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交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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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公交车站管理条例公交车站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出行的重要节点。

为了确保公交车站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以下公交车站管理条例。

一、设施管理1、公交车站的站台、站牌、候车亭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站台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设施良好,确保在雨天不会积水,影响乘客候车。

3、站牌应清晰标明公交线路的起点、终点、途经站点、首末班时间等信息,且信息应准确无误。

如有线路调整,应及时更新站牌内容。

4、候车亭应配备座椅,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座椅应牢固、无损坏。

5、照明设施应正常工作,保证夜间乘客的候车安全。

二、秩序管理1、乘客应在站台内有序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追车。

2、车辆进站时,乘客应依次排队上车,不得拥挤、插队。

3、严禁在公交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妨碍乘客通行和上下车。

4、不得在公交车站内进行非法营运活动。

三、环境卫生管理1、公交车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理。

2、严禁乘客在公交车站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周边商铺和居民应自觉维护公交车站的环境卫生,不得向站内倾倒垃圾或污水。

四、安全管理1、在公交车站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2、对公交车站的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加强对公交车站周边的治安巡逻,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

五、服务管理1、公交车站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2、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和反馈。

3、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备,为乘客提供实时的公交运行信息。

六、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对公交车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3、鼓励市民对公交车站的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交通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汽车、公共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第三条车辆管理1.公共汽车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安全运营。

2.车辆应进行定期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应急设备。

第四条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2.驾驶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五条服务质量1.公共汽车应按时发车,保证班次的准时性。

2.车内应保持整洁,车况良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

第三章公共轨道交通管理第六条站点管理1.公共轨道交通站点应设置合理,方便乘客乘降。

2.站点设施应维护完好,确保乘客安全乘降。

第七条运营管理1.公共轨道交通运营应稳定有序,避免拥堵和事故。

2.换乘接驳应衔接顺畅,提高运输效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1.设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公交车运营的监督管理。

2.加强公众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第九条处罚制度1.对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实行处罚制度,确保法规执行。

2.对恶意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本条例解释权归交通部,对于条例的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交通部公交车管理条例》全文。

让我们一起用心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创造更加便利、安全的出行环境。

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成就美好交通未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2020学年北京必修一新人教版第三章综合测评(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 1.(2019·合肥一中测试)向盛有氯化亚铁和氯化铜混合溶液的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的锌粉,充分反应后,得到固体M和溶液N。

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锌有剩余时,M中一定有Fe、Cu和ZnB.锌有剩余时,N中一定没有FeCl2和CuCl2C.锌无剩余时,M中一定有Cu,可能有FeD.锌无剩余时,N中一定只有FeCl2和ZnCl2答案 D2.(2019·山西省实验中学月考)铁元素在地壳中的含量丰富。

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铁合金是使用最早的合金B.Fe2O3常用作红色油漆的原料C.Fe(OH)3胶体可作净水剂D.Fe3O4是具有磁性的黑色晶体答案 A4.下表中对离子方程式书写的评价正确的是( )答案 B5.下列推理正确的是( )A.铝粉在氧气中燃烧生成Al2O3,故钠在氧气中燃烧生成Na2OB.铁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故钠也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C.活泼金属钠保存在煤油中,故活泼金属铝也保存在煤油中D.钠与氧气、水等反应时钠均作还原剂,故金属单质参与反应时金属单质均作还原剂答案 D6.下列各组物质中,X是主体物质,Y是少量杂质,Z是为除去杂质所要加入的试剂,其中所加试剂正确的一组是( )答案 C7.(2019·遵义习水县一中月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铜丝在空气中加热表面变为黑色B.铜制品长期置于潮湿空气中表面变为绿色C.无水硫酸铜遇水蒸气变为蓝色D.氯化亚铁溶于水后加入硫氰化钾变为红色答案 D8.将固体X投入过量的Y溶液中,能生成白色沉淀并放出一种无色气体,该气体能燃烧,不易溶于水,则X和Y分别可能是( )A.钠和氯化铝溶液B.铝和烧碱溶液C.过氧化钠和氯化亚铁D.锌和稀硫酸答案 A9..(2019·天津市蓟州区月考)下列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赤铁矿的主要成分是Fe3O4B.某溶液中先加入KSCN溶液无现象,再通入Cl2,发现溶液变红,则证明原溶液含有Fe2+C.磁铁矿粉末溶于盐酸后,加入KSCN溶液,生成红色沉淀D.Fe与水蒸气在高温下发生反应生成Fe2O3和H2答案 B1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钠在空气中燃烧时,先熔化,再燃烧,最后所得产物为Na2O2B.镁因在空气中形成一薄层致密的氧化膜保护了里面的镁,故镁不需要像钠那样的特殊保护C.铝制品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是因为铝不活泼D.铁因在潮湿的空气中生成的氧化物疏松多孔,不能保护内层金属,故铁制品往往需要涂保护层答案 C11.下列各图示中能较长时间看到Fe(OH)2白色沉淀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答案 B12.为了探究铁及其化合物的氧化性和还原性,某同学设计如下实验方案,其中符合实验要求且正确的是( )选项实验操作实验现象离子反应实验结论A在氯化亚铁溶液中滴加新制氯水浅绿色溶液变成棕黄色溶液2Fe2++Cl2===2Fe3++2Cl-Fe2+具有氧化性B在氯化亚铁溶液中加入锌片浅绿色溶液变成无色溶液Fe2++Zn===Fe+Zn2+Zn具有还原性C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铁粉棕黄色溶液变成浅绿色溶液Fe3++Fe===2Fe2+铁单质具有还原性D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铜粉棕黄色溶液变成蓝色溶液2Fe3++Cu===2Fe2++Cu2+Fe3+具有还原性答案 B13.根据以下反应,判断Cu2+、Fe2+、Fe3+的氧化性从强到弱的顺序为( ) ①Fe+CuCl2===FeCl2+Cu ②2FeCl3+Cu===2FeCl2+CuCl2A.Fe3+>Fe2+>Cu2+B.Fe3+>Cu2+>Fe2+C.Fe2+>Cu2+>Fe3+D.Cu2+>Fe2+>Fe3+答案 B14.将等物质的量的Na2O2和Al同时放入足量的水中,充分反应后收集到混合气体4.48 L(标准状况下),再向反应后的溶液中缓慢滴入1 mol·L-1盐酸至沉淀恰好溶解。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保障城市公交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的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枢纽站、城市公交停车场等。

第三条城市公交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捷高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公交运输管理第四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设施、设备;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3.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取得城市公交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公交运输活动。

第六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运营;2. 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3. 不得拒载、甩客、绕道、超速、疲劳驾驶;4.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5. 建立健全乘客安全保障制度,对危害乘客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6.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减排、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支持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为乘客提供优惠措施。

第八条城市公交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城市公交车站管理第九条城市公交车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站牌、候车亭、座椅等设施;2. 有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3. 有安全、便捷的上下车通道;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车站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站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第十一条城市公交车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三篇篇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5.5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营运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进行营运,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出租汽车、通勤班车客运等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需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轨道、场站、站台、出租车服务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发展原则】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经济高效、安全智能、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益性客运方式,在资金投入、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以及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园林、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共交通事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和节能型车辆、智能化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交通经营者配置无障碍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主体】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油)站、充电站(桩)、站务用房、站台、站牌、候车亭(廊)、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资金安排、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路权分配和用水用电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以企业运营、社会投资、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并重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保障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导、特许经营、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和鼓励公交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

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

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

附1:关于城市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节选)致: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受贵委的委托,我所就6月5日发生的我市9路公交车燃烧事故(以下简称“6.5”事故)中所涉及的公交车核定载客数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组织律师对“6.5”事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调取了相关资料,并与贵委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现根据贵委介绍的情况,并基于我们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提供如下意见,供贵委决策时参考。

一、关于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人数规定,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问题。

据贵委介绍的情况,“6.5”事故公交车在事故发生时,车上共有乘客101人,而“6.5”事故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所记载核定载客人数为75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如何确定“核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交车的主要技术标准,包括装载质量核定、乘员数核定等,均是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即GB7258)核定的,该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共同起草,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规范。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3.4.3条规定,核定载客数以车载质量、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等三种不同标准来计算,即:(1)按车载质量核定人数计算,1T折合15人;(2)座位数加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²核定1人,即每平方米可载客不超过8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而相关部门在关于城市公交车的载客人数的核定标准问题上,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问题。

(一)公安部门为“6.5”事故车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是以车载质量计算核定的载客人数。

根据贵委提供的资料,“6.5”事故车型号为CDK6110A1R,该车载质量为5000KG。

关于《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

关于《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

关于《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起草说明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的重要“窗口”。

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堵塞的重要手段,对解决群众日常出行不便、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又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

目前,我市共有辆公交车,条公交线路,基本覆盖并满足了城市主城区的需要。

但是在发展和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落实,缺乏法律保障;二是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建设资金、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的规定,由于缺乏法制保障,落实不到位;三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需要规范,运行效率有待提高;四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依法发展、依法经营,规范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交企业、乘客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根据《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邯人常〔〕号)文件精神,市法制办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交通局公共交通车辆的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局所有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客运、地铁等。

同时,本制度也适用于与车辆管理相关的各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目的:明确本制度的制定目的,确定制度执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收集信息资料:各相关部门对公共交通车辆的历史运营情况、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

3、分析研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结合当前的交通管理形势、城市交通特点,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

4、制定草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析研究的结果,由制定人员撰写相关制度草案。

5、征求意见:将制度草案送交有关部门、专家、用户代表等,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完善。

6、通过决策: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度审核、审批,最后经交通局领导同意,正式发布实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交通局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这一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护。

2、《劳动法》:交通局应当遵守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交通局应当遵守条例规定,确保员工的劳动保障,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行政管理法》:交通局在实施本制度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制度内容1、车辆保养和维修制度为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性,制定车辆保养和维修制度,包括定期保养规定、事故维修规定、临时维修规定等。

(1)定期保养规定交通局应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定期保养的周期和标准,保障车辆保养到位。

(2)事故维修规定交通局应严格按照事故维修流程,及时安排维修员工进行事故维修,确保车辆快速恢复运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一、序言城市公共交通对于现代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特制定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二、公共交通的定义公共交通是指为市民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包括公交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三、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配备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市民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舒适性。

4.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市民的问题和意见。

四、公共交通的票价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票价,确保运营成本得到覆盖,同时照顾市民的经济能力。

2. 政府有权对公共交通票价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票价,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

五、公共交通的安全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市民的乘车安全。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六、公共交通的环境保护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推动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控制空气污染。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促进垃圾的分类处理。

七、公共交通的智能化建设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推动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设智能调度系统,提高公交车的准点率和运行速度。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设智能支付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八、公共交通的创新发展1. 政府应当鼓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创新,推动公共交通的服务品质和运营方式的改进。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满足市民个性化的出行需求。

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客运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发展地位,在财政、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质监、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计 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 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 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 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和处 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确定的数 量配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车辆运营服务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节能环保、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城市公共交 通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 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培 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 妥善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 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 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 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乡 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城市公共交通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城市公共交通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公共交通的基础法律法规之一,为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规范了公共交通的行车、停靠、乘车等行为。

根据该法,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

2. 《城市公交管理条例》《城市公交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管理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公交车辆的运营管理、路线设置、票价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条例还对公交车辆的环保要求和安全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乘客的出行体验。

3. 《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针对出租汽车这一重要的公共交通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出租车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出租车的注册登记、运价标准、服务质量以及驾驶员的资格要求等。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1.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为了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各地相继出台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交通出行补贴,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等。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

2. 推广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为了提高乘客支付的便利性,一些城市开始推广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方式。

乘客可以通过刷公交卡或使用手机进行支付,不再需要携带零钞。

这不仅提高了支付的效率,也减少了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风险。

3. 公共交通与城市规划的一体化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各地开始将公共交通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确保交通规划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国务院拟出条例确保城市交通公交主导

国务院拟出条例确保城市交通公交主导
交通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我 国将
郭治明、交通局局长张建刚 、财政局局长梁争平 、市
发改委主任孙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宝玉 、物价局

局长毛志呜 、 住建委主任孙荣琨 、市交警支队长尹喜
平 、市人力和社会保 障局局长任 书文以及市公交集团

通过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形成城乡公共客运 资源共 享 、相互衔接 、布局 合理 、方便快捷 、畅通
U A P L M PR《 R NU IT s T 溅带公装交避 》2 1 B BC R o 0O 1
l 将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 l 我国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 的优先发展 ,月票乘 车等社会福利和 完成政 府指令 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 ,定期给予专项
低 于正常运 营成本 的 ,政府应 当对低 于正常运营成
的运皆晴况。另外 ,]4个全球眼探 头被安装在世博 5 园区和申城的各个重要站点 ,捕捉公交车辆运行的画 面 ,从而更快地了解车辆运营和客流情况。
据介绍 ,巴士集 团计划在世博会后再建成一个可
本的部分给予补贴。同时 ,政 府应 当对公 交企业承
完善对城市公交的财政扶持政策 。针 对我 国城
市公共交通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投入不足 、政策 不 稳定 的情况 ,将逐步建立 以城市政府为 主 ,中央和 省级财政适 当支持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 规 范公共交通企业 管理 。我 国将坚持公益性 基
为确保 “ 公交优先”战略的落实,使城市公共交

容纳 1 0 0多辆公交车规模 的数据存储 中心 ,每 日 50


统 ,让公交 车先行 。政府可根据城 市道路 的技术条
件 、交 通流量 、出行结构等 因素 ,开设公 交车专用 道 ,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出于运营安全考 虑 ,征求 意见稿还规 定 ,不得 在公共交通车辆 内饮酒 、吸烟 、乞讨 、卖艺以及实 施其它影响车辆正常运营 、乘客安伞 和乘 车秩序 的

城市公交车条例

城市公交车条例

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经出租汽车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和技术咨询、代理有关事务,并按照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与出租汽车中介服务实行分业经营,相互不得兼营。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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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二)关于运营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

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考试。

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有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四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关于运营安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七条)三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根据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第四十三条)四是为了保障车辆、场站和乘客安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四十五条)五是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现这些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四十八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 csgj@。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

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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