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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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佚名
【期刊名称】《理论与当代》
【年(卷),期】2002(000)009
【总页数】6页(P43-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J],
2.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3.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新华社
4.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共产党员网;
5.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研究——基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变化的视角 [J], 刘宇晴;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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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
为了加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秉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用优秀者、用实才、用德才、用杰出人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文化引领作用。

二、实行科学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完善考试评剔、招聘面试、集体民主评议、个别选拔以及社会评价等多种机制。

三、执行竞争上岗,以优胜劣汰为原则,实行遴选、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组合方式。

四、积极开展政治审查,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入。

将政治审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嫘度重视匿名举报,完善调查工作机制,根据调查处理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突出违法现象的出现。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心制定,有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价值观以及素质能力,提升公正、公开和合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此外,我国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也需要从政治上实现稳定,一
流的领导人才。

因此,本条例也是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必须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喜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 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会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利专业知识;(五)止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实施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择优选用,培养和选
拔优秀的领导人才,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文化,提高党政领导能力。

第一条——择优选拔,必须符合政治、专业和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政治要求:党员必须有凝聚力,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价值观;专业要求:具备符合选定岗位的职业技能;品德要求:必须有正直的政治品德,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心态和职业素质。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全面评估,重点考察思想政治、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应当从本地对外体现,以及职务范围不
同而做出合理判断。

干部任用原则是以有才能,有德行;有能力,有
行为,为主要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择优从胜,重实践;
(二)团结协作,因材施教;
(三)科学考核,适时调任;
(四)珍惜种子,人才重视。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
进行彻底审核,调查检验,认真考察其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决定是
否任用。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上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相应的执
行办法,按规定的选拔程序准备、提出、审批和保密选拔的方案,根
据选拔方案明确选拔的对象及资格、原则用人、考核方式,按照有关
程序层层筛选,实行依法任用。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应当制定有关期限和方法,建
立有效的完善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任用效果。

第八条——实施本条例所造成的任何影响,应当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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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 党管干部原则;(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大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大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大主要内容《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

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重点内容。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原则”《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

3.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于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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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 的意见》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6.《条例》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
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 (如:第六条在一、二、三、四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是赋予了新的“德才兼备原则的 时代内涵”。(如对德、能、勤、 绩、廉的具体描述)
二、《条例》在基本程序、扩大民主、强化监督 ×××××××××× 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强 化了对各级党 委(党总支)“ 一把手”及各级 组织人事部门 的监督,突出 了监督重点, 抓住了关键环 节,增强了监 督效力。。
四是改进了监 督视角,完善 了监督方法。
通过这四项监督制度的施行,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 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会起到积极防止作用。
四、《条例》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 ×××××××××× 纪律及监督措施
5. 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含两推一陈述,竞争、竞聘上岗, 组织提名等)工作中,拟任县(处)级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是 什么?
根据黔组通(1998)113号文件第一条、第 一款第1、2项的规定Fra bibliotek职务级别
拟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条件和资格
一般要在副县(处)级领导岗位上工 作2年以上
属地厅级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 一般要评聘高级职称4年以上 务未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 拟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般要担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
1.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有何具 体要求?相当多的同志不清楚。
(1)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拟应在15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2)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3)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 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4)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 全文共 十三章, 七十四 条, 9900字
5.《条例》在组织人事工作中管总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条例》
即:管原则、 管方向,管重 点、管纪律; 是我党组织建 设、干部路线 工作的指针, 是5+1文件的 细化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的地方委员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 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但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 代表通报,并进行民主协商。
5.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要在 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开职位
报名与资格 审查
统一考试 (含民主测评)
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
组织考察
6.干部的交流与回避
交流的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至六款 之规定,党政干部必须履行交流制度
政策依据
按照黔党发[2009]18号文“关于大力加 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十五条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 位上任职时间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满8年的,必须进行 交流或轮岗。
自选动作
在“基本动作”必须履行的基础上, 增加“两推一陈述”或“竞争(竞聘)上 岗”或“组织提名”等
4.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之规定
(1)经过充分酝酿,党委可向“人大”推荐同级选举、任 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2)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党委可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
院党委集体讨论 确定考察对象
撰写考察综合报告 和个人考察材料
征求拟提拔职位 分管领导、纪检 监察部门、计生 部门意见
考察组如实向院党 委汇报考察情况, 明确提出建议人选
试用及任命
公示。对拟提拔人 员进行至少七天的 公示
(2)“基本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
基本动作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 考察、党委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
具体内容
一是同级党委应在规定的任免权范围内,向干部职工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三是对已选拔任用的党政干部进行评议
4. 省农科院党委、下属各单位(所、院、校),每年是否都 须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如何应用评议结果?
根据黔组通[2010]122号文的要求,县处级以上的单位必 须开展“一报告两评议”。院党委和下属各单位都要依照该文 件的精神,结合各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考核,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深入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 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贵州省农科院党委书记 张 建 2011年5月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在地方换届期间,各 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好“5个严 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要求,今天我以 党课的形式,宣讲“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 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报告。下面分七个部 分与同志们深入学习共同探讨。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 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 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 后,要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党委(党总支)和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 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 行整改;
每年的“一报 告两评议”工 作结束后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 偏低、干部职工意见集 中的干部,所属党委 (党总支)要对其选拔 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 进行教育和整改
2.文化程度
地(厅)级以上干部
3.必须接受的培 党政领导职务 训资格
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增强群众的参与权、 知情权、监督权和评议权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拟写考察方案, 组织考察组 民主推荐
考察组对推荐情况汇总, 提出预备人选
发布考察预告。 将考察情况在 本单位公示
个别谈话考察 。在主要了解考 察对象“德、能、勤、政、廉” 等方面,着重了解考察对象优、 缺点和存在的不足 查阅本人档案以及相 关资料,进一步核实 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反 映出来的有关问题
4. 以上这些纪律
是积极扩大基层民主,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民主质量,争取 干部职工参与,维护群众“四权”的重要武器
是考验组工干部、纪检干部、管好干部的尺子和镜子 是广大干部职工看待执政党党风、社会民风好坏的风向标
六、近年来,我院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 在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及四 项监督制度的执行中,程度不同的反 映和表现出以下一些问题,现予解答:
用前没有发现
“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并且在 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 程进行调查。
本级党委(党总支)管理的下一级 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 查
经检查属实的,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7个不准和5个一律含盖在5个严禁之中
1.
严禁拉票贿选中包含了3个不准和1个一律 严禁买官卖官中阐明2个不准及1个一律 严禁跑官要官中杜绝2个不准与1个一律
严禁违规用人中着重治理6个不准及1个一律
严禁干扰换届部分强调了4个不准和1个一律
2. 以上这些纪律不是摆设,而是一条高压线,是有效遏制换 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非正常性和腐败行为的防线。
6.干部的交流与回避
《条例》规定交流的主要对象:
一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是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交流对象
四是按照规定是需要回避的 五是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什么是四项监督制度?在解决干部选拔 ×××××××××× 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2.《条例》强调干部拟任职的年限,文化程度和必 须接受的培训资格
条件
1.工作年限
职级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 副职提任正职
要求
5年工龄,两年以上工 作经历 任下一级正职岗位工 作3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 度 必须在5年内接受过党 校、行政学院或人事 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 特殊情况未:应在任 职的一年内完成
主要有以下6点:
1.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第一条、第二条及其第一至六款。这六项 原则贯穿于整个《条例》的始终,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坚持六项原则 握好一个班子的人员搭配 个人素质与班子需求统一
选拔任用领导 干部
实现班子 的思想政治、 能力水平、 结构功能的 核心价值
七、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的创新, ×××××××××× 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1.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和监管机制
民主推荐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任前公示 试用期制 纳入干部选拔任 用的正常轨道
使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科 学化、规范 化
……
述职述廉制度
2. 把干部的任、免、辞、降职制度纳入干部履行职责、
要让每一位领导和干部职工知晓、检查、履行 让大家做一名知法、守法、维法的良友 让有道德、才华的人才真正进入班子,风清气正、提 高公信度,为国为民谋利 让党的组织保证不变成为一句空话
今天的解 读和培训
3. 以上这些纪律
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的精髓和实质
尤其是重 要的领导 干部
是真正坚持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发展的准则。
属地厅级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 一般要评聘中级职称4年以上 务未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
6. 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干部“带病提拔”
由于“带病提拔” 的干部问题隐藏 很深,在提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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