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2010年度邯郸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2007]77号)文件规定:1、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从城市供水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
2、各县(市)县城及以下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的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为0.8元/立方米。
3、矿井疏干水不进行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由排水单位按自备井水水资源费标准缴纳;已被利用的矿井疏干水,水资源费缴纳标准为0.3元/立方米类。
4、地热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7元/立方米。
5、地温空调水资源费标准为0.3元/立方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冀财综「2002」84号和冀价行费字「2005」45号文件规定:1.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你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收。
2.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元至100元计征。
3.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4.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几首管理暂行规定》(冀农字「1994」2号)文件规定: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3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扩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2、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
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下面是的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欢迎大家阅读!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 》(发改价格〔xx〕29号)和省物价局、省 *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 * 》(鲁价格一发〔xx〕156号)要求,我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1.50元/m3。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第135号)规定执行。
据悉,该标准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目前我市执行的水价已经采取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因此水资源费调整并不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变。
例如我市目前的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中,综合价格是3.2元/m3,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4元/m3,水资源费并入水费,基本水费为2.4元/m3;污水处理费是0.8元/m3。
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供给地区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合理收取水资源费用,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于地表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按照水资源利用的不同行业和用途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对于地下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根据地下水开采量和开采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这样的分类和细化可以更好地体现水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也更有利于推动各行业和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
其次,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考虑了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影响。
针对水资源的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了相应的超额排放费用和资源补偿费用等,以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同时,还对违规占用水域、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以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此外,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区域差异和行业特点。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各地区的实际需求。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水资源利用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促进各行业的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总的来说,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区域特点的制度体系,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科学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和行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国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总之,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为全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地区和行业能够认真遵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共同推动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1.为什么要开征水资源费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
2.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什么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谁应该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4.什么情况能享受免缴水资源费的优惠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
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6.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二)发电用水(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三)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四)地下水(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衍生问题: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标题]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口期:2009 年2 月5 口)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 负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卞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I I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通知》表示,目前我国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通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根据《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府[1996]34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2.03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深府〔1996〕3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
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
具体百分比如下:(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市水资源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使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
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等内容。
首先,北京市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计费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水资源的特点来制定。
北京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费计费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以保证水资源费的公平合理。
其次,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是指从地表水、地下水等水体中取水的单位,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取水单位;水资源利用单位是指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包括水库、水电站、港口等单位。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合理、全面。
最后,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按量征收两种方式。
定额征收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对取水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不考虑实际的用水量;按量征收是指根据取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实际取水量进行计费。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科学、合理。
总之,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将继续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我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了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设定合理的最低征收标准对于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首先,水资源费的最低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承载力。
水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且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定价和征收。
同时,最低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承载力,避免因为征收标准过低导致水资源过度开采和污染。
其次,最低征收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承受性。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群体和贫困地区,应当适当减免或者豁免水资源费。
同时,对于一些高耗水行业和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以引导其节约用水和改善生产工艺,促进绿色发展。
最低征收标准的设定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避免因为征收标准过高导致一些企业难以承受,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最后,最低征收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水资源的特性。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设定最低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地区的实际情况。
同时,不同类型的水资源,如地表水、地下水等,其特性和供求关系也存在差异,因此在设定最低征收标准时应当进行分类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水资源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综上所述,水资源费的最低征收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承载力,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承受性,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水资源的特性。
只有合理设定最低征收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资源费征收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
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序号 1 2 3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水政执法 监察大队
抄报当月取用水量,依据收 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拟 定缴费通知水政执法 审查用水量,核来自收费数 监察大队 额,签发收费通知
水政执法 开具收费票据,核查银行账 监察大队 户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朱金娥 限期办理 高小龙 限期办理 王红霞 限期办理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岗位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第六 项、《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一条、十 二条、十三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用水户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无标准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 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根据计量实际水量按月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征收标准: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 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0.15元/m3;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0 元/m3,地下水0.15元/m3;水力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用水:0.001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水:地表水0.001 元/m3,地下水0.002元/m3。 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缴费通知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户 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将用水户缴纳的水资源费上缴财政部门
用水户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 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 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宁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开征地源热泵用水水资源费
宁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开征地源热泵用水水资源费从本月1日起,宁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城镇生活用水、工商业和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每方上调0.08—0.5元不等。
这是宁夏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后总体仍低于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40%左右。
宁夏水资源严重匮乏,据测算,到2020年全区需水总量86亿方,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取水总量只有73亿方。
按调整前的标准,比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分别低73%和59%,从整体上无法遏制用水浪费,实现节约用水。
此次调整方案上调了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和自备水源取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开始征收经营性景观、水域旅游用水水资源费,开征地源热泵用水水资源费、城市建设施工降水排水水资源费和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水资源费。
具体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的生活用水每方上调0.10元、工商业用水每方上调0.08元、特殊行业用水每方上调0.50元;取用地下水的生活用水每方上调0.10元、工商业用水每方上调0.15元、特殊行业用水每方上调0.50元。
同时,制定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的生活用水和工商业用水为每方0.20元、特殊行业为每方1.50元。
取用地下水按当地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此外,对除农业生产、水利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水外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制度。
宁夏此次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17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41元/立方米,总体上仍低于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40%左右。
宁夏将继续调整标准,到2016年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297元/立方米和0.717元/立方米,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及计算方法?答:对本市范围内,由市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取水和省水利厅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均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依据黑价联[2010]46号文《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取用地表水: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
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⑴农田灌溉:0.02元/立方米。
⑵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
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⑶水产养殖:池塘养殖15元/亩年。
对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分别按10元/亩年和2元/亩年直接征收水资源费。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供水量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3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2、工商业:0.20元/立方米。
3、自来水厂:0.10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
5、火力发电:直流冷却0.02元/立方米,循环冷却0.10元/立方米。
6、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1、农业: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⑴农田灌溉:0.04元/立方米。
⑵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
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⑶水产养殖:25元/亩年。
2、工商业(包括采矿等生产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以及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40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
4、自来水厂:0.20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 0.30元/立方米。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沪价公〔2005〕026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5〕026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建议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函》(沪水务[2005]945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3]13号)中规定的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为0.10元,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3元调整为0.10元。
分步调整到位,第一步自2005年12月1日起先调整为0.06元;第二步将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同步实施。
(二)公共供水取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21元调整为0.10元。
将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同步实施,目前暂按现行征收标准执行。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级次等仍按沪府办发[2003]13号文规定执行。
请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收费管理,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
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
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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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污 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 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 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 单位
0.5
0.5
2
9
总氰化合 物
一切排污 单位
0.5
0.5
1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 单位
1
1
1
医药原料
11 氨氮
药、染料 、石油化
15
50 -
工工业
其它排污 单位
15
25 -
黄磷工业
10Bq/L
表4 第二 类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1998年
1月1日后
建设的单
位) 单
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 单位
6
~
9
6~9
6~9
2
色度(稀 释倍数)
一切排污 单位
50
80 -
采矿、选
矿、选煤
70
300 -
工业
脉金选矿
70
400 -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 单位
0.5
1
2
19 总锌
一切排污 单位
2
5
5
20 总锰
合成脂肪 酸工业
2
5
5
其他排污 单位
2
2
5
21
彩色显影 剂
电影洗片
1
2
3
显影剂及
22 氧化物总 电影洗片
3
3
6
量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 药(以P 计)
一切排污 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2
5
5
53 总硒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2
0.5
医院 *
54
粪大肠菌 群数
、兽医院 及医疗机 构含病原
500 /L
个
1000 个 5000 个
/L
/L
体污水
传染病、 结核病医 院污水
100 /L
个
500 个 /L
1000 个 /L
医院 *
、兽医院
>3( 接触 >2( 接触
及医疗机 <0.5** 时间 ≥ 时间 ≥
0.5
1
5
46 苯酚
一切排污 单位
0.3
0.4
1
47
间 酚
-
甲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2
0.5
48
2,4氯酚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6
0.8
1
49
2,4,6三氯酚
一切排污 单位
0.6
0.8
1
50
邻苯二甲 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 单位
0.2
0.4
2
51
邻苯二甲 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 单位
0.3
0.6
2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 单位
20
30
300
甜菜制糖
、合成脂
肪酸、湿
法纤维板 、染料、
100
200 1000
洗毛、有
机磷农药
工业
味精、酒
精、医药
5
化学需 氧量 (COD)
原料药、 生物制药 、苎麻脱 胶、皮革
100
300 1000
、化纤浆
粕工业
石油化工
工业 ( 包括石油
60
120 -
炼制 )
城镇二级
污水处理
60
120
500
厂
一切排污 单位
不得检出
1
2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 单位
不得检出
1
2
其他排污 单位
20
30
300
27
甲基对硫 磷
一切排污 单位
不得检出
1
2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 单位
不得检出
5
10
五氯酚及
29
五氯酚钠 ( 以五氯
一切排污 单位
5
8
10
酚计 )
可吸附有
30
机卤化物 (AOX) (以Cl
计)
构含病原
1h)
1h)
体污水
总余氯
(采用氯 传染病、
>6.5(接 >5( 接触
55 化消毒的 结核病医 <0.5** 触时间≥ 时间≥
医院污 院污水
1.5h) 1.5h)
水)
合成脂肪 酸工业
20
40 -
56
总有机碳
苎麻脱胶 工业
20
60 -
(TOC)
其他排污 单位
20
30 -
注:其他
排污单
位:指除
在该控制
10
15
20
低氟地区
( 水体含
12 氟化物 氟量
10
20
30
<0.5mg/L
)
其它排污 单位
10
10
20
磷酸盐 13 (以 P
计)
一切排污 单位
0.5
1-
14 甲醛
一切排污 单位
1
2
5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 单位
1
2
5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 单位
2
3
5
17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LAS)
一切排污 单位
5
10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39
对甲苯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40
间甲苯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41 氯苯
一切排污 单位
0.2
0.4
1
42
邻氯苯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43
对氯苯
二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44
对-硝 基氯苯
一切排污 单位
0.5
1
5
45
2,4- 二 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 单位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 单位
0.3
0.6
1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 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 单位
0.3
0.6
1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2
0.5
35 苯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 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 单位
0.4
0.6
1
38
邻甲苯
3 悬浮物
边远地区 砂金选矿
70
800 -
城镇二级
(SS) 污水处理
20
30 -
厂
其他排污 单位
70
150
400
甘蔗制糖
、苎麻脱
胶、湿法 纤维板、
20
60
600
染料、洗
毛工业
甜菜制糖
五日生化 、酒精、
4 需氧量 味精、皮
20
100
600
(BOD5) 革、化纤
浆粕工业
城镇二级
污水处理
20
30 -
厂
其他排污 单位
表1第
一类污染
物最高允
许排放浓
度
单
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
8 总镍
1
9
苯并(a) 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 性
1Bq/L
13
总β放射 性
项目中所
列行业以
外的一切
排污单位
。
* 指
50 个床
位以上的
医院。
**
加氯消毒
后须进行
脱氯处
理,达到
本标准。
注:
其他排污
单位:指
除在该控
制项目中
所列行业
以外的一
切排污单
位。
* 指
50个床位
以上的医
院。
** 加氯消毒 后须进行 脱氯处 理,达到 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 最高允许 排水量 (1998年 1月1日后 建设的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