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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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而公证赋予的法律效力及其给人们带来的重大影响,也促使我们必须关注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解决建议。

问题一:公证证明的真实性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是公证服务中最重要的法律属性。

但是,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如贿赂、出具虚假证明、伪造公章等,都可能导致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受到损害。

建议:一是建立公证机构的信誉评估机制和监管制度,定期对公证机构进行审核及考评,将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理出公证市场;二是加强技术防伪手段,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

问题二:公证服务效率不高
很多人在办理公证时都会遇到效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员较少的公证机构或区域,排队办理公证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办事效率较低,导致一些紧急、急需办理公证的人无法及时得到服务。

建议:一是加强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加公证人员数量,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建立“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线上办理公证,缩短办事时间。

问题三:公证费用高昂
由于公证服务是一种国家授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服务,所以其收费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但是,一些公证机构采取恶意虚高收费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建议:一是公证机构需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实行标准化收费,禁止私自增加费用;二是建立公证费用监督机制,对超标、乱收费用的公证机构进行打击整治。

综上所述,为了开展祥和、正常、稳定的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解决公证存在的问题,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公证服务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不受侵害。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执 行 效 力 的特 殊 公 证 活 动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债 权 债 务 关 明 确 规 定 : “ 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 、 物品的文书 , 认为无疑义 , 系 日益 复 杂 ,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债 权 文 书 公证 使 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在 该 文 书 上 证 明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 。 无 疑 义 包 括 以下 四 个
用公证 的形式 明确 了债 权债 务关系 ,当标的在纠纷 出现后 , 债 方面 : ( 1 ) 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 是真 实的, 相互 间的债
权 人 有 权 根 据 公 证 文 书 , 单 方 面 直 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 行 ,
权债务 关系 明确规 定: ( 2 ) 债 权文书 的内容和债权 文书本身 不
讨。

3 .债权 文书 中载明债 务人不履 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 行义 务 人包括 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 的附件( 包括补 充条款 、 承诺 书) 中
对赋 予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 文书 的若 干法律 问题作些 分析和探 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的承诺 。这里还应注意 , 债 务
公 证 机 关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应 当 具 备 的 载 明愿 意 接 受 强制 执 行 承 诺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附件 上 签 名 ( 盖 章) 。债 务 人 ( 包 括 担 保 人) 的委 托 代 理 人代 理 申办 公 证 时 , 在 债
而 无 需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 充 分运 用 好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 3 )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司办函[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司办函[2005]153号2005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近,山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向我部反映,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认可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效力,受理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并正式启动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又受理了债务人针对同一案件的民事诉讼,并在未作出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该债权文书无效。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一、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的相关要求,建议你院予以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二、我部曾于2004年11月收到你院研究室《关于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批复(稿)>的意见的函》(法研[2004]181号),研究后于2004年12月3日复函,同意批复稿第一方案,并建议进一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论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还是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四川彭州
6 1 1 9 3 0 )

要: 本 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 来办理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案件 的情 况为样本进行 分析 , 指 出公证债权 文 书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 在执行 实践 中的一 些难题 , 并提 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 制度加 以
完善的相关建议 , 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 员对公证债权 文 书强制执 行制度 的统一认识 , 实现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
2 . P e n g Z h o u C i t y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 P e n g Z h o u , S i c h u a n , 6 1 1 9 3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t a k e s i t a s a n e x a mp l e f o r a n a l y s i s t h a t a G r a s s — r o o t s Co u r t h a s h a n d l e d s o me No t a i r a l Cr e d i t o r ' s R i g h t s Wr it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 的公 正 价 值 。
关键词 : 公证 ; 债权文 书; 强制执行 ; 价值取 向; 公 正理 念
中图分类号 : D F 8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7 2— 0 6
Th e Ex i s t i ng Pr o bl e m o f t h e No t a r y Cr e di t o r ’ S Ri g h t s Ra pp o r t e ur Fo r c i b l e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作者:庞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赋予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使利,为许多债权人,将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阐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关键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办理现状作者简介:庞敬,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工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0-02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概念和法律渊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给付内容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并在给付条件出现后,给付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执行证书从而免去法院诉讼程序的一项公证业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的受理范围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的公证的优缺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便利,为许多债权人,特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
法 制 文书的救济
吴 碧 清
( 7 1 0 0 6 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被赋 予强 制 执行 效 力 的公 正债 权 文 书 可 以直 接 申 ( 3 ) 公 证 债权 文 书 的内容 与 事实 不 符或 者违 反 法律 强 制性 请 强 制执 行 ,但 因其 特 殊性 ,在 执 行 过 程 中会 因多种 原 因产 生 规定 的 ; 方权 益 受损 的情 形 ,使 其 救 济 方 式成 为难 点 问题 。本 文 就该 ( 4) 公 证债 权 文书 未载 明被执 行 人不 履行 义 务 或者 不完 全 问题 进 行 分 析 和探 讨 , 旨在 提 出该 类 文 书在 执 行 程序 中的 救 济 履行 义务 时 同意接 受强 制执 行 的。 途径 的设 想。 人 民法 院认 定执 行 该 公 证 债权 文 书 违 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关 键词 : 民事 强制执 行; 赋 予强制 执行 效力 的公证 债权 文 书; 裁定 不 予 执 行 。公 证 债权 文 书 被裁 定 不 予 执 行 后 , 当事 人 、公 救济 证事 项 的利 害关 系 人可 以就 债权 争议 提起诉 讼 。 笔 者认 为 ,除此 以上 情形 外 ,公 正债 权 文 书 本 身 的瑕 疵 还 经 过 公 证 双方 合 意 ,公 证 机关 可 以赋 予公 证 债 权 文 书强 制 包括 了 :公证 的公 证员 身份 不合 法 ,以及一 方 当事人 身份 作假 , 执 行 的效 力 ,在双 方 基 于 该公 证 债权 文 书 产 生 纠纷 的 时 候 ,一 公 证 的担保 合 同所 提供 的担 保 物权 属 瑕 疵 的 问题 ,这些 情 形 应 方 当 事人 可就 该公 证 债 权 文 书直 接 申请 强 制 执行 ,这也 是 减 轻 属 于 民诉法 解释 第 四百八 十条 所称 “ 却 有错 误 的情形 ” 之一 。 当事 人讼 累的 一种 很 好 的 纠纷 解 决 途径 。然 而 在 司 法实 践 中因 2 . 对被 赋 予强制执行 效 力的公 正债权 文书 “ 确有错误 ” 为 多种原 因形 成 了 《 民事诉讼 法 》中所说 “ 确 有错误 ” 的情形 , 的救 济 使 得该 公 正 债 权 文书 无 法 继续 执 行 ,于 申请 执 行 人 而 言 ,他需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 要 寻 求其 他 渠 道来 主张 自己 的权 益 。此 外还 有 一 些 公正 债 权 文 的解 释 第 四百 八 十 条 明确 规 定 : “ 公证 债 权 文 书被 裁 定 不 予 执 书 本 身无 瑕 疵 ,但 在 执行 过 程 中会 发 现 诸多 影 响 执 行或 侵 害 当 行 后 ,当事 人 、公 证 事项 的利 害 关 系人 可 以就 债权 争 议 提起 诉 事 人 双方 或 第 三人 权 益 的情 形 发 生 。因 而我 们 需 要对 这 些 情 形 讼 。”这是 对公 正债 权文 书本 身 “ 确 有错 误 ”的情 形 的救济 方式 。 做出分析 ,以解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救济问 除 确 有错 误 的情 形外 的其 他 情 形 ,也 可 以按 照 四百 八 十 条 题。 最 后一 款的规 定 ,做 出不予 执行 的处 理 。 但 有学 者认 为 有学 者认 为应 在 起诉 之 外增 加 一种 救 济途 径 , 债 权 文 书 经 公 证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及 适 用情形 适 用 民事 诉 讼 法 第 2 0 2 条 规 定 ,当事 人 认 为行 为不 当时 ,可 以 依据 我 国现行 的 《 公证 法 》 第 三 十七条 以及 《 民事 诉讼 法 》 向上一级 法 院提 出异议 ,以增加 对 申请执 行人 的救 济途 径 。 第二 百 三 十八 条 的规 定 可知 ,债 权 文 书 经过 公 证是 可 以被 赋予 3 . 对 案外 人 的救济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 。 执 行程 序 中 ,案 外 人 对 公证 债 权 文 书 指定 交 付 的标 的物 主 早在 2 0 0 0年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和 司法 部联 合 出 台 了 《 关 于公 张 权利 的情 形 下 ,应该 由执 行 员 审查 核 实 ,执 行 人 员认 为执 行 证 机 关赋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债权 文 书执行 有 关 问题 的联合 通 知 》 案 外人 异 议 成立 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终 止 执 行 , 申请 人 与案 外 人 对 相关 问题 做 了 比较 明确 的规定 , 其第 1 条 就规 定 了公证 机构 赋 可 以就公证 文 书指 定交 付 的标 的物另行 寻 求争 端解 决方 式 。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债 权文 书应 当具 备 以下条件 : 三、完善对 公证债权 文书的司法审查制度 ( 1 ) 债 权 文书具 有 给付货 币 、物品 、有价 证券 的内容 ; 法 院通 过 司 法程 序 主 动 或依 当事 人 、案 外 人 申请 对 赋 予 强 ( 2 )债 权债 务 关 系 明确 , 债权 人 和 债务 人 对债 权 文 书有 关 制 执行 效 力 的公 证 债 权文 书 的合 法性 、真 实性 进 行 审 查是 一 种 给付 内容无 疑义 ; 司 法审 查 ,它呈 现 出 的特 点 有 三 ,第 一 ,无 申请 即无 审查 ,只 ( 3 ) 债 权 文 书 中载 明债务 人 不履 行义 务 或不 完全 履 行义 务 有在 当事人 向法 院提 出强 制 执 行 申请 后 才 能行 使 ,法 院不 得 主 时, 债 务人愿 意接 受依 法 强制执 行 的承诺 。 动启 动 司 法 审查 。第 二 ,对 公 正 债 权 文 书 的审 查仅 仅 是 为 了确 该 《 联 合 通 知 》又在 第 2 条 规 定 了公 证 机 构赋 予 强 制 执 行 定 其 合 法 性 ,而 非要 解 决 当事人 之 问 的争 议 。第 三 ,审 查 的 对 效力 的债权 文书 的范 围包括 : 象 限 于公证 债权 文 书的真 实性 和合 法性 。 ( 1 ) 借 款合 同 、借 用 合 同 、无财 产担 保 的租赁 合 同 ; 在 实 践 中 ,法 院对 公 正 债 权 文 书 的审 查 不 应 片 面 的实 行 形 ( 2 ) 赊 欠货 物 的债 权 文书 ; 式 审 查 ,也 不该 片面 的进行 实质 审 查 ,而 是 应 当将 形 式 审 查 与 ( 3 ) 各种借据、欠单 ; 实质审查相结合起来 。对公正债权文书的形式审查应 当审查当 ( 4) 还款 ( 物) 协议 ; 事 人 根 据公 证 债 权文 书 向法 院 申请 执 行 的程 序 是 否符 合 法 律 的 ( 5)以给 付赡 养 费 、扶养 费 、抚 育 费 、学 费 、赔 ( 补) 偿 有 关 规 定 ,实质 审查 主 要 审查 公 证 债权 文 书 的 制发 及 其 内容是 金为 内容 的协 议 ; 否 符 合 法律 规 定 的条 件 和 范 围 ,这 就包 括 了审 查公 正 债 权 文 书 ( 6) 符合 赋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条件 的其 他债权 文 书 。 制 发 程序 是 否 合 法 、公 正债 权 文 书 的 内容 与 否 合法 、公 证 债权 由 此可 见 ,我 国现 有 法律 法 规 已经 将 何 种 债权 文 书 可 以经 文书的给付 内容、给付期限是否确定 ,以及公证债权文书是否 过公 证 被 赋 予强 制 执行 效 力 做 出 了详 细 的规 定 。然 而 根 据该 类 以明示 的方 式载 明债 务 人不 履 行 义务 受 强 制执 行 的意 思 表示 这 ” 。 债权 文 书 的特 点 ,以及 被 赋予 强 制 执 行效 力 的 公 正债 权 文 书可 几个 问题 上 以直 接 申请 青之 执 行 的这 一 特 点 ,使 该项 制 度 也存 在 了损 害 当 除 了以上 几 个 问题 所 阐释 的 救 济方 式 ,实 际上 还 要 加 强执 事人法 益 的情形 。 行 审查 程 序 的 构建 ,从 审查 环 节 开始 ,严 格把 控 公 正 债权 文 书 二 、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在 执 行 中会 产 生 的 审查 工 作 ,只 有 做 到 预 防和 救 济相 结 合 ,才 能 使 给 债权 文 书 的问题及 其解 决思路 以公 证 后 赋 予强 制 执 行效 力 真 正 的成 为 减 轻 当事 人 讼 累 的一 项 1 . 公 正债权 文书本 身 “ 确有错误” 的情形 有 意 义 的制度 。 何 种 情 形 下 可 以认 定 公 证 债 权 文 书确 有 错 误 , 《 最 高 人 参考 文献 :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 的解 释 第 [ 1 ] 吴存 根 ,吴剑 平 . 破 解公 证 债权 文 书在 强制执 行 中 的 困惑 Ⅱ ] 四百八 十条 明确 规定 的情形 有 以下几 种 : 中国公证 ,2 0 1 0( 3 ). ( 1 ) 公 证 债权 文 书属 于不 得赋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债权 文 书 作者简 介 : 的; 吴碧清 ( 1 9 8 8~) ,女 ,汉 族 ,天 津 人 ,现 为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民 ( 2) 被 执行 人 一方 未 亲 自或者 未委 托 代理 人 到场公 证 等严 商 法学 院民 事诉讼 法学 2 0 1 3级硕 士研 究生。 重违 反法律 规 定 的公证 程序 的 ;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证债权文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执行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然而,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执行难、执行不当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现状及问题1. 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这主要表现在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以及逃避执行等方面。

此外,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证据材料不充分等原因,也容易导致执行难的问题。

2. 执行不当问题执行不当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强制措施、执行错误等问题。

这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此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导致执行不当的重要原因。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2. 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的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行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这导致了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当行为和错误操作。

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执行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执行程序、强制措施等内容,为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是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应加强执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证债权⽂书执⾏问题的若⼲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条公证债权⽂书执⾏案件,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申请执⾏公证债权⽂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依据的公证债权⽂书等申请执⾏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情况等内容的执⾏证书。

第四条债权⼈申请执⾏的公证债权⽂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申请执⾏公证债权⽂书,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申请:(⼀)债权⽂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效⼒的⽂书;(⼆)公证债权⽂书未载明债务⼈接受强制执⾏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未提交执⾏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公证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债权⼈对不予受理、驳回执⾏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可以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证书的,当事⼈可以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申请执⾏公证债权⽂书的期间⾃公证债权⽂书确定的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分期履⾏的,⾃公证债权⽂书确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债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证书的,申请执⾏时效⾃债权⼈提出申请之⽇起中断。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

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制度可概括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使追偿钱款的合同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省了时间,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快节奏步伐;而且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可以帮助减少不良贷款,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流通,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好运行。

使市场交易规范化;能够消除三家债产生的温床。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我们知道⽂书经过公证之后是具有最⾼的效⼒,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之后,被告不履⾏判罚的时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

我国可以出具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那么其概念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公证活动;⼀⽅当事⼈不履⾏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对⽅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效⼒是公证三⼤效⼒之⼀,公证三⼤效⼒是:证据效⼒、法律⾏为成⽴要件效⼒、强制执⾏效⼒。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中有关给付内容⽆疑义;3、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全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全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与⼀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的效⼒,即当债务⼈到期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债权⽂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是依法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的公证;⼆是签发执⾏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由当事⼈住所地或债权⽂书成⽴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执⾏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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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
(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
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
表2:费用对比表
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抵押物)为弱主体时,出借人(债权人)更趋向于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以下为对办理公证涉及相关问题的概述。

1、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
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借款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2、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所需材料
出借人(债权人):金融许可证(如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或三份,根据需要)、董事会决议(如有)、上市公司公告(如有)。

借款人(债务人):借款人(债务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需共同面签);借款人(债务人)为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关于借款用途的相关材料(若有)。

3、公证的管辖
按照“人”的管辖原则和“事”的管辖原则进行管辖,通俗的讲“人”管辖就是:申请人(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对公证具有管辖权;“事”的管辖就是:借款业务中借款事项发生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公证处对公证具有管辖权。

4、公证的范围
(1)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3)各类融资合同、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4)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5)各位担保合同,保函;
(6)符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券文书。

5、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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