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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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掌握我国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了解)

1.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外国人=内国人

2.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重点)第四章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

一、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二、地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二、结构

1.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应的法律,如“…适用…法律”“…依…法律”

以“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例。

范围:不动产所有权

系属: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连结点

是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标志,起着把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一定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的作用。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连接点:婚姻缔结地

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可变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的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个连接点: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则》第16条: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重叠冲突规范

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重点)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的对象:

1.冲突规范的“范围”

2.冲突规范的“系属”

识别的意义

1.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2.是准确援引准据法的必备条件

二、反致

能在实例中区分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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