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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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各部、委、厅、局、办,各人民团体:
多年来,我省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简称机关事业单位)自行使用了一些非正式人员(指未经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由单位在编制外自行使用的人员)。大部分单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为这类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有部分人员至今尚未参加。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未参保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为非正式人员申报缴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正式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的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对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工作多年或年龄较大的非正式人员,如用人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缴时间最早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补建、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认定以及补缴的工作流程,均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的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
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