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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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淄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3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金融监管、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淄银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银发〔2013〕19号)人民银行各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淄博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分行,齐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在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的相关职责,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中心支行行长张光森副组长:中心支行副行长刘洁成员:货币信贷管理科科长葛大江会计财务科科长池晶营业室主任傅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货币信贷管理科,葛大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管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冯泉,联系电话:3187702。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略)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2013年1月30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水平,根据《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淄建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各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不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运行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工作,以每年支付一定的维护运行费用的方式,向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购买了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

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是维护运行和服务的具体单位,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数字房管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数字房管系统的后台修改权限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系统或者赋予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级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批转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后台处理。

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按照职责使用并监管好数字房管系统,具体业务工作仍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关于“稳房价”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0〕69号)要求,保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价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商品房市场价格。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淄房发[2006]12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6.11.23【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23日淄房发[2006]123号)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市分行、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中信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市商业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现将《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淄建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0日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支出、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

第二章监管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支出及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民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对各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建国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4.03【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4.03【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发生的房地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一房屋分割转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抵押。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一)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200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登陆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识别卡和密码。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通过备案登记网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二)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每套的房号、用途、面积等;(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四)楼盘表内已认购和已签约房屋的情况;(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六)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和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认购人需要签订认购书的,按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销售的商品房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网络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网络系统及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认购。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取消部分证明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淄建发〔2018〕196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1)。

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2),现根据工作需要,暂继续保留。

附件:1.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2.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6日附件1
附件2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7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7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2月10日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6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6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15〕96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2月9日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力度,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包和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

淄博购房合同备案标准

淄博购房合同备案标准

为规范淄博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备案主体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者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备案内容1.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户型、层数、配套设施等。

2.买卖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

3.房屋买卖价格:包括备案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4.房屋交付时间:包括交付日期、交付条件等。

5.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付款、逾期交付、房屋质量瑕疵等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7.其他约定事项:包括税费承担、物业管理、公共收益分配等。

三、备案程序1.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申请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1)购房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者的银行账户信息;(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

四、备案变更与撤销1.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当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2.备案内容需要撤销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当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备案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备案。

五、备案管理1.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当如实提供备案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备案信息。

3.对违反备案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淄博市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价格备案,建立楼盘表。

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备案价格,预售许可的面积进行公开销售,并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不得捆绑搭售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的方式销售房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备案价格等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正确宣传我市住房交易政策,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或以房源紧俏、内部预留、后期涨价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诱使购房人抢购。

五、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进行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严禁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见附件),并将该承诺在申报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提交房管部门。

七、违反本通知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限制网签销售、暂停合同备案、暂停受理新申请预售许可、暂停预售监管资金办理等方式,并通报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5.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指导,市、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综合验收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应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要分期分界明确。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三)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五)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七)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九)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综合验收的内容须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审核的,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验收、备案、审核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验收、备案、审核内容的范围应当与综合验收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内容的验收、备案、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所签订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以下称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淄博市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检测合同备案的管理和市级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单位或者单位科室,备案资料的接收和受理可由设置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窗口承担,并把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数据和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和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情况,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情况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承担委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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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淄建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属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现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六)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七)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高新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现售项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售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颁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现售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售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准颁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第九条沂源县、高青县、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材料,审查合格后,颁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商品房现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和现房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式样
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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