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
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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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12月27日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规范全省江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流域和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水工程是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或对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及其过程影响较大的调水工程、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等水工程。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资源调度工作。
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作为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具体组织实施。
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级调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所辖区域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本省境内的水资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 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第六条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征管权限划分第八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一)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二)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设计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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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51f9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f4.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亩均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半左右,70%的降水集中在汛期,70%的水资源量集中在陕南。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西部强省的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现代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资源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9日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陕西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农业灌溉退水或者排水用于非农业灌溉的,还应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利、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免于许可的情形〕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的,或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许可次序〕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六条〔管理原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83.12.12【实施日期】1983.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1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社会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从开始供水起计收水费。
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三条推行计划配水、定额供水、按量计费的办法,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第四条水费标准依据供水成本,结合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确定。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消耗水高于非消耗水。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应按企业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水的调配,做好水费的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保护水利设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时交纳消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灌区、水库、排灌站、人饮站等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八条农业用水,在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一分五厘。
暂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水浇地每亩年收费二元至三元,稻田每亩年收费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地每亩年收费四元至五元。
有按固定水费加灌溉水费收交习惯的,每亩征收固定水费二角至五角,另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费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区,一律实行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不论扬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至一分三厘,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照实征收。
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社、队自备机械从国家管理的水库、渠道提水灌溉,每立方米收费五厘至一分。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4b20c32cc58bd63186bd2d.png)
取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从地下取水)、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以发电量计,0.003元/kwh
煤、石油开采
以原煤、原油开采量计,煤0.5元/吨,油2元/吨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煤炭、石油开采企业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2元/m3
0.15元/m3
O.3元/m3
1.5元/m3
服务行业
1元/m3
0.7元/m3
2元/m3
经营销售
1.5元/m3
1元/m3
3元/m3
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
O.5元/m3
O.4元/m3
地下水
1元/m3
0.8元/m3
2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1.5元/m3
1元/m3
3元/m3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25施行日期2004.04.01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
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
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10日)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8•【字号】•【施行日期】199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
第六条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流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水为中等小麦3~5公斤。
陕西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水价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水价改革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节约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陕西省制定了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一、水价改革的总体目标。
陕西省水价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建立健全的水资源定价机制,形成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补偿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机制,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平;建立健全的水资源执法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二、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 完善水资源定价机制,建立健全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合理确定水资源的价格,建立健全的水资源定价机制,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2.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补偿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通过水资源补偿,引导和激励各类用户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3.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机制,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机制,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4.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执法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水资源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水价改革的保障措施。
1. 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健全水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监测和评估,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 健全水资源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水资源信息公开,推动水资源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水资源信息公开水平。
4. 健全水资源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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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1(000)006
【摘要】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1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总页数】5页(P15-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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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的两个问题探析——兼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两项规定 [J], 戚笃胜;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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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J], 无
5.“陕西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陕西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两项成果通过审查 [J], 邢大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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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1.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2.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价格。
1.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实行1:1.5:3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
2.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3.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阶梯终端水价3.80元/m3基础上加价0.10元/m3。
二、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实行用户终端水价(一)统一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为0.50元/m3,并纳入居民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二)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按照0.50元/m 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一)我市城区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尽快向供水企业移交,移交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0.50元/m3二次供水运行费,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交接时间为节点,交接前留给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交接后由供水企业收取。
(二)未实现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须进行户表改造,改造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工பைடு நூலகம்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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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
取水户应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通知后,10日内到指定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004年3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但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起施行。1992年10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225(颁布时间)
20040401(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文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拒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按取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