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股权出资(1)
股权出资协议(5篇)
股权出资协议(5篇)股权出资协议1甲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人民币,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______%。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____%,注资期限共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______人民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将自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何写一份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带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签署。
鉴于: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年月日投资成立,地址:。
其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1、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2、股东出资额万元,占该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详见移交清单)。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银行:账号:)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
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大写:) ,在的十日内付清。
甲方收取的定金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承担。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中级考试财务管理(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一、单项选择题1.为了满足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波动所形成的支付需要而产生的筹资动机是()。
A.创立性筹资动机B.支付性筹资动机C.扩张性筹资动机D.调整性筹资动机2.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以股票作为载体的筹资方式是()。
A.吸收直接投资B.发行债券C.发行股票D.融资租赁3.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是按照()。
A.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B.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C.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来获取社会资金D.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4.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所涉及的筹资管理原则是()。
A.筹措合法B.规模适当C.取得及时D.来源经济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A.3000B.10C.3D.5006.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长期银行借款筹资的缺点是()。
A.财务风险大B.筹资速度快C.稳定公司的控制权D.资本成本低7.最常见的债券偿还方式是()。
A.提前偿还B.按月偿还C.按季度偿还D.到期一次偿还8.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是承租方售给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则这种融资租赁形式属于()。
A.直接租赁B.售后回租C.杠杆租赁D.贷款租赁9.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1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1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租费率为12%,若采用先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万元。
[(P/F,12%,5)=0.5674,(P/A,12%,4)=3.0373,(P/A,12%,5)=3.6048]A.371.54B.369.43C.413.75D.491.0610.相比举借银行借款购买资产而言,融资租赁筹资的特点是()。
A.限制条件多B.资本成本负担较高C.存在融资额度的限制D.财务风险大11.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2011-08-21 10:40:02)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法律问题一法律依据1993颁布的旧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的范围限定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2006年公司法放宽了出资范围,对于非货币财产,只要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即可作为出资。
这一范围理应包括股权出资。
但是在公司法实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投资者无法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出资的登记手续。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始股权出资登记试点工作,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对股权出资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 以股权出资,新设公司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对已有公司增资的,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3.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假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额为30万,则股权出资后,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0万,否则就会违背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
如果股权出资额高于70万,变通的办法是将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以满足相应规定。
三股权出资程序1.评估非货币出资均应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 交付即股权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为新设的,股权交付应当在目标公司成立后完成。
股权出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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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股权 ,但是,在实务 中除 了 公 司法》规定的 出资方 有限 公司签 署 合 资经营 合同 设 立南京 钢铁联 合有限 式外还存在一些其他 的出资方式 ,如净资产出资 、股权出 公 司。该 ( 《 合资经 营合 同》约定 :南钢联 合注册 资本为 资。对于股权出资,由于法规中缺乏明确规定 ,一直存在 2 . 元 ,南钢集 团公 司以其 所持 有的南钢股 份国家股 75亿 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既存在使用股权 出资办理工商登记这 370万股 ( 56 占南钢股份总股数 的 7.5 0 %)及其他部 分资 9
修订并 作为 审计准则 发布 。那么 ,这 些法律 、行政法 规 资” 的方案 :即先行 按前述 出资 比例设立 注册资本 为人 对股 权 出资 如何 规定 呢 ? 民币 1 0亿元的南京钢铁联 合有限公 司 ,其 中南钢集 团公 司 以需 取得财政 部 等有关政府 部 门批准方 可投入 的资产 以外的其他经营性 资产合计资 产净值 人 民币 4亿 元 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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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查星 丝鎏 盟 艘权凹资方戈及考验关荭事项。
股 权 出 资 的 探 讨
■ 高 靖杰 / 文
1 .南钢 集团公 司以其持有 的南钢股份 (0 2 2国家 608) 所谓股权 出资 ,6 万股 出资设 立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 司 司的权益)出资。原 ( 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股东可 《 公 南钢股份公告称 ,2 0 年 3月 1 03 2日,南 钢股份控股 以用货 币出资 ,也可 以用实物 、工业 产权 、非专 利技术 、 股 东南 京钢 铁集 团 有限公 司 与上 海 复星高 科技 ( 集团 )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原 公司法》规定 的出资方式并未 公 司 、上海 复星产 业投资 有限公 司 、上海 广信 科技发 展
股权出资有关问题探析
股权出资有关问题探析摘要:股权出资问题一直以来多有争议,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使股权出资的合法身份得到进一步明确。
文章试从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理论、立法进程和实践基础等方面加以论述,并指出我国股权出资制度的完善措施及相应建议。
关键词:股权出资;立法进程;完善建议公司正常而健康的运营不仅需要现金,更需要满足其特定需要的非货币财产。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实现股权权能的多样化和公司集团化的效应,股权出资的需求变得比任何时候都强烈。
1股权出资的基本理论①股权出资的概念和实质。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股权出资完毕后,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取代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东地位。
也就是说,股权出资的实质即是股权的转让,股东通过股权出资,将其在原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投入的新公司。
②股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及瑞士等将货币以外的出资,即现物出资。
“现物出资”这一概念起源于日本,后为我国学者普遍接受。
其含义比我国《公司法》上的“实物”更为广泛,是指除了实物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所有非现金形式的出资。
构成要件在学理上归纳为大体相同的“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
股权出资作为现物出资的一种是否可行,也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些要件。
下面就以“四要件说”简述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确定性,是指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
股权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为股东所持股份,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和种类,或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股票等,这一点是无疑的。
现存的价值物,是指出资标的物是事实上客观存在的,且出资者对该标的物具有支配权,预期产生的物不具有适格性。
对“现存”所指的时间点通说认为只要在交付日到来前实现存在即可。
以股权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过以将来公司的股权或者在做相关记载时还不存在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
股权出资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7〕17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第五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新的协议范本(6篇)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新的协议范本转让方(甲方):_____ 营业执照: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 营业执照: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共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_____),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二、双方保证条款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三、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四、费用承担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与违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对此甲乙双方予以确认。
六、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股权出资案例
股权出资案例【篇一:股权出资案例】股权投资成功案例1:私募股权融资缔造了太多的企业发展神话,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有蒙牛股份、无锡尚德、永乐电器、雨润食品、中星微、千橡互动、国人通信、盛大、百度、携程、阿里巴巴、掌上灵通、前程无忧、易趣、卓越网、空中网、分众传媒、太平洋人寿、联想、卡森实业、平安保险、民润、李宁公司、金蝶软件等。
案例1 无锡尚德尚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
尚德公司于2004年被photon international评为全球前十位太阳电池制造商,并在2005年进入前6位。
2005年5月,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
2005年12月,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开盘20.35美元。
筹资4亿美元,市值达21.75亿美元,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
施正荣持6800万股,以13.838亿美元身价排名百富榜前五名。
无锡尚德成功上市中,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 盛大网络2003年3月盛大网络获得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成为当时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融资,2004年5月13日,盛大网络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05年7月软银亚洲撤出盛大,兑现5.6亿美元,从4000万到5.6个亿,不到3年,投资收益高达1400%。
案例3 携程网1999年10月,携程网吸引idg第一笔投资,2000年3月吸引软银集团第二轮融资,2000年11月引来美国卡莱尔集团的第三笔投资,前后三次募资共计吸纳海外风险投资近1800万美元。
2003年12月10日,成立仅仅4年多的创业型公司携程网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网也随即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二轮海外上市的一个成功典范。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2:下面让我们分析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商业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股权投资。
论股权出资
权而获得 的对价 的权利 ” _ 包括 财产 性权 利 的 自益 权 和 , 2 非财产性权利 的共益 权。 自益 权包括 分 红权 、 新股优 先认 购权 、 剩余财 产分 配权 、 股份转让权等 。共益 权包 括 出席股 东会 的表决权 、 监督权 、 召开 临时股 东会 的请求权 、 公 司 对 文件 的查 阅权等 。从本质上讲 , 益权 是 目的权利 , 自 共益权 是手段权利 , 是 目的权 利与手段权 利的结 合。 股东将 股权 其财产投入公 司, 其最终 目的是 实现 自身利益 的最 大化 , 而 公 司也 以实现股东利益为其终极关怀 。股东 因出资财产所 有权 的转移而不 能以行使所有权 的方式 直接 实现其在公 司 内部的经济利益, 只能通过实施共益权参与公司事务的管 理, 以保 障其 利益的实 现。由此 可见 。 股东通 过其 共益权 的 行使能 获取 出资财产 的增值 , 实现经济利益 。 在经济学上, 资本通常被定义为一个国家中能够带来 剩余价值 、 提高生产力 的资产。在这种 意义上 , 资本既是一 种物质存在, 又是一种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增值性是资 本 的本质属性 , 实现 有赖于资本的流通和转换。 其 股东通过行使其共益权能获取出资资产的增值, 实现 经济利 益。因此 , 同样 具有增值 性 , 股权 以股权作为 出资便 具有 了初步的合理性 。 ( 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 二) 关 于现 物出资 的构成要件 , 学者们有不 同的认 识 , 般 一 认为, 应符合 以下三个 条件 : l具有现存的价值 、 所谓现存的价值, 是指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其价值必须 是现实存 在的 , 不能是将来才具有的 , 并且该 标的物为 出资 者所有 或享有支 配权。 因此 , 附条件或 附期 限 的现物 出资
制办拟订 的公 司法修改案初稿 中曾明文规定股 权可以作 为
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上市公司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0﹞7号【发文日期】2010-02-04【实施时间】2010-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乐税注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本通知“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政部办公厅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被投资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股权出资的数量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投资人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室或者董事会关于股权出资的决议报告。
三、股权出资的协议。
四、相关的验资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
五、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六、投资人、被投资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
股权出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出资相关规则一、股权出资的内涵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异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二、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条)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
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方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就是完全合法且没有风险的。
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清晰和透明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不清晰,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分布情况,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常较为严格。
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监管问题。
例如,代持关系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监管规定,如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双方可能签订了代持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代持关系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上升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显名,而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反之,当公司经营不佳、股权价值下跌时,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股东责任,从而引发矛盾。
再者,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代持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和收益分配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纠纷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
由于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延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0]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0]7号2010年2月4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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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出资的其他影响
1、注意股权出资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如果股权出资将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我国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介绍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向已经设立的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理论上,公司股权作为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能够独立转让的资产,应当能够用于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出资既未明确允许,亦无明文禁止。新《公司法》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并未包括股权。但是旧《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没有明确禁止投资人以股权形式出资。事实上,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的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个别的以股权出资的情形。但在普遍意义上,投资人还无法以股权出资。
2、企业以股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注意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对金融机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因此,以对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商业银行的出资时,除用于出资的股权以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出资人本身的身份或资格。
在前一阶段试点及实践的基础上,工商总局于2008年12月17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次年1月14日正式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下称《股权出资办法》)。该办法明确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对股权出资的各方面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用于出资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已缴足,并不存在设立质权或依法冻结、依据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形。此外,被投资公司的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至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不仅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得以正式进入现实操作阶段。
二、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
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例如: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中,有相当部分就是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完成的,并得到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600987)。其具体程序是:对公司股权经过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待新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将经评估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新公司名下。如有无法折股的尾数,可以作为资产转让给新公司。
需要提及的是,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正式的认可。
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家企业(下称"收购企业")通过支付股权的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的,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该交易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相关税收处理问题
1、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2005年4月13日发布)的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与原《公司法》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不同,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方式没有采用列举式,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事实上认可了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颁布以后,自2006年底开始,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成都、山东和广东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纷纷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并制定颁布了股权出资相关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以上海为例,经股权出资试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12月25日及2008年8月27日向上海市各工商分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沪工商注〔2007〕217号)、《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及《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8〕224号),对股权出资的实施方式、程序、等级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大部分都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颁布相关规定后失效,但其中的很多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实务中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虽然《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首先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