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全省餐饮业餐饮具消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监管治理。
《食依据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在大中型餐饮单位积极推广使用蒸汽消毒柜、洗碗机或远红外消毒等热力消毒方法;小型餐饮单位以药物消毒为主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热力消毒过渡,保证消毒效果;没有消毒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必须使用一次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
2012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规范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查处、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有效控制因餐饮具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三、工作内容1。
积极开展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索票、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附件)。
2。
狠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底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的规定执行。
3.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断源头,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合格餐饮具。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12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颁布时间】2015-12-17.【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来源】/zhjcj/s9139/201601/932bda5cb93b4dd382be43462e5b9 e34.shtml.【法规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 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010〕25号)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
198号令,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的几个概念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 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 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 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 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第二条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检测就投放市场。 • 5.部分机构操作区面积不足规范规定标准 • 6.部分消毒餐(饮)具最小包装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 • 7.部分机构未建立消毒餐(饮)具出入库登记、验收记录
2019年工作任务
• 1、2019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 2、推进《福建省集中消毒餐具“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子系
•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目标与任务1.全面提高餐饮具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用餐安全。
2.建立健全餐饮具卫生管理制度,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存放等环节。
3.提升餐饮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行业监管。
二、工作重点1.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存放环节进行全面排查。
2.对餐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管高风险企业。
3.加强对餐饮具卫生质量的监测和抽检。
4.强化餐饮企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组织专项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的餐饮企业进行摸底调查,了解餐饮具卫生现状,确定监管重点。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等。
3.实施阶段(1)宣传发动通过媒体、网络、现场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餐饮具卫生知识,提高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2)专项检查对餐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存放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抽检监测对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监测卫生质量,对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4)自律提升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提升餐饮具卫生质量。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责任制度明确餐饮企业作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其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3.加大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提高餐饮具卫生质量监测能力。
4.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餐饮具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5.联合执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餐饮具卫生违法行为。
五、预期效果1.餐饮具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消费者用餐安全得到保障。
2.餐饮企业自律意识得到增强,行业监管水平得到提高。
3.餐饮行业整体形象得到提升,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用餐环境。
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餐饮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当前市场上部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为此,我们决定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餐安全。
二、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配送等环节。
三、整治内容1.企业资质审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卫生条件检查: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条件,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设备、人员等方面。
3.操作规范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操作流程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消毒效果评估: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餐饮具达到卫生标准。
5.产品质量抽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6.企业信用监管: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信用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等。
3.实施整治: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整治。
4.监督检查: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明确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4.强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餐饮具卫生的认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卫生监督餐饮具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餐饮具的卫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
2. 加强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具的消毒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降低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餐饮具卫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餐饮具卫生监督工作。
2. 餐饮具卫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餐饮具卫生监督工作。
四、工作内容1.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资质审查(1)审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审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等。
2. 餐饮具消毒质量监督(1)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消毒工艺流程、消毒剂使用、消毒效果等进行监督。
(2)对餐饮具的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进行检测。
3. 餐饮具卫生监督抽检(1)定期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检。
(2)对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进行追溯,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4. 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1)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5. 应急处置(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
(2)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流程1. 资质审查(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2. 消毒质量监督(1)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消毒工艺、消毒剂使用、消毒效果等进行监督。
(2)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跟踪复查。
3. 餐饮具卫生监督抽检(1)卫生监督机构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对象和批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制度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事集中消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标准、卫生规范,保证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配合、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部门在核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卫生规范。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相关要求,远离有毒有害场所,距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面积和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用于清洗、消毒、包装间(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三百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三米;(二)合理划分作业区,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三)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便于清洗,设有通风和病媒生物防制等防护设施;(四)非绿化地面、路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五)国家和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书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书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书为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xx]24号)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整治。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三、工作步骤(一)部署阶段。
5-6月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
7-8月,对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根据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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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
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