 杆作 用 康运 行 办法 》 财建

发挥 好 章 程 合 伙 人 协 议 等 规 定 代 行 政 府 出 资 人 职 进 促 政 府投 资 基金 持续 健 责 或 可 由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成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青财金字〔2020〕67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通知QHFS10—2020—0006青财金字〔2020〕675号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各市(州)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6.30
•【字号】青财建字〔2016〕1093号
•【施行日期】201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6〕1093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1月13日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财政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政府性基金中可以调入公共预算的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调入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提高财政对各项政府收入的统筹管理能力。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必须执行《预算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二)效率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以保证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支出的需要为前提,重点对政府性基金结余资金、长期结转资金、低效项目资金等进行清理和调入公共预算;(三)公开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应在确定政府性基金与公共预算定位与分工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调入公共预算,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四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主要内容:(一)将部分政府性基金转列公共预算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青财综字〔2016〕632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海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财综〔2015〕81号)以及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海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财综〔2015〕81号)以及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等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条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级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要求,确定支持重点,审定申报资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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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青财建字[2016]10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6〕1093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附件
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
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发展,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我省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现就我省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
进,推动解决我省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三)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产业。

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坚持市场化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

在确保有效监督指导的同时,基金机构设置尽可能精简,提高效率。

--统筹规划,规范有序。

根据本地区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产业发展需要,科学谋划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确定发展目标、规模结构等,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注入、运营、退出、收益全过程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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