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相关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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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2023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令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管理,协调处理安全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协调安全保护区跨市域协同监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第六条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作安全保护区范围平面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其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责任和权限,保障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综合治理。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线路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区域。

根据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主体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主体是轨道交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

管理主体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制度1.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划定方案,按照程序审核并报批。

2.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和运营要求相适应,不得有影响轨道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因素存在。

3.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审查,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规定,不得妨碍轨道交通线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保持协调,确保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确保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6.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系统应当健全完善,实时监测保护区内的安全状况,并能及时报警处理。

7.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查和整治,确保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8.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保护的职责,确保保护区的安全运行。

9.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培训应当及时开展,确保相关人员对保护区的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工程管理方法地铁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紧要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是对城市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展,地铁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其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掌控区域、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等方面探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

一、掌控区域1、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围绕地铁隧道,保证地铁运营安全的限制区域。

其范围包含地铁隧道两侧的土地区域,一般宽度不小于10米,而隧道内侧的安全保护区宽度将依据地铁设计标准及靠近建筑物或路堤的距离而定。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建筑或设施,同时也严禁进行任何挖掘或竖井工程,以确保地铁隧道的稳定和运营安全。

2、规划掌控区地铁规划掌控区是指距地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10-30米的区域。

在规划掌控区内,可以设置建设物,但其建设需要充足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需要充足地铁运营安全的要求。

在规划掌控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地铁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初将其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提前提出,并逐一论证其对地铁运营安全的影响。

二、管理要求1、工程设计规范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设计规范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来执行。

其中,重点要求对地铁隧道结构设计、地质勘探和隧道安全评估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地铁建设单位应规范施工程序,落实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避开施工工地带来的危害。

2、监管管理制度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涉及到安全问题与公共利益,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地铁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施工过程监管,订立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等措施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和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和公共利益。

3、应急保障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为应急处理做好准备工作。

地铁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等。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以保护区的建设、设施管理、安全警示、应急措施、巡查检查、通行规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必须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明确的划分和规划。

根据轨道交通线路的特点和运营情况,确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并在相关地点设置必要的标识和围挡。

对于每个安全保护区内的设施,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规定安全设施的配置要求、维护保养措施等。

其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设施管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设施管理台账,对每个安全保护区内的设施进行记录和管理,及时排查和修复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设施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和巡查频次,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和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具体来说,可以在安全保护区的入口处设置告示牌,向过往人员发出相关的安全警示信息,提醒他们遵守规章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另外,安全保护区内可以设置警报装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及时警示乘客和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措施和演练制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编制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应急响应程序。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最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通行规定也是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制定明确的通行规定,指导乘客和工作人员在安全保护区内的行为。

例如,在车站站台上,应规定乘客必须站在安全栏杆内,不得贴近铁轨。

对于工作人员,要明确其工作区域和工作权限,确保工作人员在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行为符合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综上所述,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

(二)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轨道交通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包括列车运行区域、站台、道口和站外环境,确保轨道交通设备和人员安全。

(二)根据线路特点和地形地貌,划定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区,以确保不同区域的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一)设置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提醒行人、车辆及其它非运营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保护区。

(二)安装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摄像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安全区域,一旦发现非法进入者,及时进行报警和处理。

(三)加强巡查监管:轨道交通安保部门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保护区的安全。

(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注意力。

(五)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工作流程(一)划定安全保护区:根据线路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划定安全保护区。

(二)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管理措施。

(三)设立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周边设置标志标线,通过地面标识和立体设施提醒非法进入者。

(四)监控设备安装与管理:根据安全保护区的重要性,合理布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巡查和处理:安保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置措施。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 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 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对方案变更进行审核;跟踪勘察、设计、施工 申请审批的全过程。 (四)牵头完成应急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 (五)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外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六)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 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六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 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 外侧 50 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范围内。在特 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 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隧道、地 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地铁 内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建设,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工程项目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文中简称“轨道公司”)所辖轨道交通规划、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分阶段报送轨道公司审查同意;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公司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内容:(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取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浚河道(日常维护、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项目。

(六)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项目。

第五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内容(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区管理相关制度。

(二)保护区内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审查。

(三)保护区内工程项目的地保手续审批。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地铁是现代化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和可靠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办法。

一、地铁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线路两侧的保护区域,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地铁运营期间,由于周边环境的建设和改变而对地铁运营带来不良影响。

保护区域的宽度根据不同的地铁线路和周边环境的情况而定。

对于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现场监测针对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铁周边环境变化、地铁轨道、车站和设备的状态等。

通过现场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2. 控制工程施工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控制。

具体控制措施为,对建设工程进场、施工、拆除等环节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地铁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

3. 维护和修复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墙体、路面、雨棚等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

维护和修复期间需要使用环保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并注意施工对地铁运营的影响,确保地铁运营的正常进行。

二、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是指规划控制线沿地铁线路两侧的土地范围,主要是为了避免地铁所在地盘区域被异化的土地导致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进行有损地铁运营安全的建设和改建。

针对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管理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加强规划控制区和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联系,切实保护地铁运营安全。

2. 多方协商道路通行、公共设施及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在规划控制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前,需要与地铁相关部门协商,在尽量准确把握土地信息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未来的土地利用和整治方案。

3. 禁止违规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严禁违规建设,如果发现违法建设,需及时制止和惩处,避免日后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二节建设管理第三节综合开发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服务第三节应急管理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一节保护区管理第二节其他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附件2:《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内容摘录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动不便者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稽查;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第三十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四)充气气球、不可折叠的自行车、运货平板车;(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等;(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完整版)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完整版)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一、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在作业结束后,组织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和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保护区,是指为确保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和建设、运营安全而设置的区域。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规划线路保护区和在建、运营线路保护区。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保护区范围,为规划线路中线每侧六十米内;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研究后确定。

轨道交通在建、运营线路保护区范围:(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与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海、过河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间。

第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

轨道交通穿越海域的,还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公告,并配合海事部门在海图上标识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建设或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作业;(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洛政办〔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车站周边应当规划预留交通接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紧急疏散用地。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涉及规划控制区且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地铁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事项。

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政处罚。

市⼈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政处罚。

发展和改⾰、规划、国⼟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环境保护、园林、安全⽣产监督等有关⾏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作。

第七条市⼈民政府应当设⽴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公民、法⼈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为进⾏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排⽔、供热、供⽓、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地利⽤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规划、轨道交通⽤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交通⼀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资源等⾏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办事依据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2、《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二、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三、总体要求和办事流程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所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程序报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对地铁运营的影响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终的评估结果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结构的变形、震动、开裂和其它必要的项目进行监测。

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服从深圳市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

办事流程见下图: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办事流程框图四、业务受理部门1、受理部门:深圳市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2、地址: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院主楼7楼3、电话:83265011-7308273280513632572178五、设计文件递交地铁集团审查1、流程:申请人递交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受理人初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递交资料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同意受理后,地铁集团组织会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程较大的项目,可分项进行技术审查;2、需提交的资料:2.1申请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2.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文件;2.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2.4设计文件:2.4.1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位置关系);2.4.2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建筑平、剖面图,结构底板平面图、基础图各一套;2.4.3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一套(标出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2.4.4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地质勘探报告;2.4.5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工程设计相关计算书;2.5《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指导意见;2.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2.7(基坑支护和基础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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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内容摘要)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九条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市运输管理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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