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A.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B.赊欠合同的债权文书上;C.各种借据、欠单;D.还款(物)协议;E.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F.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这三个条件之中,第三个条件最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但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忽略了它,就根本违背了公证的本质。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征第一,债权内容的限定性。
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限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其他内容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性。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要求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物种类、数量与给付时间、地点要具体明确且没有疑义。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怎样的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怎样的债权⽂书,⼀般表现为双⽅当事⼈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并且经过双⽅协商同意的⼀种法律⽂书,具有⼀定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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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怎样的( )____字____号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的代理⼈)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_____⽇,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前,签订了前⾯的《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当事⼈的签约⾏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五条规定;合同上双⽅当事⼈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试⾏)》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的效⼒。
中华⼈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此格式适⽤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第三⼗九条规定的债权⽂书;2.有担保的,担保⼈应在证词中列明;3.当事⼈为⾃然⼈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年⽉、⾝份证号码、住址;4.如合同并⾮在公证员⾯前签订,证词中“在我⾯前”⼀句不写。
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特殊的公证⽂书。
办理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有: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②⼀般债权⽂书可由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③为了便于⼈民法院强制执⾏,也可由债务履⾏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用公证 的形式 明确 了债 权债 务关系 ,当标的在纠纷 出现后 , 债 方面 : ( 1 ) 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 是真 实的, 相互 间的债
权 人 有 权 根 据 公 证 文 书 , 单 方 面 直 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 行 ,
权债务 关系 明确规 定: ( 2 ) 债 权文书 的内容和债权 文书本身 不
讨。
一
3 .债权 文书 中载明债 务人不履 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 行义 务 人包括 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 的附件( 包括补 充条款 、 承诺 书) 中
对赋 予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 文书 的若 干法律 问题作些 分析和探 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的承诺 。这里还应注意 , 债 务
公 证 机 关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应 当 具 备 的 载 明愿 意 接 受 强制 执 行 承 诺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附件 上 签 名 ( 盖 章) 。债 务 人 ( 包 括 担 保 人) 的委 托 代 理 人代 理 申办 公 证 时 , 在 债
而 无 需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 充 分运 用 好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 3 )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文书公证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
它不仅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利保障程度,而且还可以加大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的债权文书公证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足,导致许多公证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证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证人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中的过失和错误,从而保障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我们还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公信力和可信程度,推动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提高。
可以通过加强公证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记录的数据系统,加大对不良公证行为的追责力度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普及程度。
可以通过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举办专业培训和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认识债权文书公证,提高其信任度和接受度。
这样,债权文书公证的普及度和强制执行效力都会得到提高。
总之,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工作。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管理监督、提高公信力和可信程度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可以不断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赋予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正在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强制执行效力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实施以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依据既然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即强制执行公证必然有其完整的法律依据。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主要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这一特殊职能,在实际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中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干问题(一)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1、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并符合《联合通知》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3、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况存在;4、债权文书或担保文书中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或担保人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一制度的引入,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强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使得债权文书公证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认证的手续,更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其主要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违约或拖延支付的情况,债权人若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而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得债权人具备一种直接追偿的手段,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提高债务人的履约能力。
在债务人签署债权文书时,其往往会对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认识和压力,从而更加重视履约的义务。
这种逼迫作用可以有效地促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提高债权的实际保障能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有助于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
债权文书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债权人不必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追偿,而可以直接依法追责债务人,从而有效地减少了纠纷的产生和庭外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往往需要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审判时间。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则可以使得大部分纠纷在公证程序中得到解决,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不仅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还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这一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申请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地址:负责人:借款人、抵押人:公证事项:《个人贷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公司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贷款用途为,贷款期限为个月,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合同期内借款利率、利息、罚息的确定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第六项约定为准。
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采用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公证员对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
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印鉴均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抗存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者:姚丽艳来源:《活力》2014年第06期[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作用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
当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
对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
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事来的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此外,允许债权人可以直接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下面,我结合自己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遇到的一些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能够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文书,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
关于这类债权文书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曾把其限定在追偿债款、物品文书的范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于法律文书的认可度也日益提高。
特别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愈发重要。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核、认证,并加盖公证章,使其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保障,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一些必要的思考。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法律的滥用和不当限制。
对于一些误解或纠纷可能较大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需要审慎认定,不能随意加盖公证章。
支持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需要充分保护债务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公证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公证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审慎性,确保债权文书的公证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需要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度。
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公证机关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意识到公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公证机关也需要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模式,增进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和盲区。
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司法解释、法规制度的制定,以及法院执行程序的改革,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这一制度的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指的是经过法院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清晰债权关系的文书,在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法院认可后,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文书通常是包括合同、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
赋予其公证效力可以提高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执行。
以下是个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首先,债权文书公证应当保证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机构应该保证其独立、公正、中立的地位,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业公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公证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同时,公证机构应对公证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只有如此,公证机构才能担负好债权文书公证的重要责任,确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效力得到认可。
其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
在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的利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例如,对债务人未签署或拒绝签署债权文书的情况,公证机构应当秉持中立的立场,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公证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解决,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只有在对债务人的保护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才能更好地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保证程序合法和程序公正。
在公证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正式公证时,应当按照一定流程进行,以防止错误和违规操作。
同时,公证机构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和不当行为,保障公证结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最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重视纠纷解决。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对于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公证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公证行业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职能之一就是对一些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从而赋予其法律效力。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究竟意味着什么?有哪些思考值得我们去探讨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证处公证机关对于说文书进行公证后,依法签发了公证书,该文书所载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其法律效力会大大增强,可以直接用于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提高了其执行和强制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对债权的保护和维护。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债权关系日益复杂,债权人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
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务人的风险,增加债权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健全和完备上,更体现在法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上。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提升法律执行力度和效果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加强法律约束力,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意味着公证行业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
公证行业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一种形式,其作用就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各类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力。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公证行业在推动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仅会带动公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更能够增强公众对公证服务的信任和依赖,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证视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视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资料来源: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图片来源:百度网众所周知,公证除了具有证据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之外,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所谓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一方面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减少违约成本,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快速回收,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诉讼,并为政府管理者对经济金融市场的管理提供手段和基础。
正因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具有上述这些优势,近年来这类公证越来越得到包括商业银行、小贷公司、信托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在内的机构客户以及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和法人的青睐。
以下,我们就通过三个案例与大家聊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案例1:A、B两家公司多年合作,互有经济往来。
至2009年,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归还A公司人民币五千余万元。
经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所得两千余万元。
其余两千余万欠款因B公司当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
2012年经A公司多方努力,法院执行庭查封了B公司名下持有的C公司股份数千万股以备继续执行B公司尚未归还的两千余万元欠款。
但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B公司又因其他原因对A公司产生了新的债务三千余万元。
现A公司希望能够尽快回收这笔债权便向公证员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使得A公司在B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能够不经诉讼而向法院申请将两笔债权合并执行?公证解读《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对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规定,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以及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
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制度可概括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使追偿钱款的合同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省了时间,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快节奏步伐;而且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可以帮助减少不良贷款,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流通,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好运行。
使市场交易规范化;能够消除三家债产生的温床。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手册的公证手册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
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公证机关只有对无疑义的追偿一定数额的债款或物品债权文书,有条件的给予司法证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任何公证行为无论在证书上有无强制执行的记载,都不发生这种效力。
在办证实践中,如果审查不严,把合同当事人既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承担义务的双务合同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公证书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真实、无疑;二是单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确肯定;三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切不可把一切合同文书等同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公证机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债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一大问题就是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人提出可以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加快债权强制执行的速度和效率。
这一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这个想法实施起来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这一想法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思考。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问题。
公证机构在我国是由政府管理的,虽然在法律上公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外部利益的影响,导致公证的真实性和公证效力受到怀疑。
如果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需要保证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份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公证监管机制,对公证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公证员的职业培训和监督,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执行、受理、执行裁定等程序。
如果要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需要对这些程序和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确保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合理、便捷。
需要明确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债权人如何申请执行等问题,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要实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还需要提高公证制度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效率低下、操作程序繁琐、服务质量不一等。
如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需要推进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作者:陈金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适用条件、范围,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债权文书的审查,执行证书的送达,以及目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问题等内容。
关键词:强制执行条件;执行览围;担保人责任;执行证书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39-02强制执行效力有助于公证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促进公证工作的执行。
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不仅是社会功能的最好展示,也是确保债权人权利的有利武器,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进而降低债权成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对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条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国家赋予的权利,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追偿债务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审查,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文书。
由此可知,债权人已通过公证的合法途径获取了执行依据——债权债务关系已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在确认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可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联合通知》相关规定可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将给付货币、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合理标准;二是应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明确承诺;四是应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债权文书的主要范围有:一是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二是借款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以及借用合同;三是还款协议;四是以给付赔偿金、赡养费、抚育费以及学费等为内容的协议;五是各种借据、欠单;六是其他债权文书。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作者:李春霞郭萍萍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关键词]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强制执行公证最常应用的是金融单位。
有一个案例:某金融单位(简称甲方)与某公司(简称乙方)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以乙方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作质押,期限为一年。
上述两份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010年5月9日合同到期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甲方为避免风险请求公证处核实,要求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处经核实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其出具了《执行证书》。
甲方持《执行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乙方所持有的质押股票卖出,将资金划入甲方账户。
这个案例的甲方就是利用强制执行公证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具体应用中要注意如下事项: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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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
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
《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公证机关只有对无疑义的追偿一定数额的债款或物品债权文书,有条件的给予司法证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任何公证行为无论在证书上有无强制执行的记载,都不发生这种效力。
在办证实践中,如果审查不严,把合同当事人既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承担义务的双务合同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公证书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真实、无疑;二是单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确肯定;三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切不可把一切合同文书等同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公证机关对一般的合同文书无论在签订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否则,将给人民法院的直接执行带来困难,实现不了不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
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
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
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
许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
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
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
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财产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