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 单(2018 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
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
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 在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专题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文 / 陆娅楠
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18 年版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 么?《清单(2018 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 点版缩减了约 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记 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 政策层面关于“竞争中性”合理性的探讨、《外商投资
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 法》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的一些突破等。
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
25 日,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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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 项,比试点版减少177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 年版)》共列
项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 151 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
记者: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负面清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原有的 328 项减少了 177 项,压减幅度达 54%。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编委会成员顾问:周波徐逸波编委会主任:李耀新王建平副主任:原清海杨莉编委会成员:侯金花吴金城刘慧倪前龙刘卫星徐海朱静蕾黄德马傅海楼振飞张忠成李贤葵魏玉剑俞增盛主编:原清海副主编:侯金花刘慧刘卫星徐海责任编辑:单丛利朱静蕾陶然黄德马编辑:-i—王茜茜秦宏波任庚坡郑东林朱冰张敏张麒顾海雯肖榕任春江刘珈铭王祺孟思齐巫蓓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经济信息化委结构调整推进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能效中心电子邮箱:wangxx@联系电话:23112730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效,是上海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为更好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编制了《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把由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产品能耗限额、设备能效限定值构成的“负面清单”与由能效标杆值、节能评价值、新建准入值、能效平均水平构成的“能效指南”有机整合,“负面清单”重点指向“压和减”,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扩展产业升级新空间;“能效指南”重点指向“新和增”,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负面清单”收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12 个行业、386 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汇总107 项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569 项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限定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基准”的要求,新增和提升的条目横向比较全国最严。
该清单配套本市差别电价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空间。
“能效指南”遴选60 种工业产品117项国际国内能效标杆值,4 类非工业行业39项节能评价值,5类重点用能设备561项节能评价值,整理45 个工业产品单耗行业平均水平,及35 个大类行业、155 个中类行业的产值能效平均水平。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附件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编制说明为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等15个行业,共781项内容(限制类346项、淘汰类435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等。
2.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淘汰。
3.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目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2)本《目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目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目录》的,从其规定;5)本《目— 2 —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目录》为准。
4.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3)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模板】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保障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以下简称“‘零增地’技术改造”),结合各区工作实际需要,编制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编制说明本市2010年发布《XX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现状工业用地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等三大区域。
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产业空间布局做了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业用地规模320—48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落地。
其中,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统称产业区块,适用“原104区块”相关政策;零星工业地块主要是产业区块外适度保留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支持现状企业转型升级。
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以下三种类型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战略预留区;二是城市开发边界内、未划入战略预留区和规划产业区块的现状工业用地;三是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用地。
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可以继续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按照资源高效配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正面清单标准引导。
对不符合正面清单标准的项目,在新增环境容量、开发容量或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方面不予支持,尤其是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重点加强业态管理和发展引导,避免二次被动转型。
二、管理机制市级层面充分发挥“三委两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机制作用,制定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并适时更新。
上海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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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版J产业结构 调整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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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沪环保防〔2018〕27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公告2017年83号)(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现贯彻意见如下:一、管理目标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监管;依托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促进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二、管控措施(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规范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二)实行限制和鼓励替代措施1.限制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化学品使用。
截至目前,国家已公布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六溴环十二烷、汞及汞化合物等生产使用规定及限制时间(具体见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21号、2016年第84号、2017年第38号)。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和《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
千克标煤/ 吨 千 克标 煤 / 吨
千 瓦 时/ 吨 千 克蒸 汽 / 吨
4 0 0 2 8 O
4 5 6 1 3 5 O
{ 2 7 O
4 5 O 1 3 5 O
5 6
5 7 5 8
2 0 1 4年
第 3 期
《 黑
龙
江
造
纸》
《 上海 产 业 结 构调 整 负 面 清单 及 能 效 指南 ( 2 0 1 4版 ) 》 中列 入 上海 市 产 品 单耗 行 业 平 均水 平 的 造 纸产 品 单 耗指 标 见 表 4 。
日前 , 上 海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在 上 海 花 园 坊 节 能
环保 产业 园发 布 了《 上 海 产 业结 构 调 整 负 面 清 单及 能效 指 南
( 2 o 1 4版 ) 》 ( 以下 简 称《 负面清单 》 ) 和《 上 海 工 业 及 生 产 性 服 务业 指 导 目 录 和 布 局 指 南 ( 2 o 1 4版 ) 》 ( 以下 简称 《 指导 目
能评价 值 , 重 点耗能设 备节能评 价值 , 以及 大 、 中 类 行 业 产 值能效平均值 , 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前瞻性 , 旨在 推 动 产 业 能 级提升 、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 指 导 目录 》 明确 了 本 市 培
育类 、 鼓励类 、 限制类 、 淘 汰 类 的 产 业 内容 以及 产 业 布 局 指 南 。“ 培育类” 以 当前 重点 培育 和 引 进 的 新 产 业 、 新业态 、 新 技 术 和新 模 式 为 主要 方 向 , 体 现 国 内外 和 本 市 产 业 发 展 的
最新趋 势。“ 鼓励类” 突 出战略性新 兴产业 、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上海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引2019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区转型升级,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标准导向、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五)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低效工业用地的管理,对其公司股权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与转移、房屋出租等行为加强监管,新引入项目要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准入标准,严格用途管制。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重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园区平台回购工作计划,促进腾笼换鸟二次开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产业能级。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外的低效工业用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减量复垦力度,根据规划引导逐步转型调整或减量退出。
一、本指南由正文、附件两部分组成。
二、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规定的“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以及各级政府实行专项整治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各区、乡镇可按照本区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差别化政策,综合运用产业、安监、环保、用水(电、能)价格、信用等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说明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1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衔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新版。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
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特制定本流程及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重点企业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各相关行业)《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DB31/T662-201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流程及评估要求第四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签约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方案确定”5个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报告规范、完整;2、企业内部已组建清洁生产工作小组,且开展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已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2-3人通过内审员培训考核取得培训证书(开展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重新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3、清洁生产审核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五条评估流程: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应于每月按规定日期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下个月评估申请,同时向评估/验收机构平台上传审核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评估/验收机构安排月度评估计划。
危化品管控正面清单即将出炉-看上海如何从“负”到“正”教案资料
危化品管控正面清单即将出炉,看上海如何从“负”到“正”作为特大型城市,上海市人口数量众多、生产要素高度集聚、运输流转高速,危险化学品需求旺盛,从业单位数量较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大。
因此,上海对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国首创了《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2年和2014年发布了两批《目录》,从负面清单的角度出发,对上海不同区域内、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明确了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措施。
据中国化工报记者了解,在总结前两批《目录》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正在酝酿出台第三批《目录》。
《目录》将以正面清单为亮点,重点聚焦化学品登记报备、化工集聚区监管、动态定置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突破。
何为正面清单?监管方式上到底有何创新?上周,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国家级战略金融中心上海陆家嘴。
(李少堂供图)三批《目录》:层层递进适应产业发展从2012年至今,上海相继推出的3批《目录》各有特点,但历数其中的细则不难发现,《目录》的更新既有方向上的延续,也有思路上的创新。
总的来说,是以促进上海市产业发展的调整为基础,通过不断适应改革进程而取得进步。
2012年6月,上海首次制定并推出了第一批《目录》,内容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等内容,以生产环节、储存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和运输环节为脉络,规划清晰,涵盖全面,为危险化学品受控奠定了基础。
2014年6月,第二批《目录》发布实施,延续了第一批《目录》中的划分框架,并进一步细化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资质、档案管理等细微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批《目录》还首次提出了集约化管控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并鼓励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
2016年6月,第三批《目录》蓄势待发。
上海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目录》有较大程度的调整,无论是文件总体结构上,还是各区域管理细节上,都有新的变化。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政策法规SHANGHAI TUDI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増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沪经信规范〔2019〕4号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 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 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保障规划产业区 块外现状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在合法 取得的土地上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开展技 术改造(以下简称“‘零增地’技术改造”),结合各区 工作实际需要,编制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编制说明本市2010年发布《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现状工业用地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 区域”等三大区域。
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产业空 间布局做了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业用地规模320— 48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基地一产业社区一零星工 业地块”三级体系落地。
其中,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统称产业区块,适用“原104区块”相关政策;零星 工业地块主要是产业区块外适度保留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支持现状企业转型升 级。
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以下三 种类型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战略预留区;二是城 市开发边界内、未划入战略预留区和规划产业区块 的现状工业用地;三是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 用地。
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规划产业区块外 的现状工业用地可以继续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在自有土地上进行 改建、扩建、新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按照 资源高效配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正 面清单标准引导。
对不符合正面清单标准的项目,在新增环境容量、开发容量或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 金等方面不予支持,尤其是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重点加强业态管理和发展引导,避免二次被动转型。
二、管理机制市级层面充分发挥“三委两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机制作用,制定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并适时更新。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保障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以下简称“‘零增地’技术改造”),结合各区工作实际需要,编制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编制说明本市2010年发布《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现状工业用地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等三大区域。
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产业空间布局做了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业用地规模320—48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落地。
其中,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统称产业区块,适用“原104区块”相关政策;零星工业地块主要是产业区块外适度保留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支持现状企业转型升级。
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以下三种类型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战略预留区;二是城市开发边界内、未划入战略预留区和规划产业区块的现状工业用地;三是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用地。
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可以继续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按照资源高效配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正面清单标准引导。
对不符合正面清单标准的项目,在新增环境容量、开发容量或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方面不予支持,尤其是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重点加强业态管理和发展引导,避免二次被动转型。
二、管理机制市级层面充分发挥“三委两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机制作用,制定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并适时更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本)最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本)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一、农林业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2、农产品基地建设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15、远洋渔业、渔政渔港工程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17、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19、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26、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27、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28、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31、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34、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3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37、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38、防护林工程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41、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43、竹藤基地建设、竹藤精深加工产品及竹副产品开发44、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49、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50、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52、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53、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54、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56、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57、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58、海水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5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60、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61、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62、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63、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64、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65、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66、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二、水利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2、跨流域调水工程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蓄滞洪区建设6、海堤建设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8、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13、牧区水利工程14、淤地坝工程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16、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20、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21、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22、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采用护坡、吹填、隔离沟、涵闸改造、设臵沉螺池、抬洲降滩等防螺灭螺工程措施和疫情监测、防治宣教等措施)2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24、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25、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26、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27、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28、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水土流失数据采集存储、智能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科学预测预报、数据库管理一体化)开发与应用29、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30、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及大江大河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为基础,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国家防汛指挥系统骨干网为依托,以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31、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三、煤炭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8、管道输煤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12、煤电一体化建设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18、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19、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20、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四、电力1、水力发电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7、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8、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9、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10、电网改造与建设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1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18、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24、分布式电源五、新能源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11、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六、核能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2、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3、核电站建设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5、乏燃料后处理6、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7、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8、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9、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12、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七、石油、天然气1、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2、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5、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9、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八、钢铁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3、非高炉炼铁技术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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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为更好地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 8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541项内容(淘汰类337项、限制类204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等。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2)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5)本《负面清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负面清单》为准。
二、限制类清单一、电力中温中压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和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利用机组除外)二、化工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60万吨/年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6、氟氯烷、氟树脂生产企业7、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低于2万吨/年或总规模低于5万吨/年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9、100万吨/年以下对苯二甲酸(PTA)生产装置10、26万吨/年以下丙烯腈生产装置11、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裂解装置12、5万吨/年以下醋酸乙烯生产装置13、100万吨/年以下对苯二甲酸(PTA)生产装置14、26万吨/年以下丙烯腈生产装置1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裂解装置16、5万吨/年以下醋酸乙烯生产装置17、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三、电子信息1、4英寸硅晶圆制造2、分立元器件生产(IGBT、MOSFET等除外)四、钢铁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电按等价值)、新水耗量大于1.5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1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70公斤标煤/吨(电按当量值)、新水耗量大于1.5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5、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6、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7、含铬质耐火材料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9、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线12、冷却循环水系统管式喷淋冷却装备13、冷却循环水系统重力式无阀过滤器14、高炉煤气湿法除尘工艺15、轧钢加热炉炉底梁水冷技术16、100万吨/年以下球团回转窑及带式焙烧机五、有色金属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2、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3、再生铅生产线4、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六、建材1、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18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3、2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4、单线产能低于3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2mm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 VC、TPO)生产线5、单线产能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5mm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6、单窑规模5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 9微米)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8、玻璃纤维行业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窑规模小于30000吨/年9、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6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3万吨/年;10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0、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11、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12、单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13、定长缠绕工艺生产的玻璃纤维增强夹砂管14、水泥基无机建筑保温砂浆15、石英砂干法加工工艺七、医药1、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 原料生产装置2、青霉素原料生产装置3、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4、1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生产装置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6、化学原料药制造(集团内自主配套、化学原料药的研发、中试及专业园区内除外)八、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9、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1、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12、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1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14、35kv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15、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16、铸铁低于5,000吨/年;铸钢低于4,000吨/年;铝合金低于1,200吨/年;铜合金低于600吨/年的生产企业17、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18、铸造冲天炉19、弧焊变压器20、含铅和含镉钎料21、手动燃气锻造炉九、轻工1、单线产能小于1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3万立方米/年及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3、生产能力小于24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4、5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5、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6、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挤出机(PVC-U除外)7、PVC、NBR塑胶手套(劳防手套、PE手套除外)8、玻璃熔窑熔化面积≤40㎡(高档玻璃除外)的玻璃窑炉9、单色金属板胶印机10、棉花(籽棉)加工11、工业区外添汞产品生产装置12、小于1000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5000万片/年硅片项目13、年产30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竹浆、年产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14、槽式洗浆机15、地池浆制浆工艺(宣纸除外)16、造纸行业侧压浓缩机17、年产1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8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18、锂离子电池年产能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负极材料或电解液年产能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质年产能低于500吨19、鞋和箱包制造领域有害物质超标的胶粘工艺十、纺织1、粘胶板框式过滤机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3、单线年产能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4、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5、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6、绞纱染色工艺7、绳状染色机8、箱式绞纱染色机9、喷射绞纱染色机10、1:10以上的管式高温高压溢喷染色机11、74型退煮漂联合机12、敞开式平洗槽十一、印刷1、J2205型对开双色平版印刷机2、J4101S型四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3、JC1101S超全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4、JL1101AS型超全开单色胶印机5、LR-300型彩色胶印机6、YK6400胶印机7、YK9600胶印机8、YP1A1B型对开单色平版印刷机9、YP1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0、YP1A1-02S型自动续纸对开单色胶印机11、YP2A1A单面自动双色胶印机12、YP2BOE型大对开双色胶印机13、YP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4、YPA1-5000对开胶印机15、YPA1-5000自动单色对开胶印机16、ZM200C双面平版印刷机17、ZM200双面印刷机18、三佳SJ47A型胶印机19、三佳SJ47B型胶印机20、ZYHB615G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1、ZYHB615S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2、ZYHB615型半自动混合折页机23、DQ404-02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4、DQ404-02型手动骑马订书机25、DQ404B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6、DQ-505G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7、DQB404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8、SXB370型半自动锁线机29、FM600B型油性覆膜机30、SFM-100型湿式覆膜机31、FM650型油性覆膜机32、GREAT39A型包本机33、JBB-40B型直线胶订包本机34、JBB35A型胶订包本机35、BBY40/5A型圆盘包本机十二、落后产品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单端无极荧光灯(GB2914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GB291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GB19044)、单端荧光灯(G B19415)、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GB1904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GB1789 6)、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镇流器(GB20053、GB20054)、高压钠灯及其镇流器(GB19573、GB19574)、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GB30255)等生产企业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房间空气调节器(GB12021.3、GB21455)生产企业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GB20665)生产企业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热泵热水机(器)(GB29541)生产企业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磁灶(GB21456)生产企业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饮水机(GB30978)生产企业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自动电饭锅(GB12021.6)生产企业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GB24849)生产企业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交流电风扇(GB12021.9)生产企业1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GB26969)生产企业1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GB21519)生产企业1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吸油烟机(GB29539)生产企业1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动洗衣机(GB12021.4)生产企业1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冰箱(GB12021.2)生产企业1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平板电视(GB12021.7、GB248 50)生产企业1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商用燃气灶具(GB30720、GB30531)生产企业1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GB21521)生产企业1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微型计算机(GB28380)生产企业1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计算机显示器(GB21520)生产企业2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却塔(DB31/414)生产企业2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弧焊机(GB28736)生产企业2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三相配电变压器(GB20052)生产企业2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通风机(GB19761)生产企业2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清水离心泵(GB19762)生产企业2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容积式空气压缩机(GB19153)生产企业2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水机组(GB19577)生产企业2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GB30254)生产企业2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中小型异步电动机(GB18613)生产企业2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GB20665)生产企业3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GB26920.2)生产企业3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投影机(GB32028)生产企业3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GB32049)生产企业3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水(地)源热泵机组(GB30721)生产企业3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数字电视接收器(机顶盒)(GB25957)生产企业3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21454)生产企业3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19576)生产企业3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GB26920.1)生产企业3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29540)生产企业39、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蹲便器(GB30717-2014)生产企业40、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小便器(GB28377-2012)生产企业41、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淋浴器(GB28378-2012)生产企业42、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便器冲洗阀(GB28379-2012)生产企业43、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水嘴(GB25501-2010)生产企业44、未达到用水效率限定值的坐便器(GB25502-2010)生产企业十三、其他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2、无组织排放生产性废气、粉尘的企业3、未配备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4、未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废塑料加工企业5、工业区块外具备纳管条件的污水直排企业6、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化学装置)7、未按规定履行立项、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高尔夫球场8、燃煤窑炉及锅炉(3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用煤至2017年)9、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制冷剂从事生产制冷设备(装置)(2024年)10、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清洗剂从事医疗器械的清洗和硅化生产线(装置)(2024年)11、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清洗剂从事金属和电子零部件的清洗生产线(装置)(2024年)12、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作为阻燃剂从事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苯乙烯生产装置(2021年)三、淘汰类清单一、电力燃水煤浆、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二、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4、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5、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6、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8、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9、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1、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1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13、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14、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5、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16、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17、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18、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19、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20、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22、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23、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25、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6、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27、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29、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车用斜交轮胎31、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2、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33、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34、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35、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36、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37、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38、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39、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0、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4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单套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43、1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44、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45、拉伸强度3.5GPa及年产1500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4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47、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48、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49、30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50、5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1、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52、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生产装置53、2万吨/年以下氰化钠生产装置54、2万吨/年以下醋酸乙烯生产装置55、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56、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57、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58、液氯釜式汽化工艺59、液氯压料包装工艺60、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三、钢铁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60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30吨及以下电弧炉)及配套的AOD、VOD、VD、LF精炼炉3、100吨及以下转炉及配套的AOD、RH、VOD、LF精炼炉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6、迭轧薄板轧机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8、热轧中宽带钢(宽度低于900mm)及窄带钢轧机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0、直径100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3、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1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16、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17、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18、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19、环形烧结机20、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1、固定床煤气发生炉22、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23、热轧硅钢片2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25、年产60万吨及以下板材、25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26、年产100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2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2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29、400兆帕级以下的螺纹钢,300兆帕级以下的光圆钢筋四、有色金属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5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4、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5、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9、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0、混汞提金工艺11、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1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13、“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4、铜线杆(黑杆)五、建材1、石棉水泥制品生产线2、水泥熟料生产线(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污泥及生活垃圾装置、带有纯低温发电装置的除外)3、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5、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8、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9、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0、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14、矿物纤维生产线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16、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7、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8、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9、30门窑以下砖瓦生产线20、用砂拉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21、普通挤砖机2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4、1000型普通切条机25、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7、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8、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29、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30、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1、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32、S-2型混凝土轨枕33、露天敞开式石材加工工艺3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3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