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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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社会改革的实质是( )。

A. 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改变B. 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改变C. 社会体制的改善与革新D. 社会风气的改善与进步参考答案:C解析:C 【解析】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实质是体制创新。

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重新选择,而是政策的重新选择,体制的重新构建。

我国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

故选C。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 )的供应量和需求量的平衡,是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关键。

A. 货币B. 资本C. 商品D. 人民币参考答案:A解析:A 【解析】通过调节货币的发行量来调节社会的供求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关键。

应选A。

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 )。

A.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B.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 具有公有性质的经济D. 逐步向公有制过渡的经济参考答案:B解析:B 【解析】本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考查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位的理解。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理解。

故选B。

4某乡在换届选举时,应选三名副乡长,但只有两名当选,对不足的一名选举所采用的方式为( )。

A. 补选B. 增选C. 另行选举D. 以上答案都不对参考答案:C解析:C 【解析】在本题中一定要注意区分选项中的这几个不同概念。

补选是在选举的人员死亡、被罢免、辞职等特殊原因出缺的情况下而实行的补充选举。

增选是因特殊情况增加国家机关领导人个别名额而实行的选举。

另行选举是对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应选人数实行的选举。

在本题中某乡只能采取另行选举的方式实行选举,选C项。

【最新2018】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实用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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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知识共享】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

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X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X〕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的内容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热门城市:中卫律师穆棱市律师毕节律师四子王旗律师阳江律师瑞昌市律师丰镇市律师沙河市律师富裕县律师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最近也是频繁发生。

其实常见的异议是分为三种情况的,而我们要对于这三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常见的三种异议:▲(一)关于管辖法院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当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执行人所在地,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对被执行人更有利,不便于执行人顺利的实现债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1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1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19 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选项考查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A选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考查公证的效力。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C选项也是考查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我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选项的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公证程序。

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不是所有事项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D选项没有包含例外的情况,说法过于绝对,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的干扰来自D项的表述,D项的说法过于绝对,这种设置题目的方法也是司法考试的惯用手法,一般这种“全部”、“都”、“均”的表述错误概率较高。

第2题: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申请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若后发现其生还,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其妻不同意。

对这两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先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发现生还再根据申请撤销死亡宣告B.应先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发现生还可以撤销宣告C.因二人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所以法院应当依法宣告死亡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公证⽂书的法律效⼒有证据效⼒、强制执⾏效⼒、法律⾏为成⽴要件效⼒等,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证⽂书的法律效⼒1、证据效⼒证据效⼒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公证法》第三⼗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

公证的证据效⼒是⼴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效⼒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一、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告知书,做询问笔录,完善法律文书,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公证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什么时间做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项的时候就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了。

但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情况不容乐观,建议有条件的,即使已经把钱借出去了,也还可以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以防万一。

如果已经有人欠钱不还的,在起诉之前,建议各位也可以尝试以调解,宽限还款期限的方式和对方协商,并最终到公证处做还款计划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因为如果宽限期不超过半年的情况下,实质上并不会导致追款时间更长,还可以节约可能出现的公告时间。

当然,如果对方是有不动产的,最好请律师做个全面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有不动产,可以要求对方以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同时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尽快起诉保全财产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解析】A项考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A项构成侵权,不选。

B项考查辅助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故意才构成侵权。

B项未构成侵权,应选。

C项考查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

C项构成侵权,不选。

D项考查辅助行为的侵权。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D项构成侵权,不选。

2.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考点】清朝会审制度【解析】选项A错误。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稿件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百晓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少谋执行证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确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联合通知》第四条和第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可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从当前实践来看,执行证书对于规范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争议,尤其是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应如何审查,不出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如何救济等。

这些问题牵涉到对执行证书性质和对公证机构职能的不同理解,故争议颇大,有必要予以探讨和澄清。

一、执行证书的性质由于《联合通知》规定将执行证书与原公证书共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据,故有观点认为,执行证书是执行依据。

笔者对此并不赞同。

原因在于:执行证书不是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关系的依据,也不是债权文书执行力的来源。

在性质上,仅是公证机构宣告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手续,相当于国外强制执行制度中的执行条款或执行文。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证债权文书具有预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二是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中,前一效力的产生根据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该事实得到公证机构的证明;后一效力的产生根据是债务人在公证时有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而这两个效力产生依据是执行证书不具备的。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或债务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债务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的,不影响执行证书出具。

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主旨:本条是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有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所以,公证只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一种证明,在当事人发生争执时,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信,该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就自然丧失。

因此,一般而言,公证文书仅有证据效力,而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

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

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此外,根据我国审判和仲裁程序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允许债权人可以直接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作者:李强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規定,其中都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公协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等等。

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公证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对办理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具备的条件缺乏了解,造成他们在申请办理该项公证时,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表述千差万别。

有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本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展期协议办理强执公证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展期协议办理强执公证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展期协议办理强执公证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阅读提示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内在原理上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承诺并经带有国家公权力色彩的公证机关背书后,当事人放弃了对直接(首先)选择起诉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针对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等条款的变更属于对借款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已经无法涵盖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故当事人有必要针对变更事项办理补充公证,避免因原债权公证文书失效产生权利落空的风险。

裁判要旨银行和借款人双方自愿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承诺自愿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由公证处出具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排除了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银行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1. 2013年12月27日,富滇银行营业部与佳达利公司签订《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约定向佳达利公司提供3.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两年。

该3.5亿元借款已经实际发放。

2. 因佳达利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2日。

3. 展期协议约定:“现自愿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借款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如甲方按债权文书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丙方有权向昆明市华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本《补充协议》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华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4. 原告富滇银行营业部起诉被告佳达利公司,诉称,佳达利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富滇银行营业部有权解除上述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

5. 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存在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原告富滇银行营业部应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公证法全文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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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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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专门的公证法来规范公证活动,大家如果能了解公证法,对我们现在或者今后的公证活动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我国公证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阅读提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银行和借款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内容,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持债权公证文书和原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

如原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1. 2001年3月8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与上述借款合同相同编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金鹏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 2001年3月19日,工行常德支行将4000万元借款支付给金鹏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抵押物,并办理了变更抵押登记。

3. 2001年4月4日,沈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了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前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

沈阳市公证处制作了《谈话笔录》,内容为金鹏公司同意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在4月7日签字。

4. 2001年5月31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金额1000万元,并于当日付款。

沈阳市公证处为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 2004年1月5日,工行常德支行向金鹏公司送达《催收欠息通知书》,金鹏公司对内容无异议,并于1月6日签收。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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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47。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

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答案:B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因此A 项错误。

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

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

故C错。

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故D错误.48。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

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

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所以A是错误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详细)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详细)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详细)作者:孙自通律师转载请注明源自信贷风险管理一、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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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职责,预防纠纷,保障⾃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中国公证协会,省、⾃治区、直辖市设⽴地⽅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监督。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监督、指导。

第⼆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不以营利为⽬的,依法独⽴⾏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个或者若⼲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政区划层层设⽴。

第⼋条设⽴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

第九条设⽴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条公证机构的负责⼈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核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备案。

第⼗⼀条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存、死亡、⾝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书上的签名、印鉴、⽇期,⽂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事业单位招聘历年真题汇总【2021年详细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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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事业单位招聘历年真题汇总【2021年详细解析版】1、多选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_____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D: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参考答案: AD本题解释:【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调査取证、传唤被告到庭,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鉴于合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履行过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判活动的进行。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英国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中规定_____。

A: 议会选举不受国王干涉B: 废除君主立宪C: 严厉处置“非国教徒”D: 确立克伦威尔的统治地位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1689年10月,英国议会通过“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称之为《权利法案》。

内容共十三条,其中第八条规定:“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第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事物发展的源泉在于_____。

A: 人的主观能动性B: 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C: 事物的内部矛盾D: 外力的推动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矛盾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是决定性的原因;外因是事物起变化的重要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

因此,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的内部矛盾。

故本题答案选C。

第3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我国于1984年首次参加冬奥会B: 《第一套广播体操》于1951年11月24日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公布和推行C: 陈镜开是新中国第一个打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D: 2009年夏天,NBA球星姚明成为上海东方男篮的老板,而“铁榔头”郎平则出任了广东恒大女排俱乐部的主教练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我国于1980年首次参加冬奥会。

2022年11月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招考编外人员 强化练习题(二)

2022年11月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招考编外人员 强化练习题(二)

2022 年 11 月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招考编外人员强化练习题(二)1、多选题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越权无效行为的是_____。

A : 某乡政府将打麻将、赌博人员强行集中在会议室办学习班B : 某派出所对有流氓行为者处以 5000 元罚款C : 某税务机关因查处一企业逃税而扣押其营业执照D : 公安机关派出人员到外地抓捕罪犯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 ABC。

扫黄打非属于治安部门管理,所以 A 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 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所以 B 项应选。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以C 项应选。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全部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是_____。

A : 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B : 政治经济学C : 科学社会主义D : 人道主义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其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核心。

故选 A.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我国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群变为对外经济开放地带的时间为_____。

A : 1984 年B : 1985 年C : 1992 年D : 2002 年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 1985 年 1 月,中央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漳、泉、厦三角区等三个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随后又扩大到山东、辽东两个半岛,从而形成了一个沿海开放地带。

本题选 B。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多选题下列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有_____。

A : 休息休假的权利B :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C :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D :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E : 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考答案: ABCDE本题解释:【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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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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