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财务及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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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简称企业)。
二、资金的筹集、运用及管理
第三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系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资本金来自市财政拨入资金,包括:
一、市财政已直接投资的资金;
二、符合转股和投资条件的原财政周转金;
三、市级财政经济发展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用作资本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公司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在筹建时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
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应列入固定资金成本,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营运资金统一由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各下属企业日常对外业务资金往来统一通过公司办理,下属企业的上存资金,公司按企业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利率按季结息。
第八条公司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统一调度。
第九条企业启动新的项目,需要向银行借款,事先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论证资料,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与贷款银行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手续,所筹资金纳入公司的监管范畴,银行帐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条公司项目资金使用一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下属企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公司批准的项目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使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下属企业主要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各下属企业原在银行贷出的专项资金,一时不能转入公司帐户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加盖公司领导印章予以监管。
第十二条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临时短缺,由该企业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在落实担保及还款来源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在公司和其它下属企业间统一调剂,所借资金按国家公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点二个百分点计息,逾期不还加收20%罚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资金的调度和融通,通过内部资
金往来科目核算。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可按规定,按比例按年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计提比例另行制定)。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和耗用所储备的物质,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公司一次性摊入费用,企业实行五五分摊法。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每年年终,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是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价,收到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进入当期损益,处置对外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每年年终,根据谨慎性原则,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间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根据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各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相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商誉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属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如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其它资产主要指长期待摊费用,系公司及下属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不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大修理费用应当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六、长期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其它债权投资。
第三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帐。
第三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