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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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论文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规范学术论文的管理,鼓励室内外学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会议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研究方向为:
(1)轨道交通流分析与控制理论;
(2)轨道交通安全保障与运输组织理论及关键技术;
(3)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分析与集成;
(4)轨道交通专用移动通信理论与关键技术。
第三条作者单位的规范写法为:
中文: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交通大学)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ail Traffic Control and Safety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室内外学者是指实验室固定人员、在读研究生,非实验室固定人员的北京交通大学校内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室内外学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会议上,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检索论文以北京交通大学科技处公布的检索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为被SCI、EI、ISTP收录文章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款项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主持分配。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自主研究课题经费资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八条学术论文管理及奖励工作由实验室学术副主任指导,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执行。
第二章论文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学术论文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实验室固定人员、在读研究生,其第一单位须署名实验室;
(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非实验室固定人员的校内作者,其单位可同时属双方单位名
称,第一或第二单位署名实验室,第二或第一单位署名所属学院;
(3)在读研究生发表论文时,须经责任导师考核同意,且其论文的通讯作者须为责任导
师。(责任导师是指在读研究生的导师、或在读研究生承担课题过程中指导其学习
研究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课题成员。)
(4)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高水平学
术论文。
第十条论文提交程序:
(1)室内外学者以实验室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发表论文前,必须填写实验室
发表论文审核表并交实验室审核,经确定其所要发表论文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后才
可正式发表。
(2)室内外学者以实验室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发表论文后,需将论文的单行
本(或复印件1份)以及PDF文件交至办公室登记审核,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
31日,逾期未统计的不纳入年度奖励计划。以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不收入论文集。
(3)审核通过的论文将由实验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非实验室固定人员的校内作者,且第一或第二单位署名实验室,其学术论文成果由所属学院(单位)与实验室共享。
第十二条非实验室固定人员的校内作者,其发表的论文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北京交通大学其它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学校在年终考核时,只纳入各学院的科研统计,不计入实验室,并与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学术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作者本人所有,实验室只负责论文的收集、统计、保存和管理。
第三章论文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室内外学者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高水平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在《SCIENCE》或《Nature》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
×C×5万元科研经费;
(2)发表在SCI核心版源期刊的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2500元科研
经费;发表在SCI扩展版刊源期刊的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1200
元科研经费;SCI影响因子大于2的以两篇论文计算(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
(3)被SC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5000元科研经费,
被SCI(扩大版)收录的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2500元科研经费;
SCI影响因子大于2的以两篇论文计算(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若论文已按
照此条第(2)项奖励,则仅补差额;
(4)发表在EI核心版源期刊的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1000元科研经
费;
(5)被EI收录的期刊或会议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2000元科研经费;
若论文已按照此条第(4)项奖励,则仅补差额;
(6)被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重点实验室对每篇论文配套K×C×1000元科研经费;
(7)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依托校内课题发表的论文,则在读研究生与通讯作者按照
6:4比例分配奖励;
(8)权重系统K、C对照表:
第十五条实验室将年度经费的约10%作为论文奖励基金,奖励上一年度署名实验室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奖励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六条论文的奖励以科研经费配套的形式转入各自的经费本(限校内经费本)。
第十七条以上奖励与学校或学院奖励不相冲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