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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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2012.08.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1998.11.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二、法规、规章2004.03.29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8.08 《婚姻登记条例》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83.12.09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三、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相关文件201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2009.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11.19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07.1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0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5.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2004.04.01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03.0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2.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2002.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2001.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0.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0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0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0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1995.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1994.07.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1993.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199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到三百二十条1992.06.1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1992.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0.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01.09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1989.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195条1987.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1986.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08.1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0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三条1985.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1984.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1983.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3.11.28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0.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79.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9、4、26 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摘要:
一、国际私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争议
1.争议背景及双方立场
2.适用法律依据
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正文: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调整涉及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在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

在国际私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案例分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争议】
1.争议背景及双方立场
张某与蔡某夫妻在厦门购买一套房产,后因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张某欲将房产出售,但蔡某不同意。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单独处置。

2.适用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房产所在地为中国厦门,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律。

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

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在未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处置房产需经蔡某同意。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众合2023杨帆)●基本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有涉外因素●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调整私法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因就医、劳务派遣、外交的原因除外●法人: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地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应主营业地●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不要混淆冲突规范和管辖权规范。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标准结构,关联词/范围/系属/连结点。

关联词(依/适用)前范围,后系属,系属扣去法/法律为连结点。

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分为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单边:只有一个连结点且已经在冲突规范上明示国别●双边:系属含一个抽象的连结点,且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重叠性(并列):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要同时适用。

我国目前只有收养●选择性(选择):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根据有无顺序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六制度●一、定性/识别/归类●定义: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事实调查的过程。

●法院地法识别说●有两个及以上法律关系,统一or分别寻找准据法,即统一制or分割制。

中国采用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广义的反致包含转致(出去)、直接反致(回来)、间接反致(转一圈又回来)、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还是出去)●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致和反致●三、外国法的查明●取决于个案中外国法法律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查。

2022年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2022年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旳调节措施——间接调节措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旳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旳规范不能直接拟定当事人旳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旳某一特定国家旳实体法结合起来,才干发挥调节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旳基本内容——调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与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旳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旳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旳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旳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旳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旳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旳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旳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与旳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旳,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旳合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合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合用旳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合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旳状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旳,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旳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旳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合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旳国家旳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旳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波及拟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合用何国旳实体法加以调节冲突规范旳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合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旳,她旳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旳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越国家辖区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承认和解释外国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法。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规则,被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

2.《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该公约规定了私法领域(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中涉及国际性问题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确定的规则。

3.《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I):该公约规定了在涉及非合同性义务引起的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

4.《国际私法公约》(Hague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包括《国际合同公约》、《海外继承公约》、《子女哺育和抚养公约》等。

5.《移民和难民法公约》(195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群的国际法律规则,确保他们在国际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待遇。

6.《国际商事仲裁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规定了对于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8.《国际私法习惯法》:国际私法领域也存在一些通过普通国际行为形成的习惯法,如国籍和居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等。

9.各国国内法:国内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事法典》(UCC)等。

以上只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实际上国际私法的法条非常多且复杂,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条为各个国家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亊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法律戒者信托关系収生地法律。

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者国籍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律。

第十八条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的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目录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在地法律戒者仲裁地法律。

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事章民亊主体民法院、仲裁机构戒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亊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第四章继承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戒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第五章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籍戒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第六章债权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章民事主体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者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亊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戒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中有利二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亊行为能力,适用经常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亊关系的法律适用,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规

国际私法法规

第一部分常用国际私法法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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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1.《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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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 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 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 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区域的法律。 第十一条 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 查明。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 继承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解决 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第四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 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 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 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为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澳门同胞或者在香 港澳门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经济 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经济关系 的发生、变更、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 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 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 定办理。

国际私法相关法条

国际私法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法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1.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 第14条:提供对国际私法的引用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 第15-16条:确立了国家的原则,即法律适用国的法律适用。

2.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第3条:提供司法管辖和法院辖区的规则。

- 第14条:确立对国际私法争议案件适用的竞争规则。

3. 法国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 第110-1条:规定适用于国际贸易纠纷的特殊规则。

4. 国际公约:
- 1955年《公约规则关于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Convention de La Haye sur la loi applicable aux obligations alimentaires):解决国际家庭财产关系和联合财产的问题。

- 1980年《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范。

请注意,这只是法国国际私法的一些主要法律依据,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条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终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这一法条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以下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第一条:本法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各项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本法条适用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民事、商事和家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国法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但应当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应当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愿、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守国际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遵守该公约或者条约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但应当遵守该惯例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八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仲裁规则,但应当遵守该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第九条: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或者双方的国家法律,但应当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或者国际贸易法,但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的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争议的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本法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起发生的国际私法案件。

以上就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

这一法条的出台,为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6.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三、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践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2.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适用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交往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作用是明确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为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该法的规定确定。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

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继承关系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需要依据被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定。

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都需要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进行规定。

而动产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债权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

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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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1.《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207.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原178条)208.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原179条)20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原180条)2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原181条)21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原182条)21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原183条)213.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原184条)214.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原185条)215.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原186条)216.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原187条)217.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原188条)218.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原189条)219.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原190条)220.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191条)221.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原192条)222.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见原193条)223.对应适用的外国法律有不同解释的,以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的解释为准。

22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原194条)22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原195条)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 1954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规定,如果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及受赠人均拒绝受领,或有无继承人不明确,在公告继承期满6个月,仍无人申请继承,财产即成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我国所有。

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为动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则在互惠原则下,可将动产遗产移交给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处理。

后一项原则在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得到采纳。

三、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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